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土地拆迁青苗补偿,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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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土地拆迁青苗补偿,重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一、重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法律客观:

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重庆新征地补偿标准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可知: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一、重庆市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

(重府发〔1995〕171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第一条为做好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用本市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集体土地的青苗、附着物补偿适用本规定。

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房屋;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抢栽、抢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

(三)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等;

(五)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四条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建筑物(房屋)补偿以实测包墙闭合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第五条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二)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三)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六条零星征用集体土地,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1至2倍给予补助,用于被征地单位调整承包地和发展集体经济。

第七条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经政府认定的林地,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八条征地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农业人员的房屋拆适可按本规定标准上浮40%予以补偿,确需异地建房的,由所在经济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划给宅基地,由被拆适人员自建住房。

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范围以外的,不拆适、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该住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3至5倍向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用时的房屋拆适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户每户300元,3人以上户每户400元。

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

第十条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

属统一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50至80元;

属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至500元。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社员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闭路电视线路、天燃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补偿。

房屋装饰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地范围内,经确定需要搬迁的企业,按搬迁还建办理,其房屋按重置成本计算补偿费,构筑物和林木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房屋按重置成本补偿后,原房屋归国家所有,由征地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企业搬迁还建的土地以原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准,按当时当地平均征地成本计算还建土地费。

被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动产设备耗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失费按正常使用的动产设备折旧后净值的5%至10%计算。

在协议搬迁期间,因搬迁造成停工损失的,可参照被搬迁企业实际停产期间在册职工的日标准工资金额,由被搬迁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补偿。

第十四条征地范围内经补偿后的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按《重庆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按《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划分为三类,其中,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适用一类标准;

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外的经济比较发达的镇(街道)适用二类标准;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适用三类标准。

各类标准的具体适用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经济差异,以镇、街道、乡为单位,明确适用范围和额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四、最新国家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五、重庆市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六、重庆青苗费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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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庆土地拆迁青苗补偿,重庆市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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