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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军队经济适用房买卖是可以的;但前提也是有条件的,一般可以购买的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还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的户口或者是军人再者就是居住在公寓区,而且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的人员。
军队经济适用房买卖可以吗?
可以买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1、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2、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根据《军队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此类房产出售是有比较多的限制条件的,以下为部分政策可供参考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法律分析:
这要看所在部队的相关规定。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
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
法律依据:
《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法律分析:
可以。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法律依据: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规定有如果要申请本地的经济适用房的话,那么申请家庭当中必须要有一个有五年以上的本市户籍。
同时对于大于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士,也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但需要符合相关条件。
一、部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
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
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
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已抵扣的住房补贴,应及时从个人账户中冲销。
二、部队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1、随着部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迅猛发展,尤其是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账号后,极大提高了干部、士官、职工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积极性。
据调查,想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占到在职人员的70%,且以团、营职干部居多,参建人员60%是营职干部。
2、根据现行住房补贴标准,营职按70平方米。
为此,营团干部普遍要求增加建房面积。
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各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应职级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套内建筑面积指户门以内的使用面积及墙体面积之和,不包括阳台和户门以外楼(电)梯间等面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法律分析:
这要看所在部队的相关规定。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
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
法律依据:
《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法律分析:
可以。
作为现役军人或者军人家属是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
在申请的时候涉及到他部队原来有一处住房的情况,如果说在申请的同时退出部队住房,或者做一个书面的承诺,承诺他在经济适用房配售以后,可以把部队的住房退出来,那就可以按照无房的情况来申请经济适用房。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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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经济适用房出售,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给地方人吗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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