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街道拆迁补偿主要涉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方面。以下是对拓宽街道拆迁补偿的详细解答: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通常基于房屋的市场价值、结构、面积等因素确定,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房屋价值补偿。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搬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应得到补偿。这包括搬家费、物品运输费等与搬迁直接相关的费用。
临时安置补偿:同样依据上述条款,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可能需要临时安置,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得到补偿。这通常涉及临时住宿费用、生活便利设施等。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得到补偿。对于商业或生产性用房,拆迁可能导致经营活动中断,从而产生经济损失。补偿应涵盖停产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员工工资支出等。
四、房屋产权调换选项
除了上述补偿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还提供了房屋产权调换的选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后者的情况下,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房屋价值的差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住房保障优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政府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违法建筑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因此,在拆迁前,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综上所述,拓宽街道拆迁补偿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房屋产权调换选项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主观:
街道办事处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主观:
拆迁的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主观:
街道办事处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街道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
按照产权归属和建筑面积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对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进行补偿、对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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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街道降低拆迁赔偿,拆迁对于街道办事处的影响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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