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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拆迁案件维权利器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主动向各级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这一规定赋予了我国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知情权,并具体规定了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救济措施,是公民维权方面的一把利器。
在遇到不规范的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尽可能地规避暗箱操作现象,从而更为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被拆迁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政府答复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主动向各级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这一规定赋予了我国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知情权,并具体规定了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救济措施,是公民维权方面的一把利器。
在遇到不规范的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尽可能地规避暗箱操作现象,从而更为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被拆迁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政府答复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此外,除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即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种方式——申请公开。
简而言之,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该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政府没有主动进行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被拆迁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题主您好~根据政府官网上要求,向政府提出正式申请。
对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申请,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我们在公开渠道里搜索不到想要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文件时,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正常情况下,政府也会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我们。
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提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拟申请的信息的描述;对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途径等内容。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集体土地征收申请信息公开:
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了解房屋拆迁项目的情况,是否有征地批文、是否有立项、是否有环评、是否有规划等相关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得来答复,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直接进行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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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金高区拆迁最新规划公示,被拆迁人如何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进行维权?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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