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筑学校拆迁补偿,骗取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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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炎飞律师

席炎飞律师

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福建建筑学校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中的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一、拆迁补偿中的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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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补偿的条件,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原因既有可能是被拆迁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也有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亦或是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共同导致了这一结果。

1.诈骗的情形

不符合补偿的条件,被拆迁人为了获得补偿,以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虚构符合补偿条件的事实、隐瞒不符合补偿条件的真相,最终获得补偿的,是拆迁中不符合补偿条件而获得补偿最为常见的情形。笔者就这一情形下,有可能涉嫌的罪名分析如下:

(1)被拆迁人以非法占有补偿款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补偿款,数额较大及以上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2)负责拆迁调查、审查、决定补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因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发现被拆迁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发现被拆迁人提供的材料、所作的陈述虚假,将本来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被拆迁人错误认定为符合补偿条件,使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有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

(3)负责拆迁调查、审查、决定补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已经知道了被拆迁人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被拆迁人不符合补偿条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知道了被拆迁人不符合补偿条件,但为了加快拆迁的进度或者完成拆迁任务等因素,决定补偿的,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同时,因为补偿不是被拆迁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结果,被拆迁人有可能涉嫌诈骗罪,但其诈骗属于未遂。

在对拆迁调查、审查、决定补偿过程中,如果拆迁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决定补偿人员对被拆迁人是否符合补偿条件或者被拆迁人是否实施诈骗行为有不同认识的,对这些人员有可能涉嫌罪名的认定,要同时考虑主观认知的差别。如果拆迁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对被拆迁人不符合补偿条件或者对被拆迁人实施诈骗行为已经知情,但为了完成拆迁任务或者加快拆迁进度,向有决定补偿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瞒该事实,导致有决定补偿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误认为被拆迁人符合补偿条件的,拆迁调查人员、审查人员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有决定补偿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同时,因获得补偿的主要原因之一仍然是被拆迁人实施诈骗行为(另一主要原因是拆迁调查人员、审查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被拆迁人有可能涉嫌诈骗罪且属于既遂。

(4)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拆迁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决定补偿人员与被拆迁人通谋,或者指使被拆迁人实施诈骗行为,使被拆迁人获得补偿的,无论这些人员是否参与补偿的分配,这些人员有可能被认定为被拆迁人诈骗犯罪的共犯,同时涉嫌滥用职权罪。

(5)虽然拆迁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决定补偿人员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职责,但仍然无法发现被拆迁人提供的材料或者所作陈述虚假的,这些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因此,不是被拆迁人不符合补偿条件而获得补偿款,负责拆迁调查、审查、决定补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然涉嫌犯罪。这些人员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应以他们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职责、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为判断标准。能否认定这些人员为诈骗罪的共犯,应以他们与被拆迁人是否有诈骗通谋或是否指使被拆迁人实施诈骗行为为判断标准。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情形

被拆迁人不符合补偿条件,但被拆迁人在拆迁调查中提供真实的材料、如实陈述事实且没有隐瞒,这种情况下,如果负责拆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道被拆迁人不符合补偿条件,但是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或者完成拆迁任务,进行补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负责拆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调查、审查出被拆迁人不符合补偿条件,进行补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

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拆迁人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即便不符合补偿条件而获取了补偿款,也不构成犯罪,至多承担将补偿款予以退还的民事责任。笔者办理的唐山市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案,被拆迁人被以诈骗罪刑事立案、刑事拘留和逮捕,但因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没有提供虚假的材料、没有虚假陈述,是拆迁单位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单方决定的补偿,被拆迁人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

如果负责拆迁调查、审查、决定补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基于被拆迁人的请求或者利益输送而滥用职权,还可能涉嫌受贿罪,需要数罪并罚;被拆迁人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和行贿罪,需要数罪并罚。

被拆迁人不符合补偿条件而获得补偿的真正原因,是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还是拆迁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决定补偿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上述人员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否有诈骗的通谋、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请求或者利益输送,决定了上述罪名的适用及共犯的认定。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为徇私情、私利而实施上述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在一个拆迁补偿案件中,是适用诈骗罪,还是适用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当事人最终的刑罚裁量结果影响巨大。

在代理拆迁补偿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时,律师应当注重对影响罪名适用的事实的审查,在罪轻辩护中对有可能构成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当事人,以罪名准确认定为核心提出罪轻辩护意见;同时注重对与被拆迁人没有诈骗通谋、没有指使被拆迁人实施诈骗行为、尽到法律规定的职责、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拆迁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决定补偿人员,对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和没有通过请求或利益输送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被拆迁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7月20日

二、什么叫骗取拆迁补偿款

法律分析:

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量刑一般会构成贪污罪,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社会角色是公共财产的监护者。

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

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公共财产的守护义务,该守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阻止该诈骗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忠实履职,而且有意识地配合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为是对其保证人身份的一种直接背叛,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质得以提升,进而案件的性质因此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骗取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安置利益巨大,有些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补偿款和安置房而选择铤而走险。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示您,提升补偿当依法,通过欺骗手段不仅难以达到获得额外补偿的目的,一般金额超过2000元还可能触犯刑法诈骗罪,引来牢狱之灾。

一、诈骗多少钱可以定罪,诈骗多少钱可以判刑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如果达不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

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什么罪

法律分析:

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量刑一般会构成贪污罪,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社会角色是公共财产的监护者。

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

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公共财产的守护义务,该守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阻止该诈骗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忠实履职,而且有意识地配合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为是对其保证人身份的一种直接背叛,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质得以提升,进而案件的性质因此发生变化。

换句话说,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介入,受侵害的就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而且亵渎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加重了法益侵害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五、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

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量刑一般会构成贪污罪,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社会角色是公共财产的监护者。

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

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公共财产的守护义务,该守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阻止该诈骗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忠实履职,而且有意识地配合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为是对其保证人身份的一种直接背叛,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质得以提升,进而案件的性质因此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骗取拆迁补偿款定性

法律分析:

骗取搬迁补偿款,是指利用虚假文件,捏造事实等手段,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行为。

构成合同诈骗罪,即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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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福建建筑学校拆迁补偿,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是什么罪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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