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拆迁规划,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是怎样的角色?律师聊聊执行法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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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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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自2005年律师执业至今拥有18年征地拆迁经验。曾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在拆迁一线提供过10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懂政府、懂开发商、懂村委会、懂被拆迁人、懂社会运行规则,是一个拥有综合经验的专业型律师。其团队专注为被拆迁企业提供法律、资产评估、税务筹划一站式综合服务。代理被拆迁企业与政府或开发商谈判、诉讼,提高补偿标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聊聊拆迁规划,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是怎样的角色?律师聊聊执行法官的职权

一、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是怎样的角色?律师聊聊执行法官的职权

强制执行案件交到法院,基本由执行法官全权负责,对于这个情况,大部分的申请人都知道。但是执行法官有哪些权力、可以做哪些事情、哪些是职责所在,这些问题大多数人并不一定清楚。下面律师聊聊在执行案件中法官是怎样的角色,有哪些职权。

总的来说,执行法官拥有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在执行程序中发挥最主要的作用,但目前的案多人少的情况使得执行法官并不能确保每个执行案件都做好详尽工作。

执行法官的裁决权体现在,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事项作出裁定,例如裁定查封、执行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被执行人的追加和变更的判断、针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等等。

执行法官的实施权体现在进行查封、扣押行为、实施拍卖动产行为、调查债务人财产等等。

因为在执行程序中,最重要的事项就是调查财产,而调查财产完全是执行法官的权力,所以说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发挥最主要的作用。

另外一方面,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也使得执行法官没有办法在每个案子中花费太多精力,执行法官往往完成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就可以结案了。

十几年前的情况,每个法官一年只有几十个案件,法官有足够的精力处理一桩案件,申请人说被执行人有什么财产,法官马上就可以带法警前去调查,在被执行人家里搜查也是常有的事,彼时的执行方式比较粗暴简单,被执行人家里有值钱的物件,拿走抵债。现在的情况是,每个法官一年有几百个执行案件,均摊到每个案件中的精力不会超过一天,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按照法律程序做完五查,法定的职责就已完成,案件就根据五查结果予以结案。

执行法官法定职责外的财产线索,例如:被执行人的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排查是否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等等,执行法官基本上都不会主动去调查,需要申请人自己去调查。

执行法官法定职责外的事情,执行法官没有义务主动启动、处理,很多申请人觉得执行法官不作为,其实是对法官职责不了解造成的。但是这类事情,只要申请人向法官提出了明确的线索,法官必须去核查处理,申请人要在了解执行法官的职责基础上,利用这条规定。

本文作者为许世荣律师,现供职于德恒律师事务所,曾在珠三角某法院执行局任职多年,处理过1000余宗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拥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尤为擅长强制执行类、知识产权类、刑事类案件。本文如需转载,请如实署上作者名字。

二、被执行人如何与执行法官沟通

强制执行法官会先联系申请执行人。

具体如下:

1、申请执行人一般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财产所有人;

2、如果案件有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那么可以首先通知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

3、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可以裁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分期分批执行,也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4、如果也是一名残疾人,也可以“先养后抗”,也就是说先将案件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赔偿款交由残联,取得相关证明后,等以后发展起来了再由被执行人支付。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条件有: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的流程分为以下:

1、申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为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核查,确定是否立案;

3、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4、为执行员发出执行通知,并强制执行;

5、为执行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如果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往往是胜诉的原告,也可能是提起反诉胜诉的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执行法官和法官区别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执行法官是负责判决执行的 属于法官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

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四、强制执行阶段怎么与法官沟通

法律分析:

不需要沟通,也没什么好沟通的,履行生效判决,履行完判决内容,按法律程序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五、强制执行法官会先联系谁

强制执行法官会先联系申请执行人。

具体如下:

1、申请执行人一般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财产所有人;

2、如果案件有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那么可以首先通知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

3、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可以裁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分期分批执行,也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4、如果也是一名残疾人,也可以“先养后抗”,也就是说先将案件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赔偿款交由残联,取得相关证明后,等以后发展起来了再由被执行人支付。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条件有: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的流程分为以下:

1、申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为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核查,确定是否立案;

3、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4、为执行员发出执行通知,并强制执行;

5、为执行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如果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往往是胜诉的原告,也可能是提起反诉胜诉的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执行判决法官的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尽量与法官就案件进行良性沟通,使得执行措施被快速合法采取。

一是与法官建立有效的沟通,从而使执行案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即规范执行。

二是措施采取的时效性:

如申请执行异议期限,查扣冻期限,包括处理轮候查封等问题。

执行实务工作是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终点站”,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

冻结最长期限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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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聊聊拆迁规划,强制执行法官会先联系谁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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