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2018拆迁规划表,福建泉州晋江法院全国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需要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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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2018拆迁规划表,福建泉州晋江法院全国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需要社会共同努力

一、福建泉州晋江法院全国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需要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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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晋江法院发布了全国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裁决的原因是该男子长期遭受家暴。据当事人杨某称,由于他的性格较为软弱,自从和妻子曾某结婚后,便经常遭到妻子的打骂,有时还会受伤。对于这些年来的遭遇,杨某感到心有余悸。

据杨某回忆,在家中,曾某经常动手打骂他,并使用刀具进行人身威胁,导致他受伤。面对这种情况,杨某不得不多次报警求助。此外,曾某还多次到杨某的工作场所,使用工具器械打砸门锁。这样的行为让杨某痛苦不堪,不仅影响了他的生活和工作,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他的心理和身体健康。

在无奈之下,杨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并最终获得了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案例是全国第一例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这个案例呼吁人们重视家庭暴力的问题,并提高对受害者的关注和保护。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我们需要共同努力打击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同时,受害人需要及时报警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政府和社会也应该加大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保障每一个人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以上你怎么看?

二、法院发首张"男性保护令",反家暴法也保护男性人身权

法制日报莆田(福建)3月30日电记者**鹏刘百军“禁止被告赵某殴打、威胁原告黄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骚扰、跟踪原告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与原告及其近亲属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近日向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赵某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

据悉,这是福建省发出的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

该案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于2003年5月登记注册结婚,赵某婚后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用啤酒瓶将黄某头部砸伤,经鉴定为轻伤偏重。

去年12月,黄某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在诉讼过程中,赵某又殴打黄某的亲属。

今年2月27日,在区妇联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保护下,黄某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法院审查后,于近日向黄某发出了人身保护令。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试点法院之一,城厢区人民法院于今年年初设立了福建省首家“反家庭暴力合议庭”。

合议庭主要审议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案件,合议庭由社会阅历丰富、熟悉婚姻家庭审判和执行业务的审判执行法官以及妇联人民陪审员组成。

城厢区人民法院院长姚*青告诉记者,该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亮点,是启动了人身保护令制度。

保护令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

受害者可通过提供病历、照片、报警等证明,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人身保护令可禁止被告殴打、威胁原告或其亲友,还可禁止被告擅自处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等。

公权并非“万金油”

专家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表示,公权并非制止家暴的“万金油”,哪里都好用。

陈-苇认为,像法院主动发人身保护令去禁止身体暴力,其实代表了国家公权力主动出击对家暴进行必要的干涉,是一种进步。

据陈-苇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身体暴力。

“人身保护令可以运用公权禁止身体暴力施暴方再施暴,却不能强制已无感情、很久没有交流的夫妻双方马上开口交流。

”

“南热北冷”自动履行率高

?相关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实现了司法的创新。

全国共有9家基层法院被选定为试点法院。

2008年8月6日,全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

此后,该院在审理一起博士丈夫施暴掰断妻子手指案中,又一次发出过人身保护令。

三、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年来,家暴在家庭生活中屡见不鲜,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其中,该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家暴的发生。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谁申请

1.遭受家暴的受害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

(二)向谁申请

向受害人或者施暴者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四)处理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反家暴法出台后莆田发出福建首份人身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月1日上午,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收到了该法实施后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于当日下午发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反家暴法实施后我省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萧某诉称,其婚后经常遭到丈夫王某的殴打,并致其轻微伤。

城厢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萧某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于当日下午即向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萧某。

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明确,若王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一、反家庭暴力法是如何处罚的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处罚是: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福建发出首份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法制日报莆田(福建)3月30日电记者**鹏刘百军“禁止被告赵某殴打、威胁原告黄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骚扰、跟踪原告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与原告及其近亲属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近日向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赵某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

据悉,这是福建省发出的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

该案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于2003年5月登记注册结婚,赵某婚后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用啤酒瓶将黄某头部砸伤,经鉴定为轻伤偏重。

去年12月,黄某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在诉讼过程中,赵某又殴打黄某的亲属。

今年2月27日,在区妇联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保护下,黄某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法院审查后,于近日向黄某发出了人身保护令。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试点法院之一,城厢区人民法院于今年年初设立了福建省首家“反家庭暴力合议庭”。

合议庭主要审议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案件,合议庭由社会阅历丰富、熟悉婚姻家庭审判和执行业务的审判执行法官以及妇联人民陪审员组成。

城厢区人民法院院长姚*青告诉记者,该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亮点,是启动了人身保护令制度。

保护令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

受害者可通过提供病历、照片、报警等证明,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人身保护令可禁止被告殴打、威胁原告或其亲友,还可禁止被告擅自处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等。

公权并非“万金油”

专家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表示,公权并非制止家暴的“万金油”,哪里都好用。

陈-苇认为,像法院主动发人身保护令去禁止身体暴力,其实代表了国家公权力主动出击对家暴进行必要的干涉,是一种进步。

据陈-苇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身体暴力。

“人身保护令可以运用公权禁止身体暴力施暴方再施暴,却不能强制已无感情、很久没有交流的夫妻双方马上开口交流。

”

“南热北冷”自动履行率高

?相关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实现了司法的创新。

全国共有9家基层法院被选定为试点法院。

2008年8月6日,全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

此后,该院在审理一起博士丈夫施暴掰断妻子手指案中,又一次发出过人身保护令。

六、遭遇家暴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

北京的郭先生,因不堪忍受妻子赵女士的殴打,于11月30日向门头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之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郭先生。

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向男性当事人发出家暴保护令。

“男性保护令”,这在很多人看来更像一个轻喜剧故事。

其实不应用轻佻的心态看待这则新闻,相反,它本身是今年3月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生动宣传片。

如果说,在公众的刻板印象当中本是“施暴者”的男性,也能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得到人身保护,那么女性就更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了。

可耻的是家暴的施暴者,而不是受害者,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再也不是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而是国家议题,成为警方、法院的正式职责。

为什么在既有的《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禁止对家庭成员、妇女、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之外,还要单独立一部《反家庭暴力法》?那是因为家暴的经常性、隐蔽性以及“轻微性”,既需要有强有力且持久性的措施,禁止现实存在的家暴,又不能直接援引《刑法》等“大杀器”,因为很多家暴没达到那么严重的程度。

所以,《反家庭暴力法》为家暴行为量身定制的核心救济措施是,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等,从而形成对被害人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机制。

如果说,该法正式施行之前,中国反家暴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可依,没有合适的司法介入措施,那么在立法之后,最大的障碍就是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作祟。

特别是当男性作为家暴受害人时,一旦寻求法律援助,就会被舆论扣上羞耻的帽子。

法律走到了一些落后意识和舆论的前面,那么,落后意识就应该跟上法律的节奏,而不是开倒车。

其实,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不该受到指指点点,这样只会将他们寻求法律帮助的行为污名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被架空。

这次北京门头沟区法院敢为天下先,签发了第一张男性的人身保护令,使得《反家庭暴力法》平等保护男性,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最关键的是,这则人身保护令勇敢地打破了某种世俗偏见。

要明白的是,如果一位男性家暴受害者被轻佻对待,那么,整个反家暴议题都可能被“娱乐化”,这就辜负了该法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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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晋江2018拆迁规划表,福建发出首份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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