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开庭时对方证据突袭怎么办
法律分析:
案件宣判后,“发现有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证人证据”,如果这个证据能够改变原判决结果,处理方法有如下四种:
一、如果已经上诉,可向二审法庭提交对方“假的证人证据”,二审会对原审证据与新提交的证据一并进行进行审查或法庭调查,综合处理。
二、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可请求原审法院再审。
但是,新的证据应当对再审结果会产生确实的影响,否则“再审请求”会被驳回。
三、二审判决后发现新的证据,先向中院申请再审。
如果中院认为不属于中院审查, 可指定原审法院再审。
如果中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再向高院申请再审。
四、如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一步:
审查是否属期满后提交。
面对突袭的证据时,首先应对审查是否违反证据的提交规则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
如果已经逾期,则应对向法院提出:
该证据因违反证据提交规则建议法院不应采纳,同时声明后续对该证据的后续的质证意见不意味着我方该违规提交证据的接受。
第二步:
初步判断证据对诉讼的影响。
结合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诉讼的实际情况初步判断该证据对诉讼的影响。
如果该证据根本性地影响了诉讼的走向,则建议申请质证期限,避免在庭审中发表意见,能延期开庭最好,如不能也应当坚持庭后另行质证,当庭暂不质证。
即使庭审法官强势要求作出回应,也应该坚持庭后质证。
(一般法官都会爽快同意庭后质证的提议)如果该证据对诉讼影响不大,或是属于对原有证据的补强、补正,则可以着手当庭发表意见。
这种做法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也是对法庭的一种尊重。
第三步:
审查证据三性。
对证据的真实性不建议当庭作出认定,应当强调:
因对方庭前提交证据,导致我方无法核实真实性,关于真实性庭后通过书面向法庭说明。
对合法性的认定,可以要求对方就证据来源进行说明。
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的作用既是为了对合法性(形式合法、来源合法)质证本身的需要,也为了考究对方是否存在恶意证据突袭的现象。
恶意证据突袭依法可被训诫或处罚。
对证据的关联性,则只进行初步审查,如与争议事实无关联,则应提出不具有关联性的质证意见。
如关联性没有问题,则应建议向法庭提出庭后书面质证。
第四步:
发现证据中的有利部分。
如果对方是一个称职的律师,而对手又确实逾期提交了证据,不排除可能是因为:
该证据对于对方存在一定风险。
诉讼中的一份证据有可能指向数个待证事实,对于不同的待证事实,该证据可能起到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
顾此失彼时,可能会让律师犹豫。
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审查突袭的证据,看能否找到有利于我方的部分,并由此提出质证意见。
从对方证据中发掘有利于我方的内容是一种良好的质证习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章(2019修正)》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章的期间限制。
法律分析:
案件宣判后,“发现有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证人证据”,如果这个证据能够改变原判决结果,处理方法有如下四种:
一、如果已经上诉,可向二审法庭提交对方“假的证人证据”,二审会对原审证据与新提交的证据一并进行进行审查或法庭调查,综合处理。
二、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可请求原审法院再审。
但是,新的证据应当对再审结果会产生确实的影响,否则“再审请求”会被驳回。
三、二审判决后发现新的证据,先向中院申请再审。
如果中院认为不属于中院审查, 可指定原审法院再审。
如果中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再向高院申请再审。
四、如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案件宣判后,“发现有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证人证据”,如果这个证据能够改变原判决结果,处理方法有如下四种:
一、如果已经上诉,可向二审法庭提交对方“假的证人证据”,二审会对原审证据与新提交的证据一并进行进行审查或法庭调查,综合处理。
二、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可请求原审法院再审。
但是,新的证据应当对再审结果会产生确实的影响,否则“再审请求”会被驳回。
三、二审判决后发现新的证据,先向中院申请再审。
如果中院认为不属于中院审查, 可指定原审法院再审。
如果中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再向高院申请再审。
四、如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出庭作证被告威胁证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比如说对此进行行政罚款,证人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其他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当中包括,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证人的证言是在经过查实以后,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并且国家也规定,只要是知道案情的相关人员都有作证的义务,同时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员,不能够成为证人,而且刑诉法当中还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的同时,我国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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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博罗麻镇拆迁规划,开庭后发现对方证据有问题 -证据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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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