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苏072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汉族,大专文化,某公司员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茆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以灌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起诉书、于2020年12月22日以灌检一部刑变诉[202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闲聊×××聊天群、微信×××聊天群,组织段某、吉某等数百人在七星江苏麻将×××亲友圈内进行麻将赌博,每局收取3元或者5元的房间费用,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并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闲聊×××聊天群、微信×××聊天群,组织段某、吉某等数百人在七星江苏麻将×××亲友圈内进行麻将赌博,每局收取3元或者5元的房间费用,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3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现存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乙、张某、王某甲、田某、刘某甲、孙某、王某乙、花某、蒋某、吉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闲聊×××交易明细,七星麻将×××截图、现金缴款单、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现存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户),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龚成霞
人民陪审员孙千祝
人民陪审员黄跃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曼
书记员季春园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ctype":2,"value":"caef76094b36acaf95910a676ed98d1001e99c3c","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caef76094b36acaf95910a676ed98d1001e99c3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高某某曾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渝023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女,1985年7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垫江县,住垫江县。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垫江县,住重庆市南岸区。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20)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叶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曾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曾某邀约被告人高某某在网上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曾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高某某主要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协助曾某管理赌场。
该赌场通过网络游戏熊猫麻将App建立俱乐部缴纳房费为参赌人员提供网络赌博场所,设置游戏中的积分1分为人民币10元或者5元,以换三张、四番封顶的成都麻将、跑得快的纸牌游戏为赌博方式,制定每8局游戏结算1次,每次抽取大赢家10元或5元作为房费的规则,并通过聊天软件闲聊app建立群聊向各参赌人员收取房费、发放福利红包及对参赌人员之间的赌资结算进行协调、管理。
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曾某利用id9000099XXXX的闲聊群组织符某、杨某、谢某、张某等370余人赌博,并利用其id33XXX的闲聊账户收取房钱共计42.211万元。
开设赌场期间,二被告人共计获利1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曾某分得6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分得4万余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曾某主动到垫江县公安局投案。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部分退赃,被告人高某某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
1.目前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能力缴纳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被判处的罚金,但愿意通过上班挣钱的方式陆续缴纳;
2.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挣钱养家,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符某、杨某、谢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闲聊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加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部分退赃,被告人高某某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被告人曾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的行为已作为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评价,其主观愿意退缴剩余的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的意思表示以及其犯罪的主观目的非法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对于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高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高某某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曾某已退缴三万元,高某某已退缴四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员 曾 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燚
书 记员 刘鑫星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但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粤0606刑初*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但某某,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逮捕,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但某某及其辩护人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8月,被告人但某某接手经营某公司,主要经营棋牌生意。
