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出生于解放前,生前初嫁徐某,生育一子徐某某,夫亡后再嫁王某,再生育一子王某某。解放后因其子王某某系国民党保长,张某晚年便回到徐家随子徐某某生活一年,1952年张氏死后由徐某某安葬在徐家。张某死后,徐、王两家子嗣均在祭拜。2011年,因征地开发,徐家子嗣徐甲在王家子嗣杨乙等人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某后人代表身份与开发商签订迁坟协议书,获得迁坟款人民币70000元。该款项由徐甲保管、支出,后因迁坟剩余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杨乙六兄妹诉至法院。
另查明徐甲系张某曾孙,杨乙六兄妹也系张某曾孙子女。
【分歧】
关于上诉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纠纷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种纠纷为继承纠纷。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相似,应该作为死者遗产,死者后人作为继承人,按照民法典规定坟地征迁补偿费用应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定性为物权保护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拆迁坟主后人对坟地具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开发商拆迁坟地所赔的款项,是对坟地使用权的赔偿,一方侵占该款项,是对坟地用益物权的侵犯,则侵权方应赔偿相应款项。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原告主张被告无资格领受坟地拆迁赔偿款,对被告而言即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定性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原、被告均系死者后代,对迁坟款依法应有权分得,鉴于双方对迁坟款的共有关系没有约定,应视为各共有人基于家庭关系按份共有。
【评析】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坟地征迁的现象大量出现,迁坟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涌现。此类案例是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新型案例,属于立法上的“盲区”,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还未有专门规定。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审判人员存在着依据不明、标准不清、裁量尺度过大等困惑。
笔者认为,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定性处理应该考虑法律规定和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就本案而言,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的性质为何?第二,如何确定其分配范围?第三,应如何定分配方案?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用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是将坟墓迁出的包干费用,是土地使用权人对实际使用人(即坟主后人)的赔偿,且该赔偿是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不同于遗产,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在公民死亡时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公民死亡后且存在坟墓迁移时才可能产生。由此看来,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不能作为遗产定性处理。再看,可否把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看作物权,因补偿费用分配产生纠纷作为物权保护纠纷处理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坟地本身属于集体所有,不是私人财产,按理说由坟地征迁所产生的补偿费用属于村集体成员所有。即使说后人去祭拜坟主,可以理解成坟主后人对坟地具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开发商拆迁坟地所赔的款项,也不能完全理解成是对坟地使用权的赔偿,这笔款项还包含对坟主后人精神的补偿。再看,能否将此作为不当得利处理?《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规定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有构成有四个要件: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利益与损失间具有因果联系,没有合法的依据。我们应该注意,通常我们说的利益、损失是物质方面的损失,可以量化。坟地迁移对后人的影响更多是精神方面的,造成是精神方面的损害。用不当得利来处理,实显牵强。
第二个问题,如何确定坟地征迁补偿费用的分配范围?我们确定农村坟地征迁补偿费用是将坟墓迁出的包干费用,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物质方面的赔偿是拆迁、重置坟墓的费用及对坟墓所占区域使用权的补偿费用,精神方面补偿是迁坟对后人精神造成损害的补偿,则迁坟剩余款项应该在坟主全部后人中进行分配。坟主死亡后所占用墓地虽然在当时为农村集体所有,但结合当时历史背景和我国传统的民间风俗,坟主所占有墓地应该理解为其后代对这块土地享有使用权,因为后人对坟地照料、祭拜最多,寄托了对死者最多的感情,坟地迁葬影响最大的是坟主具有极近血缘的近亲属,因此迁坟款只能在坟主后人间进行分配。
再看第三个问题,如何确定分配方案?笔者认为应该结合三个因素进行考虑,一是坟地登记情况,二是血缘关系,三是对死者所尽赡养义务的大小。该案中,坟地并未登记,在农村坟地不登记是普遍现象,但是原、被告均在祭拜坟主、照料坟地,都对死者寄托了感情。再看原、被告均为坟主张某三代直系血亲,亲等相同,则在分配迁坟剩余款项时应尽量以此为原则。再看第三个因素,由于特殊原因,双方家庭均对张某尽了一定赡养义务,则在分配方案中应考虑公平原则公平分配。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张某在两个家族的后人,对迁坟款剩余款项都应有权分得,事实上形成一个共有关系,按照共有关系处理更为恰当。鉴于双方对迁坟款剩余款的共有关系没有约定,应视为各共有人基于家庭关系按份共有,原告六兄妹与被告之间各分一半为宜。
农村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0元,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具体根据当地政策与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国家占地对于祖坟如何赔偿(一)根据《2015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坟的拆迁补偿标准为:
每座补偿5000元。
具体条款可参照《2015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保护,只能从公序良俗方面去考虑解决。
坟地是祖宗遗留下来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律虽然完全限制,但也不保护。
(三)不过祖坟非法被占的话,考虑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虽然不保护坟地,但有人污辱尸体和坟墓,仍然是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主观:
如果是被拆迁的房屋是个人所有,那不涉及分配问题,应当归房屋的产权人所有;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那按照之前共有的份额进行分配即可;
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那需要协商处理,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对该补偿利益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目前,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
以瓮安县为例,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1.坟墓补偿标准:
有碑料石坟2000元/座(双坟3000元/座)、有碑毛石坟1800元/座(双坟2500元/座)、有碑土坟1600元/座(双坟2400元/座)、无碑毛石坟1600元/座、无碑土堆坟1500元/座。
2.搬迁坟墓墓地补偿:
每座搬迁的坟墓按1980元/穴补助墓地。
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应当补偿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墓主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坟墓;
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农村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0元,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具体根据当地政策与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国家占地对于祖坟如何赔偿(一)根据《2015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坟的拆迁补偿标准为:
每座补偿5000元。
具体条款可参照《2015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保护,只能从公序良俗方面去考虑解决。
坟地是祖宗遗留下来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律虽然完全限制,但也不保护。
(三)不过祖坟非法被占的话,考虑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虽然不保护坟地,但有人污辱尸体和坟墓,仍然是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几种形式。
其中,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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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坟地拆迁补偿案例,农村祖坟搬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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