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合同漏洞,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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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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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拆迁补偿合同漏洞,拆迁补偿不公?慎签空白合同!

一、拆迁补偿不公?慎签空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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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不公?千万别轻易签字!立即收集证据,咨询律师维权。提升法律意识保护自己权益刻不容缓;参与讲座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监督透明度。

二、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

一、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签吗,有效吗

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不要签订,签订空白协议可能造成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要有证据意识,尽量把跟拆迁方协商的过程以录音等形式固定证据。

万一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现任何问题,录音也可以帮助被拆迁人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意见,将留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交给合同相对方,相当于对合同相对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合同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所以,当被拆迁人签署了拆迁方提供的空白协议时,就给自己埋下了很大的风险。

如果被拆迁人在空白补偿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而拆迁方按照最低补偿标准填写了补偿款数额,即便是起诉到法院,被拆迁人主张拆迁方在补偿协议上填写的和商量的不一致,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对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补偿协议事后填补的主要条款如果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因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补偿协议应属违法且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拆迁方通过作出虚假保证的方式,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完全可以视为欺诈情形。

且根据合同法,拆迁方与众多被拆迁人均通过空白合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嫌。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2)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二、哪些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确认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2)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5)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7)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无效。

三、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实践中接触到很多类似案件,大多都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

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因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范围之内,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可以在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调查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确定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虽然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这份合同被拆迁方动了手脚,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人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被拆迁人搬离涉案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

这对被拆迁人是极为不利的。

这提示拆迁方尽量要求当场签字盖章,然后将自己那份协议妥善保管。

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被拆迁人也可采取法定的录音、录像等手段来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房屋如果面临着拆迁的话,那么必须要和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协商,然后确定最终的补偿的方案,在签署了相关的补偿协议书之后就不能够随意的反悔,确实存在着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可以维权。

一、签订了拆迁协议之后反悔行不行

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签了拆迁协议后不能反悔。

拆迁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约定的义务,政府拆迁部门有权要求被拆迁人继续履行拆迁协议。

例如,拆迁协议签订后,政府按约定支付了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却拒不搬迁,则政府拆迁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拆迁人搬迁。

但是如果拆迁协议存在法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依然可以反悔。

具体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被拆迁人是在被威胁、逼迫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的。

2、征收拆迁决定程序违法。

例如政府未依法将征收拆迁决定进行公示,被拆迁的房屋价值没有经过法定的评估程序等。

四、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

一、拆迁已签字但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1、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撤销。

方法具体如下:

(1)一旦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拆迁补偿的标准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签吗,有效吗

一、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签吗,有效吗

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不要签订,签订空白协议可能造成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要有证据意识,尽量把跟拆迁方协商的过程以录音等形式固定证据。

万一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现任何问题,录音也可以帮助被拆迁人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意见,将留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交给合同相对方,相当于对合同相对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合同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所以,当被拆迁人签署了拆迁方提供的空白协议时,就给自己埋下了很大的风险。

如果被拆迁人在空白补偿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而拆迁方按照最低补偿标准填写了补偿款数额,即便是起诉到法院,被拆迁人主张拆迁方在补偿协议上填写的和商量的不一致,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对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补偿协议事后填补的主要条款如果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因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补偿协议应属违法且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拆迁方通过作出虚假保证的方式,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完全可以视为欺诈情形。

且根据合同法,拆迁方与众多被拆迁人均通过空白合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嫌。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2)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二、哪些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确认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2)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5)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7)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无效。

六、拆迁签了空白合同如何补救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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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合同漏洞,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签吗,有效吗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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