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出版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履行,不得有破坏合同履行的行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享有自己的权利,并承担自己应当承当的义务。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这是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的情形。基于上述法律依据,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是图书脱销,也就是在市场中无法购买到,必须是在公开的销售渠道无法采购到,盗版显然不是,应是在公开的依法存在经营的书店包括网店等无法购买到,脱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著作权人要求出版者出版,著作权人发现市场中图书构成脱销的事实,无法在公开合法的渠道采购到图书,著作权人向出版者提出再次出版的要求;三是出版者拒绝出版图书,且无论出版者以何种理由拒绝出版,均构成拒绝。上述三条件的满足,是著作权人终止出版合同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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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作者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1、图书出版合同中出版者取得出版权的效力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后,著作权人将该作品的出版权许可该出版社独家使用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与非专有出版权相对的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非专有出版权是指被许可使用人有权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无权排除其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同时授予多人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而且著作权人本人也可进行这种使用,对于使用者来说,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既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违约。
即使有第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原使用人也没有资格提起或参加侵权诉讼。
2、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及其法律效力
图书出版合同的有效期是图书出版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取消了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期限。
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一般从合同成立时起算,至约定的期限终了时止。
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后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终止期限的具体日期,则该日即合同期限终止日,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终止期限的具体日期,而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期限,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即是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合同规定期限之外出版该作品的行为没有法定的依据,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3、与稿酬相关的法律问题
稿酬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项内容,是著作权人许可出版社使用该作品获得的一项对价。
付酬方式和标准是图书出版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修改为: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根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等三种付酬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选择采用。
稿酬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这里只就其中出版社应引起注意的两种情况加以探讨。
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未约定付酬标准所要承担的后果。
另一种情况是,在实行版税制付酬的情况下,与图书积压及减价相关的风险条款。
1、图书出版合同中出版者取得出版权的效力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后,著作权人将该作品的出版权许可该出版社独家使用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与非专有出版权相对的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非专有出版权是指被许可使用人有权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无权排除其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同时授予多人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而且著作权人本人也可进行这种使用,对于使用者来说,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既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违约。
即使有第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原使用人也没有资格提起或参加侵权诉讼。
2、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及其法律效力图书出版合同的有效期是图书出版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取消了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期限。
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一般从合同成立时起算,至约定的期限终了时止。
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后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终止期限的具体日期,则该日即合同期限终止日,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终止期限的具体日期,而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期限,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即是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合同规定期限之外出版该作品的行为没有法定的依据,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3、与稿酬相关的法律问题稿酬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项内容,是著作权人许可出版社使用该作品获得的一项对价。
付酬方式和标准是图书出版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修改为: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等三种付酬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选择采用。
稿酬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这里只就其中出版社应引起注意的两种情况加以探讨。
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未约定付酬标准所要承担的后果。
另一种情况是,在实行版税制付酬的情况下,与图书积压及减价相关的风险条款。
出版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最应当关注的法律问题就是关于出版作品的稿酬及其支付方式,出版社是一次性支付稿酬还是按照出版多少取得稿酬,还有就是作品的出版权问题,合同中应当说明,著作权人是授予出版社专属出版权还是非专属出版权,以及授予的期限问题。
法律主观: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 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出版作者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1、图书出版合同中出版者取得出版权的效力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后,著作权人将该作品的出版权许可该出版社独家使用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与非专有出版权相对的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非专有出版权是指被许可使用人有权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无权排除其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同时授予多人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而且著作权人本人也可进行这种使用,对于使用者来说,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既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违约。
即使有第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原使用人也没有资格提起或参加侵权诉讼。
2、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及其法律效力
图书出版合同的有效期是图书出版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取消了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期限。
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一般从合同成立时起算,至约定的期限终了时止。
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后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终止期限的具体日期,则该日即合同期限终止日,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终止期限的具体日期,而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期限,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即是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合同规定期限之外出版该作品的行为没有法定的依据,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3、与稿酬相关的法律问题
稿酬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项内容,是著作权人许可出版社使用该作品获得的一项对价。
付酬方式和标准是图书出版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修改为: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根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等三种付酬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选择采用。
稿酬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这里只就其中出版社应引起注意的两种情况加以探讨。
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未约定付酬标准所要承担的后果。
另一种情况是,在实行版税制付酬的情况下,与图书积压及减价相关的风险条款。
随着图书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光盘出版、网络出版等形态的出现,出版活动呈现多元化,针对不同形态,出版者在权益获取方面,相续出版了一些新名词,如:
电子出版权(或电子专有出版权)、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等,这个权利的释义与界定带来诸多的困惑。
1、电子出版权或电子专有出版权
从狭义上讲,是以数字出版方式,以固定磁介质形态出版、传播、复制与发行的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见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从广义上讲,是以二进制形式(数字代码)方式,以有形或无形出版、传播、复制与发行的出版权与专有出版权。
2、网络出版权(或线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
即以网络(亦称为在线)形式出版、传播、复制与发行的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
可以说,网络出版权是广义的电子出版权的一种形式;
3、著作权人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的构成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网络出版权进行释义,可以说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益,根据图书、电子、音像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类推,具备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可以依据许可证允许的互联网出版范围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
参照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合同的样式,对权利人互联网出版权益的获取约定为以网络出现形式的专有出版权、或以图书形式(网络版)的专有出版权、或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等。
可以理解为权利人已经将网络出版形式的专有出版权授让给互联网出版者,既然许可互联网出版者,相对应的在网络出版或网络专有出版权中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要不然网络出版单位从法从事网络出版活动。
基于这样的认识与理解,如果著作权人授予出版者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应似同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让给网络出版者。
一、出版合同双方义务有哪些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如下。
(一)著作权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一稿两报;
2、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不得剽窃他人作品;
3、依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4、在约定期限内尊重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二)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依约定质量、期限出版作品;
2、不得擅自转让专有出版权;
3、支付稿酬;
4、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
5、重印、再版图书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6、因故不能出版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稿酬,并将稿件退还作者;
7、妥善保管原稿件,若原稿件毁损灭失,则承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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