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拆迁注意什么细节,依法拆除的法定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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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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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建设工程法务 公司治理

执业十余年以来,在行政诉讼尤其在土地房屋征收、民商事争端解决、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大量的胜诉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街道拆迁注意什么细节,依法拆除的法定程序是

一、依法拆除的法定程序是

政府要进行征收活动的,需要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拆迁,而被拆迁人要失去房屋,拆迁人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强制拆迁的情况,那么,依法强行拆除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要进行征收活动的,需要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拆迁,而被拆迁人要失去房屋,拆迁人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强制拆迁的情况,那么,依法强行拆除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依法强行拆除的法律程序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补偿是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之一,是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房屋拆迁的补偿金额,评估时将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的交易平均价作为依据,同时参考市场评估价与重置价。

(二)产权置换也是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之一,主要置换方式有两种,分别为异地安置与回迁安置,异地安置指的是楼盘项目因容积率原因或不涉及住宅,导致无法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其他地块用于建造安置房,并通过产权的增减达到产权置换的目的,回迁安置指的是楼盘项目可以进行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的方式完成回迁安置。

(三)房屋拆迁补偿还会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也就是说被拆迁人既可以拿到货币补偿,又可以得到产权置换。

三、拆迁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二) 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三) 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四)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曾经有一位企业客户来咨询律师,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这家企业和政府关于所有的补偿条件都已经谈妥了,企业也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了,但是政府以补偿协议需要上级审批但项目等不及为由,要求企业先行拆迁设备和厂房,并保证待上级批准后会将拆迁补偿款和合同一起给企业。

(五)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比如是否为拆迁人付款设置了条件,这个条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难以实现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条款就要注意了,拆迁人有可能要通过这样的条款设置延迟付款时间,因为大型企业的拆迁涉及到的补偿金额都比较高,几千万甚至上亿,这些补偿费用一旦晚付几个月所产生的利息都是很大的。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依法强行拆除的法律程序”等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要强拆必须要依法定程序进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

晏清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接待的众多被拆迁人,其中不少被拆迁人面对过或者即将要面对强拆,有的被拆迁人不清楚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应履行的程序,没有意识到征收方的违法强拆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也没有对于违法的强拆保存证据的意识,导致最终找到律师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也很难补救,那么征收方强拆合法房屋究竟要经过哪些程序呢?今天晏清律师事务所就带各位被拆迁人了解一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除,我国现在是禁止行政强拆的,即行政机关和征收方无权决定强拆,因为将决定强拆的权力交给征收方,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针对合法房屋,征收方和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强拆就是绝对违法的,各位被拆迁人如果发现有这种情况,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联系律师维权,防止自己损失进一步扩大。

而司法强拆是法律所允许的,当被征收人不提起针对补偿协议的复议和诉讼却又不在补偿协议期限内不搬离房屋,市县一级的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司法强拆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必须先制定《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级政府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是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只有在作出该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仍拒绝搬离房屋时,征收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3.

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被征收人有意见,那么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谨慎审查是否符合司法强拆的条件,如果被征收人觉得征收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强拆不合法,可以在此阶段提出。

4.

最终法院确定要进行强拆后,仍需要向被征收人发送一份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最后的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搬离房屋,那么强拆就要进行了。

三、进行拆除房屋应当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一、拆除房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履行催告义务,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履行催告义务,若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这是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未履行催告以及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便实施强拆,属于违法强拆行为。

2、强制拆除房屋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欲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若没有法院作出的裁决便实施拆除行为,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二、房屋遭到强制拆除时的应对措施房屋遭到强制拆除时,首先要保护好自身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寻求人身及财产保护。

另外,针对违法强拆行为可以向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提出复议,请求对违法强拆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来维权。

四、强制拆除程序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强制拆除程序是怎样的呢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

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

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说明:

A、这个日期那一天不确定,要看当事人配合情况决定。

B、做现堪和笔录时,首先亮明身份,由两人以上执法,宣布执法依据;

C、内容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签名,并紧顶内容下格签名)。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

1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6、签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18、张贴《强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1个月)。

19、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制作强拆现场笔录,此时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三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二、强制拆除是行政处罚吗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规定的7类,不包括拆除违章建筑。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晏清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接待的众多被拆迁人,其中不少被拆迁人面对过或者即将要面对强拆,有的被拆迁人不清楚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应履行的程序,没有意识到征收方的违法强拆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也没有对于违法的强拆保存证据的意识,导致最终找到律师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也很难补救,那么征收方强拆合法房屋究竟要经过哪些程序呢?今天晏清律师事务所就带各位被拆迁人了解一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除,我国现在是禁止行政强拆的,即行政机关和征收方无权决定强拆,因为将决定强拆的权力交给征收方,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针对合法房屋,征收方和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强拆就是绝对违法的,各位被拆迁人如果发现有这种情况,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联系律师维权,防止自己损失进一步扩大。

而司法强拆是法律所允许的,当被征收人不提起针对补偿协议的复议和诉讼却又不在补偿协议期限内不搬离房屋,市县一级的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司法强拆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必须先制定《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级政府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是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只有在作出该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仍拒绝搬离房屋时,征收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3.

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被征收人有意见,那么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谨慎审查是否符合司法强拆的条件,如果被征收人觉得征收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强拆不合法,可以在此阶段提出。

4.

最终法院确定要进行强拆后,仍需要向被征收人发送一份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最后的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搬离房屋,那么强拆就要进行了。

六、拆除房屋应当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1.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问题。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建设过程中,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即告终结。

据此,只要相关行政机关未在施工建设违法行为终结后的2年内发现并查处该项违法行为,违法建筑即成为不得处罚的对象。

就目前而言,由于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不作为行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是普遍存在的,违法建筑情况严重,如果严格按照缩限解释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将无法有效纠正违法建筑泛滥导致的混乱局面,恢复城乡正常有序的规划秩序。

因此,我们应承认违法建筑存在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

2.违法建筑的范围认识问题。

违法建筑就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即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如果单纯考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设行为所形成的违法建筑,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筑问题,并非是一概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处理规定能够解决的。

因此, “违法建筑”包括违反土地管理以及规划管理两方面的情况,对于违法建筑各级政府应当协调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综合治理。

3.公告时间的认识问题。

公告究竟是在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后立刻进行公告,还是在催告通知之后进行公告,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并不十分清楚。

应以催告通知送达时为宜,同时,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尤其是限期履行的期限,应当保持一致。

因为,在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理决定时,行政决定告知当事人限期拆除,给当事人一个自行拆除的机会。

如果到期不履行,进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时再予以公告,更合乎常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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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街道拆迁注意什么细节,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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