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针对邻居占用空中面积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任何未经允许占用公共空间或他人土地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给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一、与邻居协商
首先,你可以尝试与邻居进行沟通,了解其占用空中面积的原因,并表达你的担忧和不便。通过友好的协商,可能能够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寻求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的帮助
如果协商无果,你可以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介入处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如果物业或业主委员会无法解决问题,你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如城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进行投诉。这些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停止占用空中面积并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处理邻居占用空中面积的问题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和策略。通过协商、投诉和法律途径等方式,你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加强与邻居的沟通和理解,以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
法律分析:
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邻居家占用公共面积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向物业反映反映,要求物业在一定期限内联系邻居作出处理,尽快退出对公共面积的使用;
2、或者可以向当地居委会、街道、住建局反映情况,要求介入处理;
3、向地区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热线反映,要求处理,也可以通知媒体跟进。
公用公共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公共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分摊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公共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拓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法律分析: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的,其他业主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这种行为是侵犯权益的,门口楼道属于共用部位,业主不能占用。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户外的楼道不是业主私人所有,属于房屋的公共部位,属于该栋楼的全体业主所共同,因此作为私人不得占用户外楼道空间。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强占公共楼道就是侵犯相邻业主的权益,具体怎么处理可以参考以下几种:
首先,业主可要求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其次,如邻居继续占有公共楼道,可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协助解决邻居强占公共楼道问题。
再次,如小区无物业或物业处理无效果,可向业委会投诉反馈,要求敦促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然后,如小区无业委会或业委会处理无效果,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
例如向社区居委会投诉;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等。
最后,若依然无法解决纠纷,可收集相关资料至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楼道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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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空中街道拆迁,邻居占用公共面积应该怎样处理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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