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起诉审计局2026,行政裁判规则中可公开的政府信息(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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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刘德凤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房屋拆迁补偿款起诉审计局2026,行政裁判规则中可公开的政府信息(1-20)

一、行政裁判规则中那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1-20)

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行政执法案卷应当予以公开的依据

【王泽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观点:“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性规定,并非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信息应当公开的规定,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诉讼主张的依据。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行政执法案卷可以不予以公开。

2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形成的抽检检验报告属于案卷材料的,可不予公开

【石怀赛诉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观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形成的抽检检验报告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所称的“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的检验结果,属案件材料。相对人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开的内容,属于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可以不予公开。

3 相对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且该信息涉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可不予公开

【胡宝诉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济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观点: 相对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且该信息涉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行政机关未向相对人公开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4 会议纪要、拆除现场负责人及参加拆除人员的执法证件、强制拆除记录及现场录像等相关执法案卷信息,具有内部性、过程性等特点,可不予公开

【张德朋、张玮诉费县探沂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观点: 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其建筑物等财产被强制拆除等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或会议纪要、拆除现场负责人及参加拆除人员的执法证件、强制拆除记录及现场录像等相关信息,明显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强制拆除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因执法过程中相关的材料需要分析、加工、制作等,会议纪要、拆除现场负责人及参加拆除人员的执法证件、强制拆除记录及现场录像等相关信息,具有内部性、过程性等特点。因此,相对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5 《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系公安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履行的内部审批手续,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王翠琴诉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观点: 《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系公安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履行的内部审批手续,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且相对人已实际获知与该报告相关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安机关是否公开《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6 行政相对人滥用政府信息知情权,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属于滥用诉权

【程志钢与黄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和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观点:

(1)审查判断行政相对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合法性是确认相对人相关诉讼是否构成滥诉前提,可以从相对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合法目的性、信息服务利益性、程序合法性、需求正当性等方面来审查判断。

(2)行政相对人滥用政府信息知情权,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其诉讼缺乏诉的利益相关性和合法性、违背诉讼必要性、目的不当、有悖诚信则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并予以规制。

7 行政诉讼对于信息不存在答复的审查,应着重从公开义务机关是否尽到查找义务为限

【苏增勤诉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观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是否存在应以信息客观上是否处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保存范围为准,而不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是否应当保存为准。对于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但未保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可通过监察途径解决,但并非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对于信息不存在答复的审查,应着重从公开义务机关是否尽到查找义务为限。

8 行政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相关信息以及保管不善造成信息灭失是否合法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

【王蓉华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现行立法未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除明确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外,行政机关答复“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未找到”相应的政府信息,均可视为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范畴。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就应当制作、获取、保存但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等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即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9 相对人申请公开行政机关履行举报案件查处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全部可公开资料信息,实际上为查阅案卷材料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邓华诉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观点: 行政机关就相对人提出举报的广告违法事宜予以核查,形成行政执法相关材料,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该机关履行举报案件查处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全部可公开资料信息,实际上为查阅案卷材料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并且,相对人要求提供“包括该举报的进展情况,办案流程,承办人员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联系电话,因何事由不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七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的情况说明”,其申请内容属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属于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10 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于淑珍与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裁判观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1 疫情类型和等级等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郭见明诉个旧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疫情类型等级确定、通报案】

裁判观点:当事人要求人民政府对疫情作出鉴定,确认疫情类型和等级并将鉴定结论依法用文字通报当事人的请求,不属于政府依法公开范围,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在报刊等公共媒介上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不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关系的处理范畴

【马国耀等诉慈溪市长河镇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观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目的,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基于自身的特殊需要,而不论该政府信息在性质上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抑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在报刊等公共媒介上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不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关系的处理范畴,不能通过申请行政机关在报刊上公开的方式实现其目的。

13 当事人重复多次就相同或类似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若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的,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徐后凤诉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裁判观点:对于当事人重复多次就相同或类似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依法严格审查。若起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以防止权利滥用。

14 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权利人有权提起反信息公开诉讼

【刘福军诉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要求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案】

裁判观点: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向第三方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即行政机关应遵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不予公开)

15 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的,构成知情权的滥用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裁判观点: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16 公民提起的诉讼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裁判观点: 公民实现知情权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公民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17 为向政府部门施加信息答复、行政诉讼的压力而提起大量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可以援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作出驳回起诉处理

【徐后凤诉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裁判观点: 自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在充分保障民众诉权的同时,一些滥用诉权的现象也随之涌现。司法实践中,某些行政相对人提起大量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根源在于其土地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其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向政府部门施加信息答复、行政诉讼的压力,意图引起相关部门对自身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重新处理,实现额外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在现行法律对恶意行政诉讼规定阙如的情形下,可以援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对上述不具有诉的利益、有悖诚信及违背诉权行使之必要的恶意行政诉讼认定为滥诉并作出驳回起诉处理。

18 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批准复制劳动教养档案相关材料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刘某诉德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观点: 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批准复制劳动教养档案相关材料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行为,故对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受理。

19 拆迁集体土地涉及农民私人合法房屋,其属于集体土地的征收事项,“项目拆迁许可证”不是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原告严某等4人不服被告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观点: 目前,我国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私人合法房屋,因其广泛涉及民生,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拆迁集体土地涉及农民私人合法房屋的,项目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所有相关的政府文件信息,被拆迁者是否依法可以申请政府公开至关重要。因拆迁集体土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官在审理中应当依法认定、采纳证据,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信息

【范凤来诉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观点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制作过程中的信息与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同一概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标准?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行政裁判规则中可公开的政府信息(1-20)

1 委托征地协议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或者过程性信息

【宋让仲、曹养峰诉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裁判观点:

涉案委托征地协议是制定村民社保方案的依据,并非关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亦非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

