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我委托的刑事律师老让我不要急,不要急,我能不急吗?人都被抓进去十几天了,现在什么情况我是两眼一抹黑,这律师是不是不称职啊? 【南山刑辩人】
如果这名律师不是不负责,而是在等待时机,建议听他的,不要干着急。因为刑事律师和其他律师不一样,一些律师是不知道关键点在哪,不知道该干什么,也不知道该怎么干,总是担心。 这样造成的后果,可是盲动,也可能是不动,亦或者动了,做不到位,进而达不到预期目标。 有朋友说,这不是在说废话吗?什么叫时机?故意搞这种玄之又玄的东西。 比如,30天届满,公安报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后,这就是刑事律师说的时机,这个时候,一定一定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同时准备好书面法律意见! 这个时间点为什么是时机?原因是,这个环节只要律师提出要求,检察官必须与律师进行沟通,必须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 同时,这个环节检察官也愿意听律师的意见,毕竟他们也担心自己的工作出现疏漏,或者批准逮捕后,又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1、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案件的开始,说白了就是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被关进了看守所。
自此,犯罪嫌疑人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
他开始由一个完全独立主动、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人转变成一个相对被动同时又无法完全自由表达思想的人。
此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地位,特殊的环境,以及相对的孤立无援,他非常渴望能够有一个他信赖的人能够跟他站在一起,能够跟他说几句话,甚至哪怕只是仅仅看他几眼。
对他来说都是巨大的精神支柱。
然而面对侦查人员严厉的目光,冰冷的墙壁,以及他根本无法打开的手铐,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绝望的叹息。
或者天方夜谭式的幻想。
如果此时能够有一位律师突然出现在他的面前,带给他的将会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惊奇和喜悦。
而此时律师的工作也开始拉开序幕。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
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得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于它的特殊性,他也很难真正做到泰然处之。
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
作为没有任何压力,完全独立主动的且精通法律的律师则可以为他进行咨询,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律师可以告诉他他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结果。
他可以向律师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律师会认真全面的进行解释。
可以使他结合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对自己做出一个相对肯定的认识。
说白了:
使他心里有底。
2)了解案件的实情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多数便立即与外界失去联系。
多数家属并不清楚他到底做了什么。
此时各种传说便会铺天盖地而来,说风凉话的人、表示同情的人、前来安慰的人、更会有很多“能人”会主动前来,向家属传达各种满还希望的信息。
甚至会空口白牙的做出出钱就能“捞”人的许诺。
结果家属们便不知所措,东奔西跑,烧香拜佛,广散钱财,寻门找路,结果最终还是一塌糊涂,要么空发天愁,要么上当受骗,自欺欺人。
而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有了律师的及时参与,都将迎刃而解。
家属只需坐在家中,静候佳音。
律师将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全面的了解案件的真实的情况,并让他亲笔签字。
如此得到的案件情况具有绝对的可靠性。
看到了自己亲人的亲笔签字后,您还会被那些有头无尾、故弄玄虚、神神密密的传言所迷惑吗?在您真正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您就会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不会再让那些“能人”门牵着鼻子走了。
您也不会在盲目的到处拱手相送你的血汗钱了。
3)申请取保侯审
取保侯审是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都盼望他能够早日恢复自由,早日与家人团聚。
然而在他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无罪或缓刑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关押,取保侯审是使他恢复自由的唯一途径。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侯审,但律师可以对具体的案件依法和事实进行认真的分析,在适当的时机及时提出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复人身自由。
4)代为申诉控告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或轻或重的非常重要的基础。
目前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仍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现象仍很频繁,当然有的比较轻微但有的的却非常严重。
尽管法律对这样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而且依法还要对责任人进行惩罚,但由于此种现象不容易被发现,所以犯罪嫌疑人常常只能默默的承受。
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突然翻供,当问他是什么原因时,他说在侦查阶段他是被逼的,然而他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
结果不但翻供不成,反而被认为拒绝认罪,态度顽固,无悔改之心。
从而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这样的现象就完全可以避免。
律师自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把自己所受到的不公正的审讯向律师陈述,律师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从而有效的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行为,使他们不能在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审讯,而且控告一旦成立,原来的口供就有可能由于违法取证而完全失去效力。
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在开始时就可以为自己今后面临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2、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一旦结束,侦查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处理。
对那些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于是便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里将对侦查机关上报的案件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将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不予起诉。
在这个阶段里,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等等,同时审查这些行为是否合法。
更重要的是律师在这个阶段能接触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到犯罪的涉案数额、伤情等级以及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等重要案件情况。
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建议,如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够正确,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查机关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
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接触、磋商、研讨从而说服检察机关对案件能有一个更加清楚的印象。
侦查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
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
此时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律师将从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与检察机关进行研讨,将会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查机关上报的案件先入为主。
不仅仅要着眼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同时还会着眼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如果案件确实存在较大的问题,律师可以全面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建议退回侦查机关作补充侦查。
这样就可以尽最大的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
而一旦形成错案,首先也是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便是犯罪嫌疑人。