但某某在店内设置八张麻将台供人参赌,提供筹码给客人计数,收费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客人每“自摸”一次,要向但某某交人民币1至2元(以下币种同),另一种收费方式是每张麻将台收取每小时30元的服务费。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5日22时15分许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但某某,但某某交代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赌场总营业额约1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抓获经过。
证明: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5日晚22时15分许,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抓获被告人但某某。
被告人但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我从2017年8月1日开始经营某公司,店里规定全场不能有现金交易,客人主要是通过微信进行赌资结算的,有一些比较熟的客人是他们自己相互间结算赌资的,有一些不熟悉的客人是通过我用微信结算赌资的。
我主要提供8张麻将台给客人,客人来我店里玩麻将,我先提供筹码给客人,筹码有二种:
一种是圆形筹码,标有“5、10、20、50、100、500”数字;
一种长方型卡片式筹码,标有“10、20、50、100”数字,提供筹码不需要收取现金或押金。
我还提供印有“VIP”字样的记数卡给客人。
第一种收费方式是客人每胡一次,刷一次卡,我就要收取1元,但有水果、茶水等服务的,每刷一次卡,我就收2元。
VIP卡里面有100元的数值,“自摸”胡了就要刷一次卡,卡里面的数值就会相应减少,等客人玩完后,拿记数卡到前台与我结算,按刷卡次数结算,如刷了10次,客人就要给我10元或20元。
第二种收费的方式是每台每小时收取30元。
一桌全是熟人的,主要用第二种收费方式,如果一桌有陌生人的话,采用第一种方式。
来我店里打麻将的客人大部分都是熟人,基本都认识的。
我自己建立了一个叫“鄱阳湖”的微信群进行联系,这是一个微信营销群,该群群主是我,里面有51人,我会在每天13时左右或者19时左右在该群里面发一个叫人过来打麻将的小广告,或发一个“打麻将三缺一”的表情,有时还会发一个5元的红包。
我提供场地给他们打麻将,也知道他们会赌钱,但是我不知道他们这个已经是赌博了。
我没有规定他们打麻将赌钱的限额,但是我建议客人的筹码最多输到1500元就不要打了,最多再增加500元就再也不要打了。
对于陌生客人我会收取押金,因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过5次左右中途走人的情况,在没有收取押金的情况下,打麻将的人在没有结算输赢的情况下中途走人,造成了金钱损失,所以对于不熟悉的客人采取先交押金的方法来减少损失。
押金起始收取600元,后来有800元、1000元,目前是15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的。
我从开始经营棋牌室至今,总营业额约15万元左右,这15万元的营业额要支付约2.4万元的水电费、约6.9万元的房租、2.4万元的清洁费和约4.8万元的餐费,实际上该店一直在亏损。
被告人但某某对其经营棋牌的场所、营业执照、起获的VIP卡片、筹码、麻将台、微信流水账单等进行了指认。
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1时许,我和王某、罗某1三人饭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打麻将,因为少一个人,王某就微信叫了一个老乡过来,我们四人一起打麻将。
22时15分许,有警察过来将我们查获。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用筹码结算,当时店里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
至被抓时,我筹码有2500元,等于我赢了1500元筹码。
我今天是第一次过来,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张某1对筹码、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证人王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1时许,我和罗某1、张某1三人饭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内,我们想打麻将发现少一个人,我就用微信叫了老乡郭某过来,我们四人就在该店内的1号房打麻将。
22时15分许,有公安过来检查。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就给一个面值10元的筹码,奖一个码,这个码翻开是数字几就算中几个码,一个码10元。
一般自摸一把,出入60元左右。
筹码是收银台给我的,不收费,我们每打完一把就用筹码结算,当时店里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
至被抓时,我筹码有120元,等于我输了880元筹码。
今天打麻将的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王某对筹码、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证人罗某1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1时许,我和王某、张某1三人饭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我们想打麻将发现少一个人,王某就微信叫了老乡郭某过来,我们四人一起打麻将。
22时15分许,有公安过来检查。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就给一个面值10元的筹码,奖一个码,这个码翻开是数字几就算中几个码,一个码10元。
一般自摸一把,出入60元左右。
筹码是收银台给我的,不收费,我们每打完一把就用筹码结算,当时店里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
至被抓时,我筹码有350元,等于我输了650元筹码。
我今天是第一次过来,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罗某1对筹码、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1时许,我的老乡王某用微信叫我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打麻将,我跟王某还有另外两个老乡就在该店1号房内开始打麻将。
22时15分许,有公安过来检查。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就给一个面值10元的筹码,奖一个码,这个码翻开是数字几就算中几个码,一个码10元。
一般自摸一把,出入60元左右。
鄱阳湖店内有三个房间,每个房间有一张麻将台。
该麻将馆有两种收费方式,在房间打麻将,每小时是30元服务费,如果在外面大厅打的话,要去前台拿一张卡,卡内有100元的余额,每次“自摸”的人刷卡,会扣除卡内2元,作为台费收取,最后打完的时候,去前台刷卡就知道要支付多少台费了。
筹码是收银台给我的,不收费,我们每打完一把就用筹码结算,当时店里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
至被抓时,我筹码有1030元,等于我赢了30元筹码。
我今天打麻将的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郭某辨认出被告人但某某,对筹码、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证人蒋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我跟朋友何某、黄某1欣、蒙某吃完饭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2号房内打麻将,22时15分许,有公安人员过来检查。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10元,奖四个码,每中一个码5元。
一般“自摸”一把,出入50元左右。
我和朋友在房间内打麻将一个小时收20元,等打完之后结算,筹码是收银台给我的,不收费,我们每打完一把就用筹码结算,当时店里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
至被抓时,我筹码有560元,输了440元筹码。
