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计划突然中止,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起诉后哪些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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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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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拆迁计划突然中止,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起诉后哪些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拆迁?

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起诉后哪些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拆迁?

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起诉后,可以裁定中止拆迁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在拆迁补偿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如被拆迁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诉讼地位,因此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当一方当事人因疾病、年龄等原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之前,诉讼应当中止。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拆迁补偿纠纷中,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拆迁公司)终止,其权利义务需要由承受人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之前,诉讼应当中止。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参加诉讼,诉讼应当中止。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在拆迁补偿纠纷中,可能存在多个相关联的案件。如果本案的审理结果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那么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二、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除了上述五种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未列举但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如果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法院也可以依据这一条款裁定中止诉讼。

综上所述,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起诉后,可以裁定中止拆迁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以及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情形。此外,如果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法院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可以诉讼。

在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制定之后,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是房屋的承租人在协议中所约定好的搬迁期之内拒绝进行搬迁的,则拆迁人是可以依照法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同时也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房屋拆迁裁决

法律分析: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诉讼时效是多久?1、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1、双方所签的合同有效时的纠纷处理,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

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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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拆迁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赔偿时的纠纷处理,被拆迁方不要现在的营业房而要求赔偿。

房产商只能按被拆迁方被拆迁时的房屋按市场指导价进行作价补偿,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的纠纷处理。

五、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可以诉讼吗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可以诉讼。

在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制定之后,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是房屋的承租人在协议中所约定好的搬迁期之内拒绝进行搬迁的,则拆迁人是可以依照法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同时也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可以起诉吗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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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计划突然中止,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可以诉讼吗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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