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官司的案例棚户区,胜诉案例:限制被征收户基本通行权 区政府全封闭通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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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拆迁安置纠纷 行政纠纷 房产纠纷

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拆迁官司的案例棚户区,胜诉案例:限制被征收户基本通行权 区政府全封闭通知被撤销

一、胜诉案例:限制被征收户基本通行权 区政府全封闭通知被撤销

(2021)粤03行初165号

案件介绍:突如其来的《全封闭通知》。

广东省某市某区某小区的C先生等业主系棚改项目的被征收户,因补偿标准问题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份,该棚改指挥部突然在C先生等业主所在小区张贴《全封闭通知》称:指挥部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原有围挡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实施全封闭管理。请项目范围各权利主体向指挥部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报备……经指挥部核查通过后,按现场要求进行登记出入。”C先生等业主认为,指挥部这种行为限制了他们的基本通行权利,是逼迫他们搬迁的违法行为,但又不知道如何有效应对。他们将上述情况及时向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顺华、韩海祥律师进行了反馈。两位代理律师迅速安排了对于上述《全封闭通知》的起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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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破局者:让法律条文成为维权利剑。

面对棚改指挥部作出的《全封闭通知》,多数人可能只会感受到权益被侵害的愤怒,却难以精准锁定违法点。而专业代理律师的第一步,便是从复杂的行政行为中抽丝剥茧,找到法律方面的突破口。

本案中,两位代理律师精准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直指棚改指挥部“以全封闭管理为名逼迫搬迁”的行为本质,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不得通过中断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法律红线。

两位代理律师同时抓住“临时机构法律责任归属”这一核心争议点,从而将棚改指挥部的行为责任最终归集到区政府这一主体身上,以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区政府以“指挥部由区住建局组建” 为由主张自身不是适格被告的时候,两位代理律师通过梳理《某棚户区改造现场指挥部架构方案》,清晰论证出区政府作为实际组建主体的法律责任,彻底粉碎了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的抗辩。这种对行政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的深刻理解,正是专业律师区别于普通当事人的关键所在—他们不仅懂法律条文,更懂权力运行的规则,从而在复杂的行政关系中为当事人找准维权靶心。

案件胜

行政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链的严密程度。

本案中,两位代理律师深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实战逻辑,指导原告提交了不动产产权证书、征收范围图、《全封闭通知》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原告的合法产权人身份,更清晰呈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实施过程,为法院认定“全封闭管理对原告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提供了扎实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对证据的运用绝非是简单堆砌。在被告主张《全封闭通知》属于“过程性行为”时,代理律师通过分析《全封闭通知》中 “限制通行权”“增设报备义务”等具体条款,有力论证了该行为对原告日常生活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最终促使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种从证据细节中提炼法律意义的能力,恰恰体现了专业律师的核心价值—他们能让看似普通的材料转化为击破对方抗辩理由的武器,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证据效能。

权利博弈中的守护者:让弱势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往往处于天然弱势地位。而原告代理律师的重要作用,正在于通过法律专业能力来平衡这种力量悬殊情况,为原告争取平等的话语权,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该某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案号:(2021)粤03行初165号】撤销被告作出的《全封闭通知》,这不仅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彰显了律师在制约行政权力滥用中的重要作用。当棚改指挥部试图以“棚户区改造系重点民生工程”为由无视法律规定时,代理律师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明确了“公共利益不能凌驾于个人合法权利之上”的法治原则,对公民个人合法权利也要予以坚定维护。

从这起行政诉讼案中,我们清晰看到:专业代理律师的价值,远不止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他们是法律规则的精准诠释者,能在复杂条文里找到维权路径;对证据的有效利用,让每一份有利材料都发挥最大效能;更是权利边界的捍卫者,在强弱不对等的博弈中为弱势当事人撑起一片法治晴空。当您面临征地拆迁、行政侵权等法律困境时,选择一位专业的代理律师,或许正是改变被动局面的关键一步。

本案法院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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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政府做的征收补偿决定管辖法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因无管辖权移送案件的,在移送前查封冻结的财产,移送管辖后是不具有效力的,应该解除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

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三、99%的被征收人都遇到过的拆迁维权“误区”!

1、畏惧征收方,认为自己力量对抗不了

 2、相信信访更省钱、更有效。

 3、过于自信,想要自己维权,等自己做不了再找律师。

  被征收人有时候认为自己如果自学一些征收征收方面的法律书籍,很多律所都设有免费咨询服务,有的被征收人认为向征地拆迁方面的各大律所都咨询一遍,将他们的意见整合一下,就无需再请律师,多咨询几家律师事务所,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和相关案例的学习,等到最后实在不行再找律师。

  律师告诉大家:

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收集十分复杂,还有各种时间和程序要求,等到自己走投无路时才找律师,很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谈判

四、最高法判例:征收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是否影响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裁判要点

房屋征收是否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征收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要求。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黄作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黄作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侯礼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陈黎,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黄作明、黄作辉、侯礼香(以下简称黄作明等3人)诉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国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赣07行初200号行政判决:

驳回黄作明等3人的诉讼请求。

黄作明等3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赣行终467号行政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作明等3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作明等3人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确认兴国县政府《关于东街、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兴府字〔2017〕33号,以下简称3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为:

⒈被申请人在制作过程中未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召集当事人听证,直接颁布征收决定公告;

在未作书面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包庇被申请人,把征收决定公告视为征收决定缺乏事实根据。

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征收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完整、不合法,然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和判决,包庇了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⒊原审法院采纳的是被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认定事实时违背法律适用规则,与立法本意不符。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兴国县政府作出的33号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黄作明等3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3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现根据黄作明等3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和原审判决的证据材料,分述如下:

(一)关于规划与计划问题。

《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中,《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兴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国县2017年东街、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用地的意见〉》《兴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兴国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地块符合总体规划的复函〉》系列发展规划文件、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兴国县人民代表大会《兴国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兴国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等证据材料表明,黄作明等3人主张3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问题。

根据《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33号房屋征收决定是为了推进潋江镇平固街、肖屋街和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提升,且该项目已分批纳入江西省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及2018年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黄作明等3人认为涉案项目系属于商业开发性质,缺乏相关事实证据支持。

(三)关于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足额、专户专用问题。

《国有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江西天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兴国县维稳办审核同意备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国县支行2017年5月26日出具的《资金证明》表明,兴国县棚户区改造房屋

五、因无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查封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因无管辖权移送案件的,在移送前查封冻结的财产,移送管辖后是不具有效力的,应该解除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

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六、哪些违规征地行为被政府败诉

一、拆迁补偿是否受法院管辖

因征收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法院管辖权的规定,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

第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

拆迁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征收补偿纠纷案件是行政诉讼受理的案件,适用法院管辖权规定,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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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官司的案例棚户区,因无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查封是否有效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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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官司的案例棚户区,胜诉案例:限制被征收户基本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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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2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29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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