该麻将馆开了有半年时间了,我今天打麻将的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蒋某对筹码、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19时许,我独自一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进店后,老板安排我和三个不认识的人一起打麻将,并拿了面值1000元的筹码给我。
22时15分许,有警察过来检查,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10元,奖四个码,每中一个码10元。
使用的筹码老板没有收费,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
至被抓时,我赢了300元筹码。
每“自摸”一次在麻将台上面的感应器刷一下才能开始打下一盘。
我是听附近的老乡说这里可以打麻将,今天第一次来。
证人张某2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9.证人未红梅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我和张群喜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进店后看见开了6张麻将台,我们没位置坐,就在一边等了半小时左右有两人离开麻将馆,我们就坐过去了。
老板拿了面值1000元的筹码给我,我们开始打麻将,22时15分许,有警察过来检查。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10元,奖四个码,每中一个码10元,一般“自摸”一把,出入30元左右。
使用的筹码老板没有收费,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
面值1000元的筹码当中有九张筹码面额是100元的,其中的100元就在那张VIP卡里,每自摸一次就在该麻将台上面的感应器刷一下扣取2元的台费。
至被抓时,我赢了120元筹码。
我是听附近的老乡说店里可以打麻将的,今天第二次过去。
证人未红梅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10.证人杨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我独自一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进店后老板安排我在大厅的其中一张麻将台和不认识的人一起打麻将,并拿了面值1000元的筹码给我。
22时15分许,有警察过来检查,我们打广东麻将,赌注5至10元,“自摸”奖四个码。
老板给了我面值1000元的筹码,最后根据筹码和同台的人用微信结算。
VIP卡是开机使用的,每“自摸”一把要用卡刷一下麻将台的感应系统,才能打下一盘。
至被抓时,我赢了660元筹码。
我是听附近的老乡说这里可以打麻将,今天第一次来。
证人杨某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11.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我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进店后老板给了我一叠面值1500元的筹码卡和一张VIP卡,我去到大厅2号台凑够四人开始打麻将。
22时15分许,有警察过来检查。
我们打麻将以红中作为“癞子”,“自摸”那位有红中就奖励八个码,如果没有红中就奖励十个码,每个码10元。
VIP卡是自摸之后刷一下麻将台中间的地方,才可以继续下一盘,每次刷卡会从卡里扣除一些费用作为租用费。
筹码卡不需要先付费,打完麻将后通过现金或微信向老板进行结算。
至被抓时,我赢了540元筹码。
证人黄某2辨认出被告人但某某,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12.证人温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我从家里步行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打算玩几盘麻将,到店后老板给了我一叠面值1500元的筹码卡和一张VIP卡,我拿到卡后就见大厅2号台缺一个人,我上前补够4人开始打麻将。
22时15分许,有警察过来检查。
我们打麻将“推倒胡”,以红中作为“癞子”,“自摸”有红中就奖励八个码,如果没有红中就奖励十个码,每个码10元。
VIP卡是“自摸”之后放在麻将台中间刷一下,每次扣除2元,扣得的费用给老板。
打麻将的另外三人我不认识,当晚我赢了130元筹码,输赢是通过手机微信支付的。
证人温某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13.证人雷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我开车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到店后老板给了我一叠面值1500元的筹码卡和一张VIP卡,领到卡后我就去大厅的2号台,当时2号台就差一个人,我坐下去马上开始打麻将。
22时15分许,有警察过来检查。
VIP卡的作用是“自摸”那位就在麻将台中间刷一下才会继续下一盘。
我们打麻将“推倒胡”,以红中作为“癞子”,“自摸”有红中就奖励八个码,如果没有红中就奖励十个码,每个码10元。
当晚我输了1240元筹码,打完后用筹码跟同台的人通过手机微信结算的。
这里是我一个同事带我过去的,今天第二次过来。
证人雷某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14.证人钟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我从龙山坐公交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打算玩几盘麻将,到店后老板给了我一叠面值1500元的筹码卡和一张VIP卡,我看到大厅的2号台有一个空缺位置,就上去凑够四人开始打麻将。
22时15分许,有警察过来检查。
我们打麻将“推倒胡”,以红中作为“癞子”,“自摸”有红中就奖励八个码,如果没有红中就奖励十个码,每个码10元。
同台的其他三人我不认识。
VIP卡的作用是“自摸”那家就在麻将台中间刷一下才会继续下一盘,每次刷卡扣除2元作为台费,台费归老板所得。
筹码不需要付钱,当晚我输了30元筹码,输赢的钱是通过老板用手机微信转账结算的。
证人钟某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证人罗某2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我和母亲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打麻将,进店后老板给了我1500元筹码并安排座位就开始打麻将,一直到22时15分有公安机关的人员进来检查。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10元,奖八个码,每中一个码10元。
该店大厅有五张麻将台,有三个房间,每个房间有一张麻将台。
VIP卡是开机用的,每“自摸”一把后要用改卡刷一下麻将台的感应系统,才能打下一盘,卡内有100元,每刷一次扣除2元,打完在老板那里结账。
这1500元的筹码打到最后和同台的人进行微信结账用的,至被抓时,我赢了880元筹码。
今天打麻将的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罗某2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16.证人贺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19时30分许,我一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打麻将,进店后老板给了我1000元筹码并安排座位就开始打麻将,一直到22时15分有公安机关的人员进来检查。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10元,奖八个码,每中一个码10元。
该店大厅有五张麻将台,有三个房间,每个房间有一张麻将台,一共八张麻将台。
VIP卡是开机用的,每“自摸”一把后要用改卡刷一下麻将台的感应系统,才能打下一盘,卡内有100元,每刷一次扣除2元,打完在老板那里结账。
一开始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后来我多拿了500元筹码,这1500元的筹码打到最后和同台的人进行微信结账用的,至被抓时,我输了560元筹码。
跟我一起打麻将的人我不认识。
麻将馆的收费都是使用微信支付的。
