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行使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由灵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并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审批
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书面审查,内容齐全完整(申请材料); 2.申请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的项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审查方式:现场核查。标准如下: 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是否已达到当地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 3、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4、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5、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 6、农村宅基地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
有效。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可以在村民集体成员之间,对外就没有法律效力。
同一村集体成员之间是可以互相买卖房屋和宅基地。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
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
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本村村民买本村的宅基地可以吗1、本村村民不可以买本村的宅基地。
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不可以任意买卖。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视以下情况决定:
1、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均有继承权;
2、被继承人为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3、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如果继承人不属于农民户口的,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4、村委会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被继承人可以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同村村民之间宅基地转让可以确权。
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2、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规定。
例如,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其转让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讨论和决定,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3、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房屋和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例如,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必须进行登记,确保权属的明确和合法。
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1、转让方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
宅基地的转让方必须是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农村居民,即具有农村户口、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不足规定标准等条件的人员;
2、宅基地已经使用满5年:
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30年,使用5年以上的宅基地可以进行转让。
转让时需要提供宅基地的使用年限证明;
3、转让方已经拥有了合法的住房:
转让方已经拥有了符合标准的住房,不依赖宅基地居住;
4、转让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
转让的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比如不能违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等;
5、受让方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
受让方必须是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农村居民,即具有农村户口、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不足规定标准等条件的人员。
综上所述,宅基地的转让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转让合法、合规,避免对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转让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宅基地使用年限变更等,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
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
有效。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可以在村民集体成员之间,对外就没有法律效力。
同一村集体成员之间是可以互相买卖房屋和宅基地。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
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
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本村村民是可以进行宅基地买卖的,但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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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西灵山拆迁规划,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有效吗?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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