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商高铁拆迁,女子高铁反击熊孩子遭家长掌掴:行政复议被拒,法条解析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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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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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熊商高铁拆迁,女子高铁反击熊孩子遭家长掌掴:行政复议被拒,法条解析利害关系

一、女子高铁反击熊孩子遭家长掌掴:行政复议被拒,法条解析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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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不和解!但提起行政复议大概率被【不予受理】……

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进行反击后,被警方定性为互殴,各打50大板(女子罚款200元,熊孩子家长罚款500元)。

据报道,女子表示接受处罚,也希望对方能受到应有的处罚。既然表示自己接受处罚,那么行政复议就是针对熊孩子家长的处罚了。

钱律这里插播一条行政法方面的冷知识: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反击的女子,只有权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

但无权针对熊孩子的家长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只是行政相对方。

这件事情其实已经不会有后续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女子提起复议也没有行对人资格,所以就是各打50大板了。

总结一下:不反击,对方罚款500,自己不被罚;反击自己罚200,对方罚500。

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女子动车拒让座,不让座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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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交车为了避让电动车急刹车乘客摔倒,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

公交车为了避让电动车急刹车乘客摔倒,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四、根据规定强抱女孩什么罪

强行抱一个女生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

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

追逐、堵截妇女;

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本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

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A、对象情况不同。

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

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B、目的动机不同。

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

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五、高铁掌掴事件,定性互殴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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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大学生抽走女同学板凳致其骨折,涵盖的法律问题

【事件经过】

子动车拒让座,达州石桥八旬老人李某,准备到华西医院看病,因节后人多只买到达州到营山座位,后借坐邻座。

到南充后,被刚上车的年轻貌美女大学生“请”起来,前面一中年男子将老人让到自己位置。

结果遭到美女反击,坐自己位置错了吗?

动车上应该让座吗?姑且先将这个问题搁置不议。

这些年,为了提倡“让座”,大家都是蛮拼的:

上世纪的时候基本是道德说教,再不行就小喇叭广播;十多年前,发现了谴责的力量,鼓动着大爷大妈们“扇耳光”、“坐大腿”式强行索座。

再然后,地方部门尝试以地方立法的姿态,罗列出“请”或“罚”的各种强制手段,于是“让座”这件事,似乎从“主动让”成了“必须让”。

但其实,好像也没有任何一种调查或逻辑能证明,这些年在“让座”上的努力,果真就多大程度推进了让座美德的蔚然成风。

【法律解读】

不让坐不构成犯罪。

购票乘车是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

在旅客先上车后购票的情况下,旅客登上承运人的车辆为要约,承运人准许旅客上车时为承诺,客运合同自旅客登上车时成立;在旅客向承运人指定的购票地点先行购票的方式下,旅客向承运人提出到站路线要求,并支付相应的票款即构成要约,承运人给旅客合乎要求的客票即为承诺,交付客票时客运合同成立,并即可生效,它的特征是购买和提供服务。

而对于每一位乘客来说,拥有相同的权利享受服务,给他人让座并不是必须的,更不能强制逼迫别人给你让座。

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法律条款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在这起公交车上的暴力,老汉的行为表现出对于自身权利的放大,想当然的自己要比年轻人应有不一样或更多的服务,此前,杭州一位小伙因没给抱着孩子的年轻夫妇让座,被扇了5个耳光。

济南一位母亲带3岁的孩子坐公交车时,同样没人给她让座,她一怒之下竟扇了一名男乘客一个耳光,并称“是替你妈妈教育你”和本次老汉的行为都是权力的滥用,“同样是买票上车,凭啥要逼我让座”。

让座值得提倡的个人美德,而并不是社会公德,

经常乘公交车的朋友,常常被美德与公德的不同解释搞晕,车载广播讲的较为规范,如果售票人员的解释就五花八门了,不仅混淆了美德与公德,有时语言不当叫人反感,“那位年轻人发挥一下社会公德,给老人让个座......年纪轻轻的少坐一会儿累不着。

”这是我们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前半句虽然错,但还是可以接受,后半句个人情感太重,甚至带有攻击性,结果可想而知。

往往是让一些有意让座的人又放下了屁股。

给他人让座并不是必须的,更不能强制逼迫别人给你让座,看来语言不当就会适得其反。

在公交车上主动为需要得到帮助的特殊乘客让座,只能说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个人美德,而并不是社会公德,不必将此加诸于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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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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