今天打麻将的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贺某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17.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我和老婆一起去到老乡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进去后老乡但某某给了我3000元筹码卡让我打麻将,一直到22时15分有公安机关的人员进来检查。
筹码卡是最后玩完麻将后结算用的,跟我一起打麻将的人我不认识,至被抓时,我输了110元筹码。
证人张某3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18.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18时许,我一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打麻将,进店问老板要了1000元筹码后,老板安排座位就开始打麻将,一直到22时15分有公安机关的人员进来检查。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10元,奖八个码,每中一个码10元。
该店大厅有五张麻将台,有三个房间,每个房间有一张麻将台,一共八张麻将台。
VIP卡是开机用的,每“自摸”一把后要用改卡刷一下麻将台的感应系统,才能打下一盘,卡内有100元,每刷一次扣除2元,打完在老板那里结账。
一开始给了我1000元的筹码,后来输完我多拿了500元筹码,这1500元的筹码打到最后和同台的人进行微信结账用的,至被抓时,我输了1110元筹码。
麻将馆的收费都是使用微信支付的。
今天打麻将的台费还没有支付。
证人刘某1辨认出被告人但某某,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19.证人唐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19时许,我从广州天河坐车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找该店老板但某某聊天,聊了没多久老板开始忙着招呼客人,我在旁边玩手机,老板见我无聊就叫我到4号台那里跟其余三人打麻将。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奖励六个码,每中一个码10元。
从我身上起获的VIP卡是“自摸”了就在麻将台中间刷一下,才可以继续下一盘,卡内有100元,每刷一次扣除2元作为租用费。
我的1500元的筹码卡是老板直接给的,打到最后和同台的人进行微信结账用的,至被抓时,我输了50元筹码。
跟我打麻将的另外三个人我都不认识。
证人唐某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20.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晚上,我从宿舍步行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我在前台拿了1400元的筹码和一张面值100元的VIP卡,一共1500元的筹码卡,在大厅4号台的空位坐下打麻将,直到有民警过来检查。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奖励十个码,每中一个码10元。
VIP卡是“自摸”了就在麻将台中间刷一下,才可以继续下一盘,每刷一次扣除一些费用作为租用费。
这1500元的筹码打到最后和同台的人进行微信结账用的,至被抓时,我输了1210元筹码。
跟我打麻将的另外三个人我都不认识。
证人黄某1辨认出被告人但某某,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21.证人余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我从出租屋骑电动车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打算打麻将。
进店后我看见朋友黄某1在大厅4号台坐着,我从前台领了VIP卡并登记好个人姓名,拿到筹码后坐过去跟他们打麻将,一直到22时15分有公安机关的人员进来检查。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一盘奖励六只至八只码,红中作为“癞子”,如果“自摸”的人手上有红中就奖励六只码,没有就奖励八只码,每中一只码10元。
VIP卡是“自摸”了就在麻将台中间刷一下,才可以继续下一盘,每刷一次扣除一些费用。
这1500元的筹码打到最后和同台的人进行微信结账用的,至被抓时,我赢了1120元筹码。
证人余某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22.证人黎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
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我从宿舍步行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打麻将。
到店后,在前台拿了一张VIP卡及1500元的筹码卡。
我在4号台围观了一盘,然后其中一位离开我就顶上开始打麻将了。
一直到22时15分有公安机关的人员进来检查。
我们打广东麻将“推倒胡”,“自摸”奖励六个码,每中一个码10元。
跟我打麻将的另外三个人我都不认识。
VIP卡是“自摸”了就在麻将台中间刷一下,才可以继续下一盘,每刷一次扣除1元至2元左右。
这1500元的筹码打到最后和同台的人进行微信结账用的,至被抓时,我输了270元筹码。
证人黎某对筹码、VIP卡、打麻将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
证明:
2018年12月25日22时15分许,民警发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内有人涉嫌赌博,民警依法对该处及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但某某及参赌人员进行检查,现场查获VIP卡、筹码、验钞机、计算器、收款码、记账簿等物品,上述物品暂扣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K4406065000002019010053号现场勘验笔录。
证明:
2018年12月25日22时31分至23时46分,民警对案发地点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进行勘验的情况。
微信账单流水、情况说明。
证明:
被告人但某某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每月微信一百元以下支出数的账单流水统计,用一百元减去每个支出数,所得数相加的总和,共计约100995元,是但某某在经营棋牌室期间收取大厅客人打麻将的提成费。
营业执照照片。
证明:
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但某某,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棋牌、茶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
张某1等参赌人员因2018年12月25日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联新路3号首层1号铺鄱阳湖店进行赌博,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情况。
户籍证明。
证明:
被告人但某某的身份情况。
视听资料。
证明:
对被告人但某某进行讯问的情况。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量刑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但某某系初犯;
2.但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3.被告人但某某的经营场所是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包括棋牌、餐饮;
4.该场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某某及其妻子是用信用卡套现来维持经营的;
5.但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父母都患有疾病,女儿刚出生,需要其照料。
综上,希望法庭对但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但某某开设棋牌室供他人打麻将并收取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该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和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但某某经营的某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棋牌,其在店内提供八张麻将台供他人打麻将,属于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
