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街口拆迁规划,南京王律师支招:原法定代表人交接难题与控制权争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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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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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诉讼 知识产权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南京市新街口拆迁规划,南京王律师支招:原法定代表人交接难题与控制权争夺解析

一、南京王律师支招:原法定代表人交接难题与控制权争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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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王律师的笔记 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交接如何处理? 这就是所谓的控制权争夺。 最常见的是,公司的印章在原法... (分享自小红书)#小红书精选#

二、南京市一起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

法律分析:

民事法律事务的业务范围:

1、民事诉讼(包括:

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婚姻、继承、赡养、赠与、房屋拆迁、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诉讼。

2、担任公民私人法律顾问:

为公民的个人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和租赁房屋、抵押、借贷、侵权、合伙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法律意见,草拟、审查、签订合同和协议;

代为处理纠纷。

3、婚姻、继承、分家析产;

4、交通、医疗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

5、房产交易、租赁、抵押;

律师陪购房地产;

6、保险理赔;

7、肖像、名誉、荣誉侵权;

8、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法律服务:

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

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

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

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9、涉外民事(国际私法):

涉外婚姻、继承、收养、侵权法律服务;

10、代理诉讼、仲裁、和解、调解、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件;

11、办理律师见证、代办公证业务;

12、签发律师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南京市成功设立联合调解中心,实现仲裁裁决调解

南京新街口商圈成立联合调解中心,法庭和仲裁庭进驻,提供及时的劳动纠纷解决服务。

调解中心熟悉商贸企业劳资关系,调解成功率高,但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仍需到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手续繁琐。

新街口商圈联合调解中心进一步升级,加入巡回法庭和巡回仲裁庭,提供更便捷的仲裁程序。

此模式若成功,将在全市推行。

法律分析

前天,南京市成立新街口商圈联合调解中心,法庭、劳动争议仲裁庭进驻调解中心。

新街口商圈发生劳动纠纷,可第一时间得到调解,调解不成还能就地仲裁和审判。

老调解中心只调不裁存不便

去年12月,沃尔玛超市内一名促销员因为操作失误摔伤,送到医院不治身亡。

当时死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新街口商圈调解中心立即赶到现场,经过多次调处,最终家属和企业商定了赔偿方案。

因为调解及时,从事发到赔偿一共只用了两天时间。

白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科长郑军介绍,2005年白下区组织了新街口商圈的46家大中型商贸企业成立了调解中心,商圈内发生劳动纠纷,不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排队等待调解,可得到及时处理。

5年来,调解中心已经调解了200余件较大纠纷,将矛盾在基层解决。

“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商贸企业的劳资关系比较熟悉,加上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成功率较高。

”郑军说,“但是,对于一些调解不成的案件,当事人仍需到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仅要按程序排队等待开庭,而且案情也要重新调查了解,时间较长、手续繁琐,也浪费人力物力。

法庭首次进驻联合调解中心

前天,“升级版”的新街口商圈联合调解中心在淮海路挂牌,白下区法院、白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设立巡回法庭和巡回仲裁庭,白下区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多家律师事务所组建服务团队进驻中心,第一时间接受企业和劳动者的咨询、投诉。

“联合调解中心就在淮海路上,商圈内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过来投诉,而不用到区法院或劳动保障部门一步步走程序。

巡回法庭和巡回仲裁庭就设在调解室隔壁,如果调解不成,立即就能进入仲裁程序。

”白下区法院政治部主任王燕静说。

郑军介绍:

“下一步,还将和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联合,解决矛盾时各部门协调配合会更有效。

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星旅说:

“新街口商圈商贸服务企业聚集,劳资矛盾也比较集中,此次是我市首次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行业成立联合调解中心。

如果运作情况较好,这一模式以后将在全市推行。

结语

新街口商圈联合调解中心的成立,为商圈内的劳动纠纷提供了快速解决的途径。

不仅可以及时进行调解,还能进行仲裁和审判,解决调解不成的情况。

过去的案例中,调解中心的介入使得一起纠纷从发生到赔偿只用了两天时间,体现了调解的及时性和高成功率。

此次商圈联合调解中心的升级版更是引入了法庭和仲裁庭,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了更全面的服务。

