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抚顺开发区拆迁计划,沈白高铁抚顺段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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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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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产 土地征收

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沈阳抚顺开发区拆迁计划,沈白高铁抚顺段拆迁补偿标准

一、沈白高铁抚顺段拆迁补偿标准

18、沈白高铁抚顺段拆迁补偿标准

沈白高铁,即沈阳至白河高速铁路,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建设当中。该铁路全长428.8公里,途经抚顺市线路长达145.6公里,分别经过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城区、东洲区、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5个县区,规划在抚顺市境内设抚顺北站、东韩家(越行站)、新宾站,设计时速为350公里,计划工期4.5年。

去年12月20日,沈白高铁项目可研报告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同年12月27日,省政府在抚顺举行了沈白高铁辽宁段建设启动现场会,标志着沈白高铁辽宁段建设工作开始启动。项目建成通车后将引领抚顺市进入高铁时代,未来抚顺市将成为连接辽吉两省的交通要塞,强力推进抚顺市融入沈阳都市经济圈,增强全市人民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抚顺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一、国有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集体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注: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具体的方案和标准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或项目的方案来决定。

二、辽宁省动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主观: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分以下三类标准套型:

一类标准套型(一间居室)建>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标准套型(>间居室)A型建>面积不低于55平方米;B型建>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C型建>面积不低于65平方米。

三类标准套型(三间居室)A型建>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B型建>面积不低于85平方米。

标准套型主卧室开间不得低于3.3米。

以上标准不包括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建>面积按下列标准套型安置使用人:

(一)原房建>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一间居室的,按照一类标准套型安置;(二)原房屋建>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一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40平方米以上50(含5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5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C型安置;(三)原房屋建>面积60平方米以上>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积70(含70)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70平方米以上85(含85)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四)原房屋建>面积8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安置。

第十四条安置标准套型超过原建>面积的部分以及由于房屋结构、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安置标准套型建>面积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

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安置使用人的,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按成本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合住一处成套住房,有多个房屋产权证照或者房屋使用证明的,按照一处成套住房安置;按照基本造价结算的就近上靠标准套型增加面积资金,由被拆迁人分别承担。

被拆迁人要求分别安置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比例分摊应当安置房屋建>面积及相应的增加面积建设资金。

超出应当安置建>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类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

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承担的增加面积基本造价为每平方米600元。

成本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照原拆迁区位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标准套型建>面积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与被拆迁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之差,易地购房安置。

易地安置购房款=原拆迁区位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标准套型建>面积×原拆迁区位普通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被拆迁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

第十八条拆迁公有房屋建>面积以房屋合法使用证明记载为准;拆迁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执照记载为准,原房屋实际建>面积小于记载的,以测量为准;建>面积无记载的,建>面积计算方法为:

楼房建>面积=楼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4平房建>面积=平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25第十九条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建>面积计算,按照本市有关房屋建>面积计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安置房的主卧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卧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阳台面积不超出标准套型建>面积的8%-10%,超出标准套型建>面积10%的,不计算为应当安置建>面积,按照基本造价收费。

第二十一条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三)易地迁建的,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发生搬迁运输费的50%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四)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拆迁国有、集体单位的生产、营业等用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房或者其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临时用房的,由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拆迁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确实无力解决临时用房,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拆迁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或房屋合法使用证明,在批准拆迁之前取得营业执照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前上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数(当年度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照当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数),以本市上年市统计部门统计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对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所有人或者房屋合法使用证明使用人不一致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补助、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助费,回迁日在当月15日前的,按照半月付给;回迁日在当月16日以后的,按照全月付给。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

一次性安置定居的每套130元,临时过渡搬迁的每套260元。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使用人因拆迁而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照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标准套型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类标准套型每月60元;>类标准套型每月80元;三类标准套型每月100元;三类以上套型每月120元。

第二十七条在过渡期限内互换房屋的,必须经拆迁人同意并按照原房屋补偿、补助和安置。

办理互换手续后由拆迁人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能回迁的,从超期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时止,加发1-3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12(含12)个月的,加发1倍;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3-24(含24)个月的,加发2倍;超过规定过渡期限25个月以上的加发3倍。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的安置被拆迁人住宅建>设计施工图。

施工期间由于安置套型不对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回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实房源,经核实房源不符的,不得回迁安置被拆迁人。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后,拆迁人持质检、综合验收合格手续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回迁安置审批。

第三十一条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分配实行先搬迁、先交增加面积款,优先自选住房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回迁进户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结清补偿、补助费用,被拆迁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清应当缴纳的费用。

自回迁之日起,因被拆迁人未缴齐应缴费用而未回迁的,应当保留安置房6个月,逾期仍未缴齐的,可由拆迁人调剂与原房相应的房屋一次性安置,也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和区位差价作价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停机费和一次性恢复使用费用或者被拆迁人要求迁移的一次性迁移费。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回迁时,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限期将搭建的暂住临时房屋及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拆除。

第三十五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拆迁资料的管理。

对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原始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存档,妥善保管15年以上。

三、辽宁省抚顺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 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四、抚顺动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动迁补偿标准如下:

