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擅长从案件细节入手,分析案情梳理法律点,并将自己的所学专业全部倾注于当事人的案件代理工作中,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
重庆案例:某府以拆违促拆迁,法院:执法目的不当,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06年,余某明户的土地房屋因快速通道建设项目被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其与国土分局达成协议并领取补偿款。2007年3月,余某明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集体土地上动工修建房屋,10月主体完工。同月,原区规划局以未经审批擅自修建房屋为由对其立案调查,查明其擅自修建占地面积111.02㎡、建筑面积247.84㎡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2008年4月14日,原区规划局作出《城市规划处罚决定书》,限其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房屋,逾期将强制拆除。余某明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拆除房屋。2020年5月27日,区政府向余某明发出《催告书》,责令其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2020年6月18日,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同日责成街道办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还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并张贴。2020年6月30日,街道办对余某明自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此外,余某明修建的案涉房屋所在地已于2013年被纳入玉屏公园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诉讼中,区政府于2020年12月17日撤销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双方观点
余某明认为,原居住房屋于2006年因修建太白大道被拆除,随后根据农房安置协议在承包地修建安置房。原区规划局虽作出处罚决定,但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原区规划局答复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且太白大道沿线多数拆迁户都是自建安置房,原处罚未执行。现区某府以原处罚决定为据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违法。区某府在复议期和诉讼期届满前实施强拆,剥夺其申请复议、诉讼权,且强拆催告、决定及公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请求判决确认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区政府:余某明原有房屋被依法征收并获得补偿和安置,但其私自修建房屋被原区规划局立案查处,余某明也曾承诺自行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区某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拆除工作已交由街道办事处完成,且街道办事处有权实施拆除,履行了告知义务,还与余某明达成意向性协议并给予按合法建筑的拆迁补偿安置,不属于强制拆除,而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余某明已领取补偿款项,丧失涉案违章建筑拆除的补偿权益,其主张的房屋及附属物损失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确认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裁判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情况下,有权经提请决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但在本案中,区某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包括余某明涉案房屋在内的存量违法建筑制定了整治计划;作出被诉行政强制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处罚决定书》所适用的条例已废止;且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未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提请程序。此外,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有关行政部门以查处违法建筑为名推动征地拆迁工作,区某府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违反规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区某府已在诉讼中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而余某明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故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
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
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并进行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
同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
因此,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本权)的情况下,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本题中,徐某对于违章建筑不拥有所有权,但享有占有的权利,因此小区其他业主强行拆除门面房的行为没有侵犯其所有权,但侵犯了其占有的权利。
同时,对于已拆除的违章建筑,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和必要,但应当就徐某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墙砖损失的侵权问题进行赔偿。
☑裁判要点
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明知原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其权益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其提起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汪雪兰,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冬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汪雪兰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4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雪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案涉房屋即使缺少相关规划许可
一、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可以进行强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后才能执行,所以具有强拆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农村违建房强拆条件是什么
除以下几种情况的,违建房屋就要拆除。
(1)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建筑物,不需要拆除。
(2)当初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国家标准的房屋,比如当初国家规定这类农户可以享有一户多宅政策的,处于这种情况中的农户房屋,可以保留。
(3)农户家庭条件确实贫困,只有这一处房屋、并且这处房屋虽被定性为违章建筑需要拆除,但只要农户的房屋面积不大,符合贫困住房的面积指标,这种违规房屋就会被保留,无需拆除。
(4)只要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院落、棚子等,只要建筑物的所在之处没有超出自家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就视为合法建筑,不能拆除。
(5)国家鼓励农村的工业发展,因此在农村建立起来的一些“三无厂房”,即没有相关土地证明或其他证件的仓库用房,可以暂缓拆迁,厂房负责人可以在此期间去有关部门补齐相应的手续,厂房就可免于拆迁,并可继续使用。
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
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
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并进行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
同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
因此,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本权)的情况下,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本题中,徐某对于违章建筑不拥有所有权,但享有占有的权利,因此小区其他业主强行拆除门面房的行为没有侵犯其所有权,但侵犯了其占有的权利。
同时,对于已拆除的违章建筑,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和必要,但应当就徐某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墙砖损失的侵权问题进行赔偿。
导读: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南延拆迁案备受关注,该案涉及到拆迁合法性和拆迁补偿公平性问题,反映出政府在拆迁工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权益和利益,加强政府和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被拆迁人的角度出发,分析该案的具体过程,并探讨对被拆迁人的启示。
1.事件背景
成都市锦江区政府计划拆除东大街南延的多幢老旧房屋,这些房屋原本是许多居民的家园。
然而,政府给出的拆迁方案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征收补偿不足,沟通不够充分等。
这些被拆迁的业主和住户因此联合起来,提起了诉讼,要求政府停止拆迁,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2.审判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政府的拆迁方案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补偿不足、沟通不够充分等。
为了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尊严,法院采取了逐幢逐户进行协商、采用温和的方式进行拆迁等特殊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经过协商,政府和业主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拆迁工作得到了顺利进行。
3.被拆迁人的启示
(1)寻求法律帮助,合法维权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以通过寻求法律帮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可以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拆迁人可以进行合法性调查、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合法维权,为自己的权益和尊严争取合法保障。
(2)参与拆迁协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也应该积极参与协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与政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被拆迁人应该积极参与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以达成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未来的拆迁工作中,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应更紧密、更协调,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相互尊重、理解,达成真正公平、合理的拆迁方案,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这起拆迁案例为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借鉴意义,值得引起广泛关注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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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街道拆迁办违法拆迁案例,拆除违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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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