错案一旦形成,再想纠正势必将会花费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法院将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请求对案件作最后的审判。
同时,律师还可以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沟通,如能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赔偿之后叫被害人及其家属出具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明,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可见审查起诉阶段非常的重要。
切切不可忽视。
律师在这个阶段里大有可为,而且为最后法院审判阶段做好充分的准备。
3、审判阶段
该阶段是律师工作全面、综合的体现。
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鹿战将全面展开。
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则恰恰相反,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
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
并及时向法庭提出。
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他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
在实践中虽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时常会不自觉的站在公诉人的一边,至少有这样的倾向。
被告人此时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尽管法庭允许被告人自由陈述,但多数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开为自己辩护。
害怕最终辩护不成反而落个态度不好,不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结局。
而律师则没有这样的顾虑,他在法庭上将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说的话,律师完全可以代替他说出。
从而避免被告人因为害怕落个态度不好的结局而不敢为自己进行辩护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总之此时律师的工作和作用完全达到高峰。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将永远坚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边。
忠实地履行律师应尽的职责。
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会有律师的参与,这不仅是由于当事人需要律师为自己辩护,以期达到减轻自己罪行的目的。
对于检察院也会希望律师在辩护时,提供一些最新的犯罪证据,此时是可以减少案件审理需要的时间的。
一、拘留十五天在看守所可以看监吗
拘留十五天在看守所可以看监。
治安行政、司法拘留,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家属可以探视。
刑事拘留,家属不能探视,但是,如果有重要的民事行为,经看守所同意,可以转交文书和传达信息。
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见律师,不容许见任何人。
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审判之前是只能律师会见,家属朋友均不能探望。
家属朋友可以写信,但信件的内容全部要经过管他的管教检查,所以要保证信件内容与案件无关才能寄到他手里。
看守所可以寄东西也能收到,但寄的东西不能有金属配件在上面,所送去的东西也不能有要有扣子、拉链、绳子之类的东西在上面,如果有,干警会剪掉再接收,有的甚至当场就会拒收。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开始介入。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一、被刑事拘留了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了,可以请辩护律师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假酒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三、以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怎么办?
以串通投标罪被批逮捕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委托律师等辩护人进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法律分析:
与刑事案件律师沟通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下,律师必须保守客户的机密,所以与律师沟通时应全面、真实地告知案情,以便律师给出最佳建议。
二、与律师沟通时应理性、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但不得干扰律师依法行使职责。
三、与律师沟通时应尊重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异议可进行必要沟通和探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维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并在依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客户的机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和内部信息。
以上是关于如何与刑事案件律师沟通的相关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在与律师沟通时,应当全面、真实地告知案情,尊重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扰律师依法行使职责,以便律师给出最佳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案件的开始,说白了就是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被关进了看守所。
自此,犯罪嫌疑人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
他开始由一个完全独立主动、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人转变成一个相对被动同时又无法完全自由表达思想的人。
此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地位,特殊的环境,以及相对的孤立无援,他非常渴望能够有一个他信赖的人能够跟他站在一起,能够跟他说几句话,甚至哪怕只是仅仅看他几眼。
对他来说都是巨大的精神支柱。
然而面对侦查人员严厉的目光,冰冷的墙壁,以及他根本无法打开的手铐,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绝望的叹息。
或者天方夜谭式的幻想。
如果此时能够有一位律师突然出现在他的面前,带给他的将会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惊奇和喜悦。
而此时律师的工作也开始拉开序幕。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
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得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于它的特殊性,他也很难真正做到泰然处之。
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
作为没有任何压力,完全独立主动的且精通法律的律师则可以为他进行咨询,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律师可以告诉他他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结果。
他可以向律师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律师会认真全面的进行解释。
可以使他结合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对自己做出一个相对肯定的认识。
说白了:
使他心里有底。
2)了解案件的实情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多数便立即与外界失去联系。
多数家属并不清楚他到底做了什么。
此时各种传说便会铺天盖地而来,说风凉话的人、表示同情的人、前来安慰的人、更会有很多“能人”会主动前来,向家属传达各种满还希望的信息。
甚至会空口白牙的做出出钱就能“捞”人的许诺。
结果家属们便不知所措,东奔西跑,烧香拜佛,广散钱财,寻门找路,结果最终还是一塌糊涂,要么空发天愁,要么上当受骗,自欺欺人。
而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有了律师的及时参与,都将迎刃而解。
家属只需坐在家中,静候佳音。
律师将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全面的了解案件的真实的情况,并让他亲笔签字。
如此得到的案件情况具有绝对的可靠性。
看到了自己亲人的亲笔签字后,您还会被那些有头无尾、故弄玄虚、神神密密的传言所迷惑吗?在您真正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您就会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不会再让那些“能人”门牵着鼻子走了。
您也不会在盲目的到处拱手相送你的血汗钱了。
3)申请取保侯审
取保侯审是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都盼望他能够早日恢复自由,早日与家人团聚。
然而在他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无罪或缓刑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关押,取保侯审是使他恢复自由的唯一途径。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侯审,但律师可以对具体的案件依法和事实进行认真的分析,在适当的时机及时提出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复人身自由。
4)代为申诉控告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或轻或重的非常重要的基础。