相信这一模式的成功将在全市范围推广,为解决劳资矛盾提供更有效的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苏民三审监字第008号《关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地名作为文字商标进行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与该地名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

但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另论)。

能否准确把握上述界限,是正确认定涉及地名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并合理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的关键。

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

使用地名的方式往往表现出使用目的。

使用人使用地名的方式是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应当认为属于正当使用地名。

二、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

所使用的文字,如果其作为商标知名度高,则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其作为地名知名度高,则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会较小。

三、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

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往往决定了是否需要指示其地理位置。

房地产销售中指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一般应当认为是基于说明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的需要。

四、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

根据相关公众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一般注意程度,审查确认是否会因这种使用而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误认。

五、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情形。

在房地产广告上为突出地理位置的优越而突出使用地名与在一般商品上、一般商品的广告上为突出商品的产地而突出使用地名往往给予公众的注意程度不同,产生的效果也有所差别。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请你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上述意见自行决定。

此复

五、南京民事纠纷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

民事法律事务的业务范围:

1、民事诉讼(包括:

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婚姻、继承、赡养、赠与、房屋拆迁、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诉讼。

2、担任公民私人法律顾问:

为公民的个人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和租赁房屋、抵押、借贷、侵权、合伙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法律意见,草拟、审查、签订合同和协议;

代为处理纠纷。

3、婚姻、继承、分家析产;

4、交通、医疗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

5、房产交易、租赁、抵押;

律师陪购房地产;

6、保险理赔;

7、肖像、名誉、荣誉侵权;

8、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法律服务:

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

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

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

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9、涉外民事(国际私法):

涉外婚姻、继承、收养、侵权法律服务;

10、代理诉讼、仲裁、和解、调解、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件;

11、办理律师见证、代办公证业务;

12、签发律师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南京民事纠纷律师事务所 法律问题

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大经初字第69号

原告中国**国际事业扬子公司(下称**事业公司)。

住×××。

法定代表人李*基,**事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胜,**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天地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住×××。

法定代表人江-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利,**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特曼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曼公司)。

住×××。

法定代表人张-霖,**曼公司董事长。

原告**事业公司与被告**公司、**曼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事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秦*胜,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利,被告**曼公司董事长张-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事业公司诉称,1997年8月8日,**事业公司与**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公司委托**事业公司代理进口聚脂改进剂14.4吨,**事业公司为此开出信用证并支付了货款12.888万美元。

**公司已经收取进口货物,但未按约向**事业公司支付货款。

1999年3月,**公司向**事业公司作出还款保证,仍未履行。

**曼公司为**公司履行合同提供保证。

要求**公司给付货款、代理费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曼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代理进口合同是**曼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其实际委托人是**曼公司。

**曼公司张-霖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一些履约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其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应是1997年10月16日,**事业公司1999年12月起诉,已经超过诉讼过效。

且提出存在1997年8月6日、8月8日两份代理进口合同及实际进口的货物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事实异议。

被告**曼公司对**事业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本案外贸代理合同的设立及争议:

**事业公司提供了1997年8月8日,**公司与**事业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原件,主张合同成立于1997年8月8日。

该合同约定内容:

**事业公司代理**公司进口货物名称为聚脂改性剂(5—SSIPA),数量为14.4吨,货款金额12.888万美元,交货期为1997年10月,代理费为1%,**事业公司对外签约、开证和履约,**公司自行报关承付到港费用和关税、支付代理费、在信用证到期前5天按当日汇率付款。

**公司提供了双方1997年8月6日的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主张合同成立于1997年8月6日,进口货物名称为间苯二甲酸磺酸钠。

该合同约定内容与**事业公司提供的协议不同点,一是进口货物名称表述为间苯二甲酸磺酸钠,二是交货期为1997年11月。

**公司的主张在于提出进口货物是否为委托方指定的疑问,涉及受托方的责任。

**事业公司认为聚脂改进剂与间苯二甲酸磺酸钠为同一物,仅是表述不同,两份合同无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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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京市新街口拆迁规划,南京民事纠纷律师事务所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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