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违法拆迁赔偿纠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其中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在违法拆迁赔偿纠纷中,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因此,这类纠纷属于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拆迁赔偿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征地拆迁决定或拆迁协议不服,认为有关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同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违法拆迁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9号文件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意见》规定,以上六类案件中后三类案件适用的申请人必须是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根据昆山市《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积极作用的意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实现应援尽援:
(1)75周岁以上的昆山籍老人因赡养或住房引发的纠纷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2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免除经济条件审查;
(3)处于调解过程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可以适当放宽法律援助条件予以受理;
(4)针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纠纷或事件,免除经济条件审查,引导其进入法律援助程序。
(5)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
(6)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以下的,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7)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表。
(8)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9)被妇联组织认定为特困母亲家庭的,可以免除经济条件审查。
(10)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得批准,申请事项在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可以直接受理;
(11)劳动用工纠纷、医患纠纷和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2)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纠纷通常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涉及家庭房产纠纷的案件,在原则上是不在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内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经济困难,或者由于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方法,向当地的司法局提起法律援助申请。
房屋拆迁纠纷,最好通过协商来处理,诉讼的方式还是比较繁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合理,不得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如若不合理,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济要求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1.《宪法》第十二条,保障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物权法》第五条,物权享有所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应当符合市场价值,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申请司法救济。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依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
文章结束。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9号文件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意见》规定,以上六类案件中后三类案件适用的申请人必须是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根据昆山市《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积极作用的意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实现应援尽援:
(1)75周岁以上的昆山籍老人因赡养或住房引发的纠纷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2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免除经济条件审查;
(3)处于调解过程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可以适当放宽法律援助条件予以受理;
(4)针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纠纷或事件,免除经济条件审查,引导其进入法律援助程序。
(5)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
(6)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以下的,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7)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表。
(8)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9)被妇联组织认定为特困母亲家庭的,可以免除经济条件审查。
(10)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得批准,申请事项在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可以直接受理;
(11)劳动用工纠纷、医患纠纷和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2)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分析:
对于拆迁补偿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核实。
但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应符合补偿标准和程序要求,如房屋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标准等。
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向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得任意征收、抽收或者没收。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决定有关重大问题,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城市规划、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三十五条:
“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拆迁引起的纠纷或者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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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打拆迁官司申请法律援助,房屋拆迁法律援助拆迁纠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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