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母亲去世,子女商议后将父母共有的房产通过和解协议处分给其中一人,但父亲再婚后配偶对此却不予认可,认为该房屋有一半属于应该由自己,和解协议侵犯了其权利应无效,并最终引发了本案诉讼。
来龙去脉
范某与王某(女)系夫妻,两人育有子女5人,分别于2007年、1993年去世。生前两人共有一套房屋,一直登记于王某名下,且王某先于范某去世后,范某与崔某再婚。
王某去世后,其子女经共同商议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将登记于王某名下的房产均有范某1继承,其他人均放弃继承权,并配合范某1进行了房产过户。
后崔某发现登记于王某名下的房产系王某与范某共同所有,范某去世后,该房产有份额应属自己,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并判归相应房产份额归属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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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和解协议》可知,针对王某遗留房屋,其所有子女共同达成了一致意见,故《和解协议》系五位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意,合法有效,对各子女具有约束力。但诉争房产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属于王某和范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应由王某和范某各占12份额。范某与王某子女的《和解协议》处分了范某的财产,其中约定涉案房屋归范某1所有,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但是有关王某遗产的处分,应视各自对王某遗产的放弃,且部分约定有效。因此,针对范某享有的涉案房产12份额,在崔某未明确表示对范某遗产份额放弃的情形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所有继承人分别继承涉案房屋112份额。最终法院判令范某1继承涉案房屋份额为712,其他4名子女及崔某分别继承涉案房屋份额均为112。
笔者悟言
为免纠纷,法律要求继承权的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且虽然关于处分遗产的协议应当仅及于有处分权的遗产,但如涉及他人财产,相关协议并非当然无效,无效也仅及于越权处分部分。如此,也是为了更好的定纷止争,维系良好的亲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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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解析:
有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侵害一方利益的情形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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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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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分析:
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在一定情形下对财产分割可以反悔。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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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女子卖违建房屋后反悔,继承人和解协议处分他人财产,会影响和解协议效力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女子卖违建房屋后反悔,解除关系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有效吗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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