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原告朱梅丽、张丽花、叶琼香、黄若娟、陈川淮、陈月英、黄秀卿、林尤岳、李玉清、王桂梅、许蝶等(代理律师陈太真13054462973)诉被告五指山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五指山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案
法律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公开道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判决中,法院常通过让侵权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方式消除给受害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涉及“公开道歉”的具体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如何使该判决得以实现,值得研究和探讨。
可以由法院直接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在指定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由其承担相应费用,类似于代替履行。
但是,从法理角度来看,行为分为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
可替代行为是指该行为由被执行人自己实施或由第三人代为实施,对于债权人在经济上或法律上的效果并无不同。
而登报公开致歉,带有明显的身份性质,行为主体是特定的,究其效果,只有义务人亲自实施才能完全实现,故该行为应属不可替代行为。
对不可替代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代替履行,一般是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即通过罚款、拘留等类似手段,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庭审/陈太真律师2021-3-24
在《民法典》施行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即将结束的背景之下,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成为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增加在线诉讼活动条款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增在线诉讼程序,是顺应现代化信息化的需要,同时也是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后的结果,有效便利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程序效率。
2、增加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规则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简易程序则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新《民事诉讼法》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之下,增加了普通诉讼独任审理规则。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同时明确不得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及当事人的对独任审理的异议权利。
3、修改电子送达及公告送达条款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以概括的方式对电子方式送达进行规定,替代以往的列举方式。
同时,对于有纸质文书需求的当事人,新《民事诉讼法》也保障了其取得相应纸质文书的权利。
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以送达信息到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缩短公告送达时间,将公告送达的期间从六十日改为三十日,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避免实践中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恶意拖延诉讼导致的公告送达情况。
4、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简易程序的特殊情况延长规定,将简易程序的审限延长至四个月;
调整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标准,增加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款、审理程序、审限、诉讼程序转普通诉讼程序的规则。
5、明确确认调解协议法院管辖
对于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将法院的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建议
1、明确采取特殊诉讼程序的意愿,保留异议权利。
新《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在线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独任审理及小额诉讼程序规则,都极大强化了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同时,这类诉讼亦明确保障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利,如在线诉讼程序的前提为经过当事人同意,如出现双方当事人意见不同的情况,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四条:
(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
(四)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
普通诉讼独任审
法律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公开道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判决中,法院常通过让侵权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方式消除给受害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涉及“公开道歉”的具体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如何使该判决得以实现,值得研究和探讨。
可以由法院直接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在指定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由其承担相应费用,类似于代替履行。
但是,从法理角度来看,行为分为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
可替代行为是指该行为由被执行人自己实施或由第三人代为实施,对于债权人在经济上或法律上的效果并无不同。
而登报公开致歉,带有明显的身份性质,行为主体是特定的,究其效果,只有义务人亲自实施才能完全实现,故该行为应属不可替代行为。
对不可替代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代替履行,一般是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即通过罚款、拘留等类似手段,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某某驾驶套牌的鲁F****3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某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某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某某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某某负次要责任,冯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赵某、赵某某、冯某某、侯某某分别系死者冯某某的丈夫、儿子、父亲和母亲。
鲁F****3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烟台市XX区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卫某某,该货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套牌使用鲁F****3号牌的货车(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卫某某,林某某系卫某某雇佣的司机。
据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反映,鲁F****3号牌登记货车自2004年4月26日至2008年7月2日,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
2007年8月23日卫某某申请补领行驶证的申请表上有XX公司的签章。
事发后,XX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审理中,卫某某表示,卫某某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卫某某还向卫某某借用鲁F****3号牌登记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保单仍在卫某某处。
发生事故的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朱某某,但该车辆几经转手,现实际所有人系周某某,朱某某对该客车既不支配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
被告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系周某某的雇主,但事发时周某某并非履行职务。
该客车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卫某某、林某某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396863元;二、被告周某某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170084元;三、被告XX公司、卫某某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卫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四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卫某某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卫某某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林某某的雇主,故卫某某和林某某应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XX保险公司承保的鲁F****3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也不知道鲁F****3机动车号牌被肇事货车套牌,故XX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客车司机周某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周某某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周某某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朱某某虽系该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但该客车已几经转手,朱某某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
周某某虽受雇于XX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周某某并非在为XX公司履行职务,故XX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
至于承保该客车的**公司,因死者冯某某系车内人员,依法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另,卫某某和林某某一方、周某某一方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卫某某、林某某对于周某某的应负责任份额、周某某对于卫某某、林某某的应负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任。
鲁F****3货车的登记所有人XX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某某,明知卫某某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XX公司与卫某某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
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故XX公司和卫某某应对卫某某与林某某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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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迁安市房屋拆迁每平方赔偿多少,2023年法院判公开道歉怎么个公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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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