目前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仍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现象仍很频繁,当然有的比较轻微但有的的却非常严重。
尽管法律对这样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而且依法还要对责任人进行惩罚,但由于此种现象不容易被发现,所以犯罪嫌疑人常常只能默默的承受。
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突然翻供,当问他是什么原因时,他说在侦查阶段他是被逼的,然而他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
结果不但翻供不成,反而被认为拒绝认罪,态度顽固,无悔改之心。
从而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这样的现象就完全可以避免。
律师自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把自己所受到的不公正的审讯向律师陈述,律师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从而有效的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行为,使他们不能在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审讯,而且控告一旦成立,原来的口供就有可能由于违法取证而完全失去效力。
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在开始时就可以为自己今后面临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2、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一旦结束,侦查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处理。
对那些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于是便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里将对侦查机关上报的案件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将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不予起诉。
在这个阶段里,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等等,同时审查这些行为是否合法。
更重要的是律师在这个阶段能接触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到犯罪的涉案数额、伤情等级以及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等重要案件情况。
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建议,如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够正确,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查机关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
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接触、磋商、研讨从而说服检察机关对案件能有一个更加清楚的印象。
侦查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
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
此时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律师将从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与检察机关进行研讨,将会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查机关上报的案件先入为主。
不仅仅要着眼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同时还会着眼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如果案件确实存在较大的问题,律师可以全面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建议退回侦查机关作补充侦查。
这样就可以尽最大的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
而一旦形成错案,首先也是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便是犯罪嫌疑人。
错案一旦形成,再想纠正势必将会花费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法院将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请求对案件作最后的审判。
同时,律师还可以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沟通,如能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赔偿之后叫被害人及其家属出具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明,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可见审查起诉阶段非常的重要。
切切不可忽视。
律师在这个阶段里大有可为,而且为最后法院审判阶段做好充分的准备。
3、审判阶段
该阶段是律师工作全面、综合的体现。
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鹿战将全面展开。
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则恰恰相反,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
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
并及时向法庭提出。
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他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
在实践中虽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时常会不自觉的站在公诉人的一边,至少有这样的倾向。
被告人此时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尽管法庭允许被告人自由陈述,但多数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开为自己辩护。
害怕最终辩护不成反而落个态度不好,不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结局。
而律师则没有这样的顾虑,他在法庭上将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说的话,律师完全可以代替他说出。
从而避免被告人因为害怕落个态度不好的结局而不敢为自己进行辩护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总之此时律师的工作和作用完全达到高峰。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将永远坚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边。
忠实地履行律师应尽的职责。
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会有律师的参与,这不仅是由于当事人需要律师为自己辩护,以期达到减轻自己罪行的目的。
对于检察院也会希望律师在辩护时,提供一些最新的犯罪证据,此时是可以减少案件审理需要的时间的。
一、拘留十五天在看守所可以看监吗
拘留十五天在看守所可以看监。
治安行政、司法拘留,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家属可以探视。
刑事拘留,家属不能探视,但是,如果有重要的民事行为,经看守所同意,可以转交文书和传达信息。
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见律师,不容许见任何人。
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审判之前是只能律师会见,家属朋友均不能探望。
家属朋友可以写信,但信件的内容全部要经过管他的管教检查,所以要保证信件内容与案件无关才能寄到他手里。
看守所可以寄东西也能收到,但寄的东西不能有金属配件在上面,所送去的东西也不能有要有扣子、拉链、绳子之类的东西在上面,如果有,干警会剪掉再接收,有的甚至当场就会拒收。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法律分析:
律师可以了解案件缓刑可能性,但不能保证缓刑。
客户可以要求律师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
律师应当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对罪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判处缓刑的,可以判处缓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控辩意见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对判决结果有权提出抗诉和申诉。
总结:
律师会见时客户可以询问案件缓刑可能性,律师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但是,律师不能保证缓刑,最终缓刑决定由法院依法作出。
1、加油站片区
2、加油站修建性详细规划
3、加油站一般会拆迁吗
4、加油站规划选址
5、加油站区域划分为哪六区
6、加油站扩建
7、加油站改造项目
8、加油站规划图是什么样子
9、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细则
10、加油站区域划分图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油站核心区拆迁规划图,刑事律师的时机掌握:关键时刻的沟通与准备”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加油站核心区拆迁规划图,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的职责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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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