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为违建房屋作见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村委会不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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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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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公司法律实务

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村委会为违建房屋作见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村委会不批怎么办

一、村民申请宅基地村委会不批怎么办

如果村民申请宅基地而村委会不批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一、了解不批的原因

应了解宅基地申请未获批准的具体原因。可能的原因包括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里没有多余的宅基地、村里有征收拆迁规划、已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或者村干部故意不予批准等。

二、针对不同原因的解决办法

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如果是因为年龄、户籍、分户等条件未达到当地要求,需要等待条件满足后再进行申请。

村里没有多余的宅基地

(1)可以尝试通过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但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并经村委会见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申请把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来建房,但此方式审批较为严格,特别是耕地转用更难获得批准。

村里有征收拆迁规划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不要再申请宅基地,以避免资源浪费。

一户多宅

根据国家一户一宅的政策,如果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则可能无法再获得批准。

村干部故意不予批准

如果确认自己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村里有可用的建设用地,但村干部仍不予批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乡镇政府申请责令村委会履行其职责。

(2)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村委会。

三、申请宅基地的正确流程

确保按照正确的流程申请宅基地,包括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之后,将相关申请信息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过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总之,面对村委会不批宅基地的情况,应首先了解具体原因,然后根据不同原因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村委不批宅基地怎么办

一、村委会不给批宅基地怎么解决

如果个人居民符合宅基地的审批条件的话,村委会无权拒绝的。

如果是合法权力受到侵害,是可以起诉村委会的。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宅基地纠纷的问题解决办法是什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三、农村宅基地急需解决哪些问题

农村宅基地急需解决什么问题

一要找准问题的症结

国土工作人员不仅深入争议地块的一线,而且要“沉到底”,通过现场察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以及相关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调查材料中提取线索,找准症结,查清来龙去脉,弄清事实真相。

这样才可以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拉近情感距离

宅基地纠纷,除个别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互不相让,争议双方积怨颇深,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更是这样。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把国土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

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要不急不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乡邻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

任何正常的人都是有理智、有情感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

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

感情抵触时,一点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

这话虽然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要营造氛围

适时、适度运用法律武器,能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

所谓调解,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

这个过程很少一帆风顺。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人员既不能当和事佬,各打30大板,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适时举出当事人的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列举类似的案例以促使其恢复理智,以正常的心态来处理纠纷。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适度,避免将矛盾激化。

有时还得学学程*金的“三板斧”,学会保护自己,在场合混乱、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可暂时采取回避,理顺思路,待场面、情绪稳定后再介入,再接触。

四是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与主动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五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还有一点疑心。

如果说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是水,那么求得的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

“一点疑心”也是设计师为力求争议这个“作品”的完美处理,为走司法化处理之路作空间上的预留。

首先是耐心,由于权属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边性,涉及个人之间,还会坚持所谓的世上“三不让”,其中就包含宅基地寸土不让。

工作人员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的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

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实在令人生气。

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心要热,头脑要冷,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

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

调解的过程,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人员的态度会影响当事人的态度。

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土员对待群众的真挚感情。

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

”,只要我们开诚布公地想群众所想,再难缠的当事人也会被感化的。

再次是公心。

调解纠纷时,调解人员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

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以权压人;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

“公生明,廉*威”自古如此。

我们要以一颗公正的心,对待当事人,一碗水端平,不偏私,不袒护。

最后是责任心。

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群众利益无小事。

宅基地纠纷对我们工作人员来说,见得多了,但对群众来说,这就是天大的事,是全家乃至整个家族的大事。

因此,我们要勤奋扎实地工作,争取早点调解成功,妥善解决问题,免去群众心头的忧虑。

同时还要有一点“疑心”。

国土工作人员在刚刚介入宅基地纠纷时,是争议双方争取的对象,争议的双方都急于将各自的观点、理由灌输给调解人员,想影响处理争议的国土工作人员,这时国土工作人员对争议双方有什么要求,如做笔录、签字、摄像等,争议的双方都会积极的给予配合,这时国土工作人员应该在思想上做好调解不成,有可能走确权程序准备。

如果争议调处不成,走确权程序,在资料搜集方面要求是很严格的。

而在争议一旦明朗化,争议的另一方是绝不会配合的。

保持点“凝心”,扎实把材料取到位,对于调解不成后的依法处理,是很必要的。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工作人员远远不够,必须发动群众,给调解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工作人员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牢而无功。

因此,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发动群众是个好方法。

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

但经验告诉我们,凡权属纠纷,除个别外,当事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

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权属纠纷,在情感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者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攻破,只是缺少个“梯子”。

