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双份,征地补偿款独生子女能享受双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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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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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拆迁补偿双份,农村独生子女能否享受双份土地补偿款

一、农村独生子女能否享受双份土地补偿款

农村独生子女不能享受双份土地补偿款。

目前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明文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会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但具体的优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独生子女在征地补偿中可以享受双倍待遇。

实际上,土地征收补偿是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权人的补偿,通常与其家庭人口数量无关。也就是说,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征地补偿中的权益应当是平等的。在一些地区,政府为了鼓励生育可能会出台一定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通常不会直接影响到独生子女在征地补偿中的收益。

总的来说,农村独生子女在征地补偿中并不能享受双份待遇,其补偿标准与非独生子女相同。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政策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二、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双倍算谁的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违规自建房的,不予赔偿,如果是合法建筑的,各地补偿标准不一,请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和普通补偿标准一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征地补偿款独生子女能享受双份吗

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独生子女得到的补偿费,不会是双份的,而是有政府制订的规定来进行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征收土地补偿的原则有哪些

征用土地进行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种,分别为:

1、完全补偿原则。

该原则基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所以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

该原则强制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

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

所以对于征收土地给予合理的补偿。

3、相当补偿原则。

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

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就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

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

四、征收土地独生子女有双份吗

法律分析:

不一定,要看地方的具体规定。

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在征地拆迁中应当给予特殊待遇,但是,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此有规定,比如湖南省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

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五、独生子女农村征地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违规自建房的,不予赔偿,如果是合法建筑的,各地补偿标准不一,请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和普通补偿标准一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六、农村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

湖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陕西:

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福建: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浙江: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

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河北: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

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河南:

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

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

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山西:

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宁夏:

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发放救济金,按户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应当以高出户均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分配、发放;

按人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增加一个人份。

湖北:

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安徽:

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

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江西: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其他一些以上名单中没有的省份则只是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可以优先照顾,并没有列出具体应当怎么享受,那么这些地区就看具体进行征地拆迁的所在区县的相关规定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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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双份,独生子女农村征地补偿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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