前来打麻将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当职业的人员,虽然打麻将的过程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但无证据证明有人在此以赌博为业,或进行高额赌注赌博。
被告人但某某作为经营者,基于管理成本考虑,采取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每个房间固定收取每小时30元服务费,另一种是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
上述两种收费方式是基于房内房外麻将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赌资大小无关,与跟赌资大小挂钩的抽头渔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根据生活常识,两种收费方式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的费用差别不大。
被告人但某某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其收费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两种收费方式与当地其他正规棋牌娱乐场所收费大体相当。
综上,被告人但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基于被告人但某某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发表的,本院认为被告人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评价。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但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丁足
审 判 员 吴瑞青
人民陪审员 岑蕴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健欣
法律分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高某某曾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渝023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女,1985年7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垫江县,住垫江县。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垫江县,住重庆市南岸区。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20)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叶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曾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曾某邀约被告人高某某在网上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曾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高某某主要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及协助曾某管理赌场。
该赌场通过网络游戏熊猫麻将App建立俱乐部缴纳房费为参赌人员提供网络赌博场所,设置游戏中的积分1分为人民币10元或者5元,以换三张、四番封顶的成都麻将、跑得快的纸牌游戏为赌博方式,制定每8局游戏结算1次,每次抽取大赢家10元或5元作为房费的规则,并通过聊天软件闲聊app建立群聊向各参赌人员收取房费、发放福利红包及对参赌人员之间的赌资结算进行协调、管理。
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曾某利用id9000099XXXX的闲聊群组织符某、杨某、谢某、张某等370余人赌博,并利用其id33XXX的闲聊账户收取房钱共计42.211万元。
开设赌场期间,二被告人共计获利1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曾某分得6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分得4万余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曾某主动到垫江县公安局投案。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部分退赃,被告人高某某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
1.目前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能力缴纳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被判处的罚金,但愿意通过上班挣钱的方式陆续缴纳;
2.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挣钱养家,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符某、杨某、谢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闲聊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加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部分退赃,被告人高某某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被告人曾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的行为已作为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评价,其主观愿意退缴剩余的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的意思表示以及其犯罪的主观目的非法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对于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高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高某某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曾某已退缴三万元,高某某已退缴四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员 曾 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燚
书 记员 刘鑫星
法律分析:
只要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有人实际使用,不管赌场是否盈利,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安阳2019拆迁补偿金是多少
2、安阳2019拆迁补偿金发放时间
3、安阳2019拆迁补偿金标准
4、安阳县拆迁补偿
5、安阳拆迁安置补偿
6、安阳拆迁补偿标准
7、安阳市房屋拆迁补偿
8、安阳拆迁标准
9、安阳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10、安阳2020年拆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阳2019拆迁补偿金,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安阳2019拆迁补偿金,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高某某曾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