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渡村拆迁打官司案,出借人不注意这6点,打官司很容易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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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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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西江渡村拆迁打官司案,出借人不注意这6点,打官司很容易败诉!

一、出借人不注意这6点,打官司很容易败诉!

出借人不注意这6点,打官司很容易败诉!

二、仅凭一张借条能胜诉吗

借名买房存在六大风险,包括口头约定易否认、政策规避导致协议无效、过户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被起诉腾退房屋风险、陷入诉讼借名人受影响、房屋转让导致丧失房屋。

法律分析

如果给出借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以出名人名义买房并登记,而房屋归属于借名人一方的行为。

因此,即使名义人不是真正的买主,但是借名买房后,房屋买卖合同就以出名人的名义签订。

实际上,“借名买房”存在六大风险,具体如下:

1、没有书面协议,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该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借名买房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

3、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4、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5、即便登记人认可自己的“背房”身份,但如果其陷入诉讼,借名人很可能跟着吃挂落儿。

因为借名买房是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

比如登记人离婚,其配偶就可以主张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

或者登记人背上外债,债权人申请保全,就会使房屋被查封。

6、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来。

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结语

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如缺乏书面协议、政策认定无效等。

借名人可能面临拒绝过户、被起诉腾退房屋等风险。

即使登记人认可借名人身份,一旦登记人涉诉,房屋面临查封或处分的危险。

若登记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借名人可能丧失房屋所有权。

因此,给出借人造成严重损失时,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避免此类风险,建议在借名买房时制定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当事人仅有借条可以胜诉吗

当事人仅有借条不一定胜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

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一、没有借条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汇款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上的往来。

但并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因为基于买卖、交付货款、还款等原因而给另一方转账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没有履行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没将资金实际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则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已经生效;

而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发生纠纷后,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没有借条等证据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不合理的借条打官司是否可以胜诉

不合理的借条打官司并一定会胜诉,如果具有其他辅助证据证明,法院审理鉴定后认定借条真实有效的,可以支持借贷关系,否则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对于出借方产生不利的判决裁定。

借条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是客观、真实、合法,要让借条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要符合以下几点: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内容合法。

以上是判断一个借条是否有效的一般要件,其次还要看借条的形式,如是否有借款人的签章等,具体可结合实际情况。

一、法律不予支持的借条情形有哪些?

1、“过期的”借条

“过期”指的是诉讼时效已过。

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将不支持这种关系。

此时债权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用途不合法的借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3、借贷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借条是在债务人被胁迫、欺诈等情形下被迫签下的,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

4、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

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借条无效。

7、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

五、出借人如何维权?

借名买房存在六大风险,包括口头约定易否认、政策规避导致协议无效、过户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被起诉腾退房屋风险、陷入诉讼借名人受影响、房屋转让导致丧失房屋。

法律分析

如果给出借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以出名人名义买房并登记,而房屋归属于借名人一方的行为。

因此,即使名义人不是真正的买主,但是借名买房后,房屋买卖合同就以出名人的名义签订。

实际上,“借名买房”存在六大风险,具体如下:

1、没有书面协议,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该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借名买房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

3、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4、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5、即便登记人认可自己的“背房”身份,但如果其陷入诉讼,借名人很可能跟着吃挂落儿。

因为借名买房是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

比如登记人离婚,其配偶就可以主张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

或者登记人背上外债,债权人申请保全,就会使房屋被查封。

6、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来。

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结语

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如缺乏书面协议、政策认定无效等。

借名人可能面临拒绝过户、被起诉腾退房屋等风险。

即使登记人认可借名人身份,一旦登记人涉诉,房屋面临查封或处分的危险。

若登记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借名人可能丧失房屋所有权。

因此,给出借人造成严重损失时,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避免此类风险,建议在借名买房时制定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六、有借条败诉的原因

法律分析:

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还应当补充其他证据,否则不一定能赢。

应当补充证据有:

1、手机短信。

证实有借钱的事。

借钱后,几次口头催款无果,就可以用短信方式,让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

然后把对方的回复短信保存起来,这个就是证据2、录音录像。

多方承认借过钱。

催款期间,多次给对方打电话并录下通话内容,随后刻录光盘保存3、证人证言。

证实借钱金额。

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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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江渡村拆迁打官司案,出借人如何维权?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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