此时,调解工作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工作人员也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针对不同利益的双方,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在事人之间搭好梯子,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三、农村盖房子村委会不批准怎么办

法律分析:

如果村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而村委会无故不不批准的,该村民可以约请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是否准许其建房。

如果到场的村民中有半数同意其建房,该村民可以到乡政府申请建房许可,如果村委会仍不同意的,可以到乡政府提出申诉和控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农村没有审批就用宅基地建房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

未经过审批的建房就是属于违建房,政府一般是不会进行强制拆除,但是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工作。

对于违法的宅基地,应该查明土地历史的使用情况与现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及其相关用地政策的,在依法补办用地批准的手续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未批先建,属于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并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的面积将给予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村委会不给批宅基地怎么解决

一、村委会不给批宅基地怎么解决

如果个人居民符合宅基地的审批条件的话,村委会无权拒绝的。

如果是合法权力受到侵害,是可以起诉村委会的。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宅基地纠纷的问题解决办法是什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三、农村宅基地急需解决哪些问题

农村宅基地急需解决什么问题

一要找准问题的症结

国土工作人员不仅深入争议地块的一线,而且要“沉到底”,通过现场察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以及相关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调查材料中提取线索,找准症结,查清来龙去脉,弄清事实真相。

这样才可以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拉近情感距离

宅基地纠纷,除个别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互不相让,争议双方积怨颇深,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更是这样。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把国土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

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要不急不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乡邻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

任何正常的人都是有理智、有情感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

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

感情抵触时,一点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

这话虽然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要营造氛围

适时、适度运用法律武器,能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

所谓调解,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

这个过程很少一帆风顺。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人员既不能当和事佬,各打30大板,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适时举出当事人的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列举类似的案例以促使其恢复理智,以正常的心态来处理纠纷。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适度,避免将矛盾激化。

有时还得学学程*金的“三板斧”,学会保护自己,在场合混乱、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可暂时采取回避,理顺思路,待场面、情绪稳定后再介入,再接触。

四是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与主动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五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还有一点疑心。

如果说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是水,那么求得的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

“一点疑心”也是设计师为力求争议这个“作品”的完美处理,为走司法化处理之路作空间上的预留。

首先是耐心,由于权属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边性,涉及个人之间,还会坚持所谓的世上“三不让”,其中就包含宅基地寸土不让。

工作人员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的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

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实在令人生气。

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心要热,头脑要冷,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

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

调解的过程,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人员的态度会影响当事人的态度。

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土员对待群众的真挚感情。

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

”,只要我们开诚布公地想群众所想,再难缠的当事人也会被感化的。

再次是公心。

调解纠纷时,调解人员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

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以权压人;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

“公生明,廉*威”自古如此。

我们要以一颗公正的心,对待当事人,一碗水端平,不偏私,不袒护。

最后是责任心。

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群众利益无小事。

宅基地纠纷对我们工作人员来说,见得多了,但对群众来说,这就是天大的事,是全家乃至整个家族的大事。

因此,我们要勤奋扎实地工作,争取早点调解成功,妥善解决问题,免去群众心头的忧虑。

同时还要有一点“疑心”。

国土工作人员在刚刚介入宅基地纠纷时,是争议双方争取的对象,争议的双方都急于将各自的观点、理由灌输给调解人员,想影响处理争议的国土工作人员,这时国土工作人员对争议双方有什么要求,如做笔录、签字、摄像等,争议的双方都会积极的给予配合,这时国土工作人员应该在思想上做好调解不成,有可能走确权程序准备。

如果争议调处不成,走确权程序,在资料搜集方面要求是很严格的。

而在争议一旦明朗化,争议的另一方是绝不会配合的。

保持点“凝心”,扎实把材料取到位,对于调解不成后的依法处理,是很必要的。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工作人员远远不够,必须发动群众,给调解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工作人员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牢而无功。

因此,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发动群众是个好方法。

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

但经验告诉我们,凡权属纠纷,除个别外,当事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

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权属纠纷,在情感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者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攻破,只是缺少个“梯子”。

此时,调解工作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工作人员也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针对不同利益的双方,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在事人之间搭好梯子,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六、宅基地审批不下来找谁

法律分析:

首先是有偿退出政策,也就是说主动让出闲置的宅基地,政府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次可以申请村里的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宅基地建房,又或者是申请农田耕地作为宅基地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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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委会为违建房屋作见证,村委会不给批宅基地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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