举报违建后,城管表示该违建超过两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并不意味着无法处理。针对历史遗留的违建问题,仍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关于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理
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虽然其存在时间较长,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受法律约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应依法处理。因此,即便被视为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仍有责任对其进行处理。
二、可能的处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并可视情况采取改正措施、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等处罚。
对于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
三、举报后的处理流程
在举报违章建筑后,城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如果举报属实,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即使是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也不应成为处理的障碍。城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违章建筑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综上所述,对于超过两年的历史遗留违章建筑问题,相关部门仍应依法处理。举报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持续跟进处理进展,并确保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分析:
可以找上一级部门申诉。
如果侵犯他人权益,可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在授权的情况下城管才有权利对违建强拆。
各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并无权直接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
但实践中,我们往往看到城管会组织人员对违建强拆,这主要是在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给城管部门,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允许其对违建进行强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主观:
强拆要有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才可以强拆。
城管强拆违建应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八条。
还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
先明确建房的目的。
现在建房有2种人:
一种是建房自己住的。
一种是建来等拆迁的。
第2种俗称种房,是严厉打击的对象。
所以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分析:
可以找上一级部门申诉。
如果侵犯他人权益,可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违建人员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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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多年后又说是违建,举报违建一年政府都不拆怎么办?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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