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 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补偿方式有两种:

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通俗点讲,货币补偿就是给你钱,产权置换就是给你换房子。

这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己选择。

动迁组会根据你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对房屋进行评估,得出房子的市场价。

然后按照一定的公式来确定补偿款。

如果你选择货币补偿,就直接拿钱得了;如果你选择面积标准置换,动迁组会按照补偿款的金额除以置换房屋的价格,算出你应该得到的面积。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抚顺市动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分以下三类标准套型:

一类标准套型(一间居室)建>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标准套型(>间居室)A型建>面积不低于55平方米;B型建>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C型建>面积不低于65平方米。

三类标准套型(三间居室)A型建>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B型建>面积不低于85平方米。

标准套型主卧室开间不得低于3.3米。

以上标准不包括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建>面积按下列标准套型安置使用人:

(一)原房建>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一间居室的,按照一类标准套型安置;(二)原房屋建>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一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40平方米以上50(含5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5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间居室的,按照>类标准套型C型安置;(三)原房屋建>面积60平方米以上>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积70(含70)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积70平方米以上85(含85)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四)原房屋建>面积8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安置。

第十四条安置标准套型超过原建>面积的部分以及由于房屋结构、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安置标准套型建>面积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

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安置使用人的,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按成本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合住一处成套住房,有多个房屋产权证照或者房屋使用证明的,按照一处成套住房安置;按照基本造价结算的就近上靠标准套型增加面积资金,由被拆迁人分别承担。

被拆迁人要求分别安置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积比例分摊应当安置房屋建>面积及相应的增加面积建设资金。

超出应当安置建>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类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

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承担的增加面积基本造价为每平方米600元。

成本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照原拆迁区位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标准套型建>面积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与被拆迁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之差,易地购房安置。

易地安置购房款=原拆迁区位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标准套型建>面积×原拆迁区位普通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被拆迁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

第十八条拆迁公有房屋建>面积以房屋合法使用证明记载为准;拆迁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执照记载为准,原房屋实际建>面积小于记载的,以测量为准;建>面积无记载的,建>面积计算方法为:

楼房建>面积=楼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4平房建>面积=平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25第十九条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建>面积计算,按照本市有关房屋建>面积计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安置房的主卧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卧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阳台面积不超出标准套型建>面积的8%-10%,超出标准套型建>面积10%的,不计算为应当安置建>面积,按照基本造价收费。

第二十一条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三)易地迁建的,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发生搬迁运输费的50%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四)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拆迁国有、集体单位的生产、营业等用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房或者其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临时用房的,由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拆迁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确实无力解决临时用房,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拆迁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或房屋合法使用证明,在批准拆迁之前取得营业执照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前上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数(当年度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照当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数),以本市上年市统计部门统计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对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所有人或者房屋合法使用证明使用人不一致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补助、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助费,回迁日在当月15日前的,按照半月付给;回迁日在当月16日以后的,按照全月付给。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

一次性安置定居的每套130元,临时过渡搬迁的每套260元。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使用人因拆迁而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照应当安置被拆迁人标准套型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类标准套型每月60元;>类标准套型每月80元;三类标准套型每月100元;三类以上套型每月120元。

第二十七条在过渡期限内互换房屋的,必须经拆迁人同意并按照原房屋补偿、补助和安置。

办理互换手续后由拆迁人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能回迁的,从超期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时止,加发1-3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12(含12)个月的,加发1倍;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3-24(含24)个月的,加发2倍;超过规定过渡期限25个月以上的加发3倍。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的安置被拆迁人住宅建>设计施工图。

施工期间由于安置套型不对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回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实房源,经核实房源不符的,不得回迁安置被拆迁人。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后,拆迁人持质检、综合验收合格手续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回迁安置审批。

第三十一条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分配实行先搬迁、先交增加面积款,优先自选住房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回迁进户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结清补偿、补助费用,被拆迁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清应当缴纳的费用。

自回迁之日起,因被拆迁人未缴齐应缴费用而未回迁的,应当保留安置房6个月,逾期仍未缴齐的,可由拆迁人调剂与原房相应的房屋一次性安置,也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和区位差价作价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停机费和一次性恢复使用费用或者被拆迁人要求迁移的一次性迁移费。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回迁时,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限期将搭建的暂住临时房屋及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拆除。

第三十五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拆迁资料的管理。

对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原始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存档,妥善保管15年以上。

六、京沈高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搬迁的补偿标准:

企业如果因搬迁而与劳动者解约,需要按照劳动者在该企业中工作的年限进行补偿。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好问一下针对于农村土地国家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你好问一下针对于果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怎么的

土地征收果树补偿标准是:

土地补偿为果园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的10倍;

附着物补偿和预期收益折现补偿为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由专家评估确定;

基础设施补偿按照被搬迁户的实际损失确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你好问一下针对于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是怎么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你好问一下针对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有哪些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

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你好问一下针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如何样的

征地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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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沈阳抚顺开发区拆迁计划,抚顺市动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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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抚顺开发区拆迁计划,沈白高铁抚顺段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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