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70平拆迁补偿款,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公房同住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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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70平拆迁补偿款,最新案例:上海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一、最新案例:上海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公房承租人及同住人。

一直以来,同住人认定都是左右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类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最重要因素。

被法院认定为同住人,自然就能主张相应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同理,如被法院排除出公房同住人,则极有可能不能分得任何房屋征收补偿款。

同住人的法律规定看似寥寥几字,即同时满足“户口”、“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三个条件,但现实中各种家庭情况纷繁复杂,个案不同,事无绝对,甚至存在着一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下面再以一个真实案例探讨下法律实务中的同住人认定。

案号:(2020)沪02民终5409号案由:共有纠纷关键字:公房同住人 实际居住 未成年原判决书万字有余,在此不做复制黏贴,有兴趣者请自行搜索陈老太有周某生、周某清、周某芳三个子女。周某某为周某生之女,其有两个未成年女儿王1、王2,周某静为周某清之女,周某卿为周某芳之子。\n\n\n 涉案人员身份关系

陈老太承租有一套小公房,2019年该房屋动迁,共得房屋征收补偿款340余万元。如上图所示,动迁时户内户籍人口共有八人。

由于对补偿款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周某静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170余万元,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庭在庭审调查中确认了以下事实:

系争房屋曾被出租,租金由陈老太收取支付其在外租房费用;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无人居住,处于空关状态;周某生为知青,回沪后曾在他处市政动迁享受过分房,后再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周某清亦为知青,回沪后曾因居住困难获配房屋并迁出户口,后又将户口迁回;周某芳曾随夫家私房动迁获配分房,当时周某卿作为独生子女“加独”4平米。\n\n\n 最终法院对同住人的认定结果:

周某生因公房拆迁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周某清因解困分配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周某某无证据证明其户籍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居住至成年,不属于同住人;周某静户籍最后一次迁入系争房屋时已成年,无证据证明其后居住,不属于同住人;周某卿虽因“加独”增加4平米分配面积,但不属于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不属于他处有房。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的陈老太承认周某卿在成年前后均曾居住系争房屋,其他当事人虽反对亦无证据加以证明,故周某卿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最终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陈老太获得征收补偿款230余万元;周某卿获得征收补偿款110余万元。即除陈老太及周某卿外,其他当事人都被法院排除出了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最终分文未得。

一审判决后,本案原告周某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她的上诉理由,仍然维持了原判。相关的法律意见与一审时大同小异,在此不再赘述。\n\n\n 律师说法: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仍是以“同住人认定”为基本依据。

在“同住人认定”的三个因素中,“实际居住”往往是较易引起争议的。

其不仅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也涉及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和联系。

本案原告在举证时无法证明自身成年后居住系争房屋满一年,而其关于居住的说法又被已经认定的实际居住人予以否认,这自然带来了极大的诉讼风险,并最终承担了不利的诉讼结果。

当然,除了法律依据以外,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显然也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孙辈和长辈对簿公堂,又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其结果可想而知。\n\n\n 诉讼有风险,起诉需谨慎。

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端前,当事人一定要对自身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判决结果做好充分的预判,必要时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而不要轻易诉诸法庭,浪费司法资源。

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 请勿对号入座

具体案件请咨询相关法律人士

二、上海同住人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第一种情况是“公房租赁”中的同住人,又称“共同居住人”。

主要涉及问题:

公有住房的居住权问题,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等。

二、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同住人,主要涉及问题:

公有住房出售中谁有购房资格三、房屋拆迁中的同住人,主要涉及问题:

是否可以作为被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安置权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三、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公房同住人认定条件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公房同住人认定条件

四、公有住房同住人怎么认定

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如下:

1、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具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属于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一、公租房可以继承吗?

不能。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

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只有公租房承租继承权。

二、人户分离统筹安排的原则

人户分离,人居住在房屋内而户口不在,或者户口在房屋内而人不实际居住的现象。

根据法律规定,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渡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实际居住人所有,各项补贴一般由承租人、同住人所有,各项奖励费一般由承租人、同住人、实际居住人所有。

三、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方法如下:

1、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认定为被拆迁房屋应安置人口;

2、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满一年的,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本市无其他房屋或者虽有房屋,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五、上海同住人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第一种情况是“公房租赁”中的同住人,又称“共同居住人”。

主要涉及问题:

公有住房的居住权问题,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等。

二、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同住人,主要涉及问题:

公有住房出售中谁有购房资格三、房屋拆迁中的同住人,主要涉及问题:

是否可以作为被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安置权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六、上海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解析:

一、第一种情况是“公房租赁”中的同住人,又称“共同居住人”。

主要涉及问题:

公有住房的居住权问题,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等。

二、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同住人,主要涉及问题:

公有住房出售中谁有购房资格三、房屋拆迁中的同住人,主要涉及问题:

是否可以作为被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安置权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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