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拆迁补偿公约,将住宅改变为营业性用房需要征求谁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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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征收 补偿与安置

执业以来,一直从事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业务纠纷。有案件审理及诉讼文书的制作与调解工作经验,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丰富的庭审诉辩技巧和机敏的谈判能力。

私房拆迁补偿公约,关于城镇私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城镇私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摘要)

关于城镇私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摘要)

国家房产管理局

(1967年12月6日)

湖北省商业厅:

你厅房管处和沙市、汉川、沔阳、洪湖、光化、江陵等六个市、县房管部门的同志来我局反映当前私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要求在方针政策上予以明确。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对城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是党的既定政策,过去私房改造工作的成果应当加以肯定和巩固。按照私房改造政策的规定,凡是出租房屋数量较多,达到改造起点的,其出租房屋即应全部纳入改造。因此,如果城镇劳动人民出租的房屋较多而达到了改造起点,也应予改造,不能例外。至于各地根据中央政策制定的私房改造具体办法所存在的一些缺点或问题,例如改造起点偏低从而对只有极少量出租房屋的劳动人民也进行了私房改造等,到运动后期或等到中央有了新指示以后再研究处理,目前都不变动。

二、(略)

三、为了维护城市的建设,防止房主逃避对私房的改造接管和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并避免减少城市的住房影响人民的居住,所以对城镇的私有房屋,包括出租房和自住房,一律不准随便拆除。个别劳动人民的自住房确需要拆除的,必须经当地房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已经收归国有的房屋,包括祠堂、庙宇、教堂、会馆以及土改时没收的地主房屋等,现已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口强占或拆除。有问题应等到运动后期中央有了新的指示以后再研究处理。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房屋)26

二、处理城市私房所有权的登记、变更和转移时,须提交哪些证件

1、凡属平等主体之间以私有房屋为标的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租赁、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由民庭受理。

2、落实私房政策后的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落实政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个别问题确须法院立案处理的,可逐案具体研究。

一、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

3、平等主体之间以房管局直管公房为标的发生的租赁、借用、换房及强占房屋等纠纷,由民庭受理。

4、房管局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原共居人为确定新的承租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管部门申请解决。

5、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本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

但在房屋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强占待分配的房屋,单位诉请法院解决的,由民庭受理。

6、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庭受理。

7、住用单位公房的职工离开原单位后,与原单位为房屋的使用权发生的纠纷,双方有协议或我市有规定的,民庭可以受理;

双方没有协议,我市又没有规定的,不予受理。

8、因行政划拨产生的公房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一方为此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如果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只是为权利、义务的履行发生纠纷的,民庭应予受理。

二、关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受理问题

9、凡属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方面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0、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的,由民庭受理。

三、关于拆迁和危旧房改造纠纷的受理问题

1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后的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

13、对于危旧房屋改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如果危改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而起诉的,可由民庭审理。

四、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其他纠纷的受理问题

1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联合建房所产生的联建合同纠纷案件,由民庭受理。

15、以房屋建设为内容的建设工程承包纠纷,由民庭受理。

16、对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起诉请求确权的,应告知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7、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但土地主管部门对于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因不服裁决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8、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庭受理。

19、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

六、其他

三、将住宅改变为营业性用房需要征求谁的同意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一、业主的权利有哪些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

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

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四、“住改非”房屋应参照营业用房予以适当补偿吗?

住改非是指居住用房改成非居住用房的情形,如果住改非是经过合法的程序获得审批的,房屋拆迁时应该参照营业用房进行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对于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住改非房屋的认定

第一、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

第二、完税凭证。

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

第三、租赁手续。

对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第四、房屋实际使用现状。

第五、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某些地区出现临近拆迁前,被拆迁户将住宅用于租赁或是经营的情况,此类房屋不能按照“住改非”补偿。

五、关于私房纠纷受理问题

1、凡属平等主体之间以私有房屋为标的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租赁、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由民庭受理。

2、落实私房政策后的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落实政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个别问题确须法院立案处理的,可逐案具体研究。

一、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

3、平等主体之间以房管局直管公房为标的发生的租赁、借用、换房及强占房屋等纠纷,由民庭受理。

4、房管局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原共居人为确定新的承租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管部门申请解决。

5、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本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

但在房屋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强占待分配的房屋,单位诉请法院解决的,由民庭受理。

6、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庭受理。

7、住用单位公房的职工离开原单位后,与原单位为房屋的使用权发生的纠纷,双方有协议或我市有规定的,民庭可以受理;

双方没有协议,我市又没有规定的,不予受理。

8、因行政划拨产生的公房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一方为此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如果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只是为权利、义务的履行发生纠纷的,民庭应予受理。

二、关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受理问题

9、凡属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方面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0、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的,由民庭受理。

三、关于拆迁和危旧房改造纠纷的受理问题

1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后的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

13、对于危旧房屋改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如果危改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而起诉的,可由民庭审理。

四、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其他纠纷的受理问题

1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联合建房所产生的联建合同纠纷案件,由民庭受理。

15、以房屋建设为内容的建设工程承包纠纷,由民庭受理。

16、对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起诉请求确权的,应告知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7、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但土地主管部门对于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因不服裁决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8、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庭受理。

19、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

六、其他

六、关于中心城区范围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律师分析:

新建、翻建和扩建、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约;

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有关证明和契证;

等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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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私房拆迁补偿公约,关于私房纠纷受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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