2 分户补偿情况不因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

【刘广森、刘世刚、刘俊英诉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的让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使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作为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

3 在行政征收中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必要让渡个人隐私而公开政府信息

【刘广森、刘世刚、刘俊英诉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在行政征收中申请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政府信息同时涉及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权可以进行必要的让渡。

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包含较为明确的信息指向,申请人已尽其所知对需要获取的信息内容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特征描述,且并未达至行政机关无法查找的程度,行政机关不应以申请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

【王书丽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包含较为明确的信息指向,申请人已尽其所知对需要获取的信息内容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特征描述,且并未达至行政机关无法查找的程度,行政机关不应以申请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具备明确性,而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要求申请人补正的,该补正告知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具有可诉性。

5 高等学校在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的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履行信息给付义务

【殷学强诉中国传媒大学履行信息给付法定义务案】

裁判规则:

(1)高等学校在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的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活动应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如公民认为高等学校未履行信息给付义务,可以该高等学校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主体接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对涉案信息能否加以区分进行判断,如果该信息能够被区分,则行政主体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 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权利人有权提起反信息公开诉讼

【刘福军诉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要求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案】

裁判规则:

当行政相对人所主张的权益不属于行政诉讼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行政相对人所主张的权益不存在关联性、行政机关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未实际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时,不属于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即行政机关不应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为由不予公开)

7 行政机关以告知书的形式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证明材料,客观上阻碍了申请人知情权的行使,依法应予撤销

【穆冬梅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案】

裁判规则:

(1)一般情况下,告知行为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但当告知行为已经独立地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时,应认定其具有可诉性。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来看,该条规定并非是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限制。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下简称“三需要”),并不要求其证明,而只需作出说明即可。

申请人是否有特殊需要属于实体问题,不宜作为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行政机关以告知书的形式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三需要”证明材料,其实质是将“三需要”作为申请主体资格条件,与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相悖,客观上阻碍了申请人知情权的行使,依法应予撤销。

8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在未给予指导的情况下反复要求补正的,构成滥用职权 【张志伟诉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明确的判断标准是:

该申请能否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原则上只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在未给予指导帮助的情况下反复要求补正的,应构成滥用职权。

9 行政程序已经终结,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不至于妨碍行政活动且不属于法律禁止公开范围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申请公开的应予公开

【李六学等二十六人诉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裁判规则:

过程性信息并非绝对不能公开,但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行政程序已经终结,且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不至于对行政活动产生妨碍,过程性信息本身又不属于法律禁止公开范围的,与过程性信息具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主体依法申请公开信息,应予公开。

10 对于依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不至于影响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以公开

【李六学等二十六人诉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政程序已经终结,且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不至于对行政活动产生妨碍,过程性信息本身又不属于法律禁止公开范围的,与过程性信息具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主体依法申请公开信息,应予公开。

11 非“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文件属于可公开内容

【李六学等20人诉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非“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文件属于可公开内容。

12 行政程序已经终结,且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不至于对行政活动产生妨碍,过程性信息本身又不属于法律禁止公开范围的,与过程性信息具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主体依法申请公开信息,应予公开

【李六学等二十六人诉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过程性信息并非绝对不能公开,但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行政程序已经终结,且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不至于对行政活动产生妨碍,过程性信息本身又不属于法律禁止公开范围的,与过程性信息具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主体依法申请公开信息,应予公开。

13 地方政府为进一步量化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裁量权而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张宏军诉如皋市物价局公开政府信息案】

裁判规则: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有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

该条例中所指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行政机关办事程序等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信息。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进一步细化、量化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裁量权而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应予公开。

(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完整,不应随意选择性公开。

14 行政机关不能以“法不溯及既往”为由不予公开历史信息

【钱群伟诉慈溪市掌起镇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没有对信息的形成时间进行限定,亦未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

该条例实施前形成的政府信息应当属于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不能以“法不溯及既往”为由不予公开历史信息。

15 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有权向政府申请公开涉及该死亡公民的个人信息

【曹继环等诉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关于死亡公民的近亲属能否申请公开涉及该死亡公民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运用法律类推的方法,认定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作为其隐私权的承受人,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权利人,应当享有申请公开该死亡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

16 年龄信息不属于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俞霞金等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

裁判规则:

从普遍认识上看,个人隐私是指他人从一般途径不能得到、泄露后会影响个人的自由和生活安宁,本人不希望他人知道的信息。

法院在审查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时应当严格依法认定,综合分析权衡。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应根据公开后是否会对权利人生产、生活造成明显不当影响来判断,不能将所有的涉及个人的资料都列入“个人隐私”的范畴。

年龄这一信息不构成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

17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包括历史信息

【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裁判规则:

所谓历史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

在历史信息的公开问题上,虽然在立法过程中确有一些机关和官员希望能够将历史信息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并没有将信息的形成时间进行限定,亦未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包括历史信息。

18 行政机关对于从外部获取并转化为政府信息的信息具有公开义务

【季慈祥诉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不公开政府信息案】

裁判规则:

政府信息从来源上划分,可以分为政府制作和政府从外部获取的信息。

从外部获取的原本不是政府信息的信息,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政府信息。

对于转化为政府信息的信息,政府具有公开义务;

对于未转化为政府信息的信息,则不负公开义务。

19 行政机关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会议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对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的申请

【吴启群等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会议情况和一定事项,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但如果该纪要内容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对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答复。

在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仅以该信息属于限制阅读公文等为由不履行公开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 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申请材料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申请材料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此外申请保障性住房人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保障房,应视为已经同意公开个人的相关信息,故即使认定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申请材料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也应当予以公开。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标准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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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款起诉审计局20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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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起诉审计局2026,行政裁判规则中可公开的政府信息(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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