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霞山国贸拆迁规划,湛江霞山营业执照在哪里办理

咨询
袁海超律师

袁海超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湛江霞山国贸拆迁规划,湛江霞山营业执照在哪里办理

一、湛江霞山营业执照在哪里办理

湛江霞山营业执照的办理地点在湛江霞山工商局。

一、办理营业执照流程

到工商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如果无法预估排队时间,也可以在网上预约时间,按预约时间到工商局自行打印申请表。

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公司章程等。

工商局审核材料,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则颁发营业执照。

二、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经营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请注意,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准确信息。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营业执照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因此应向工商局提出申请。

总结:湛江霞山营业执照的办理地点在湛江霞山工商局,需按照相关流程和提交所需材料进行申请。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工商局或专业律师。

二、湛江霞山区换领身份证所需材料

法律分析:

汕头市澄海区玉潭路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湛江市霞山区那里换卫生许可证

一、办理条件

已取得区卫生计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下任一执业登记事项变更,应向区卫生计生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名称;

2、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所有制形式;

5、服务对象;

6、服务方式;

7、注册资金(资本);

8、诊疗科目;

9、床位(牙椅)数。

二、办理材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进行网上(http://xsbs.zjwsbs.gov.cn/portal/)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

霞山区卫计局医政股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查。

霞山区政府2号楼11楼卫计局医政股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办理。

4.领取结果。

霞山区政府2号楼5楼卫计局窗口领取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1.申请。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霞山区政府2号楼5楼卫计局窗口。

2.受理。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霞山区政府2号楼5楼卫计局窗口。

3.审查。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霞山区政府2号楼11楼卫计局医政股。

4.领取结果。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霞山区政府2号楼5楼卫计局窗口。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霞山区政府2号楼11楼

五、办理时限

3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全文条款第一章编辑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编辑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

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

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编辑校验审查和结论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第十三条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校验申请材料;

(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规章执行情况;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现场审查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

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

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登记机关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校验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四章编辑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

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转、出院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章编辑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7年)

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

六、《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一)诊所:

6个月;

(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年;

(三)不满200张床位:

2年;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

3年;

(五)400张床位以上:

4年。

七、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

八、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

六、《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一)诊所:

6个月;

(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年;

(三)不满200张床位:

2年;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

3年;

(五)400张床位以上:

4年。

七、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

八、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2010年)

第一条(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

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文章来源: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江门办营业执照去哪里办

法律分析:

去到你店铺附近工商所办营业执照就行,工商所会提供给你一些表格,你问一下他们怎么填就行了。

在江门市附近,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费用,是23块钱,包括一个正本一个副本,相信你那里的费用也不会有多贵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需要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文件、租赁合同、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等资料。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 ,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五、澄海营业执照要去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

汕头市澄海区玉潭路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六、菏泽市办理营业执照去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

本市户籍申请人办理所需材料:1.居民户口簿、原身份证。

2.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两年内已提供过相片的可以不用再次提供)。

非湛江市户籍申请人办理所需材料:1.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须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本人的居住证、居住证登记回执、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在校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湛江霞山国贸拆迁规划图

2、湛江市霞山区国贸

3、湛江霞山国贸拆迁规划公示

4、湛江霞山国贸大厦营业时间

5、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国贸大厦

6、湛江市霞山区国贸新天地地址

7、霞山国贸属于哪个街道

8、湛江国贸地址

9、湛江霞山区购物中心

10、湛江霞山新规划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湛江霞山国贸拆迁规划,湛江霞山营业执照在哪里办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湛江霞山国贸拆迁规划,澄海营业执照要去哪里办理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湛江霞山国贸拆迁规划,湛江霞山营业执照在哪里办理/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在明中国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持续开展公益普法咨询活动

25年11月07日
土地征收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先看四个要素

25年11月07日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2026年先看方案这三处

25年11月07日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2026年先查账目

25年11月07日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2026年先做损害鉴定

25年11月07日
萧山国有土地拆迁赔偿,第一批70年产权的房子就要到期了如何补偿

25年11月07日
萧山国际机场拆迁方案公示,2023年萧山机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1月07日
湛江霞山国贸拆迁规划,湛江霞山营业执照在哪里办理

25年11月07日
花山国有企业拆迁,住建部农村旧房翻建政策规定,花山区棚改

25年11月07日
萧山国有土地拆迁政策,萧江镇最新拆迁计划

25年11月07日
什么公司拆迁赔偿多,拆迁时有营业执照的怎么赔偿

25年11月07日
济南征地拆迁,企业无营业执照补偿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操作,没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拆迁

25年11月07日
营业房拆迁赔偿政策,有营业执照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25年11月07日
特殊养殖拆迁补偿标准,养殖场营业执照拆迁有补偿吗

25年11月07日
店面拆迁员工有赔偿吗,店面房拆迁有营业执照怎么赔偿

25年11月07日
店面拆迁政策,店面房拆迁有营业执照怎么赔偿

25年11月07日
拆迁营业损失怎么赔偿,店面房拆迁有营业执照怎么赔偿

25年11月07日
没有营业执照被拆迁有没有补偿,拆迁营业损失无营业执照

25年11月07日
店铺拆迁赔偿标准最新,如果拆迁有营业执照的店如何赔偿

25年11月07日
拆迁房子注册公司经营,家里住房被办营业执照有影响吗

25年11月07日
最新新闻
在明中国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持续开展公益普法咨询活动

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25年11月07日
土地征收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先看四个要素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25年11月07日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2026年先看方案这三处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11月07日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2026年先查账目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25年11月07日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2026年先做损害鉴定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25年11月07日
集体土地被占用,2026年用地性质梳理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25年11月07日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房子住了二十年不算一句话的违建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5年11月07日
房屋征收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认定标准落在户籍和成员资格上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25年11月07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差额集中的项目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11月07日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先做这件事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11月0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