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据一位姓李的女士讲述道,本单位某G职人员利用职W之便,成功骗购一套经济适用房,而其本人并不符合获取该房的资格。
李女士说道,南京市六合区黄*凤利用职W之便,以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成功骗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该房位于六合区,建筑面积大约97平米。黄*凤在2007年拿到该经适房后,一天都未入住,立即出租给了附近做生意的外来户,黄*凤坐收租金。
2016年黄*凤因急于转让该经适房,于当年2月23日一次性向南京某物业G司缴纳了4年的物业费,共计1120元,缴纳了2012-2015年的物业费用。缴费收据和收费记录均可以证明黄*凤通过非F手段获取该经适房的事实。并且,黄*凤缴纳物业费的收据上明确注明的是“空关”。
经查:黄*凤是G职人员,拿着高收入,其丈夫陶某也在某G企单位有固定工作,2007年黄*凤利用职W之便骗购该经济适用房时,黄*凤当年的收入为3.8万元左右,而家庭收入在7万元左右。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黄*凤在骗购该经济适用房时,已在六合区**雅居小区有一套90多平方米的住房。根据当时的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黄玉凤根本没有申购资格。
根据F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提供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居住的。
针对黄*凤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李女士曾多次向其工作单位和相关F律单位进行反映,都没有明确的处理结果。最后此事交由六合区某房管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是黄*凤获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不符合申购条件,让其补缴7万元,算作草草了事。而该经济适用房当时的市场价格是100多万元。
黄*凤在成功骗购经济适用房后,不但入了dang,提了干,而且被评为十佳G证员,且提拔为Z任。后于2019年2月1日Z任职位被免。
李女士对现在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
李女士认为:黄*凤作为一名G 证员,用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老百姓利益。
李女士的诉求是,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认真对待黄*凤的违F行为,要求相关单位收回其经济适用房,让给住房困难的人居住,并要求其上级主管单位对黄*凤的“十佳”称号予以撤销,且吊销她的G证员执业资格,不得从事G证员工作。
因此, 我们呼吁相关管理部门关注并重视李女士的诉求,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也希望引起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关注,给予李女士更多的支持与建议!
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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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并依F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n\n\n\n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88138953444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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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居间费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也正在酝酿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转型发展,与北京类似,以共有产权房为核心的产权型保障房将取代人们熟悉的经适房,同时廉租房也将退出历史舞台纳入到公租房中。
目前这份实施意见仍在内部讨论中,最快今年内出台。
南京住房保障整合为三类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的供应体系,这将成为今后南京住房保障的基本思路。
与现有保障范围相同,城市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都将是被保障对象。
如何能够实现“应保尽保”据了解,按照“保障基本、并轨运行、租补分离、产权共有”的思路,南京将把现有保障房品种整合为货币补贴、租赁型住房、产权型住房三类,推进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并轨,建立以共有产权为核心的产权型住房保障制度。
货币补贴货币补贴实际上是租赁补贴。
对于符合保障范围体系的住房困难家庭,如果不接受租赁型或产权型保障房的,可以领取租房补贴。
南京拟规定,租赁补贴将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加快建立租赁补贴发放银行专户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补贴用于改善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
租赁型住房目前南京根据申请入住对象的收入等不同,将租赁型保障房分为廉租房和公租房,但实际上这两种房的房源本身并没有多少区别。
南京早有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的呼声,在实践中也已经开始运作。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今后这两种住房统称为公租房,这意味着“廉租房”这个名词将成为历史。
今后,城市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凡是享受租赁型保障房的,都会住上公租房,他们之间的区别只是享受不同程度的租金补贴。
产权型住房从未在南京出现过的共有产权房,将正式登上舞台,相关立法也有望今年出台。
此次实施意见中也提及,根据住房保障人群支付能力和房价水平确定购房的首次出资比例,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所购房屋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所得收益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其实从南京对共有产权房的定义看,过去的经适房性质与之类似。
”知情人士说,南京对经适房的规定也是“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所得收益一半上交政府”,某种程度上经适房就是政府与个人各持有50%份额的共有产权房。
因此,在明确共有产权房成为未来产权型保障房核心后,经适房将退出历史舞台。
鼓励各区政府、园区建设公租房目前,公租房的建设主体仍然是政府,但南京拟规定,鼓励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建设单位的公租房;
鼓励各区政府、园区、功能板块建设公租房,解决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居住需求。
“南京去年首次公租房报名选房时,很多大企业兴趣浓厚,很多公司都是一口气帮几十位员工报名选房。
”相关人士表示,其实这些大中型企业也具备了自建公租房的实力,如果他们自己建,可能会更受到员工欢迎。
另外,一些园区和功能板块目前与主城有一定的距离,如果能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公租房,对自身发展肯定是个好事。
大型商品房小区配建保障房丁家庄、上坊、花岗、岱山的四大保障房片区,代表了南京迄今为止规格最高的保障房小区建设水平。
不过,南京也有意让保障房与商品房“混搭”起来,让保障房由“集中建设”向“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转变。
今年3月份的“宁7条”中曾提及,对部分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住宅地块出让时,将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房作为前置条件。
在此次的实施意见中,这个想法被再次提及。
“保障房集中建设会带来管理难,如果能够与商品房建在一起肯定是好事。
”相关人士表示,但这个想法实施起来难度比较大,因为拿地的开发商会比较“怵”。
此前南京曾经改变土地拍卖规则,规定“限地价、竞配建(面积或资金)”,但至今全部是竞争保障房建设资金,而不是面积,这也反映出把商品房和保障房“混搭”仍然困难重重。
法律分析:
居间费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违纪主体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客体为公款管理使用规定;
行为方式包括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
经费来源为公款。
规定的行为可能存在于公务活动中,也可能假借公务活动之名,行“吃公款”之实,比如,虚列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开支套取公款吃喝;
假借研究工作为名吃喝;
通过专项经费支付吃喝费用;
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等。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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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京河西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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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京河西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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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南京河西区拆迁规划,南京一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来自李女士的讲述”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关于南京河西区拆迁规划,公职人员收取居间费的案例
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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