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法律主观:
私下签订的合伙协议符合下列条件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合伙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伙协议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公共利益,合伙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护。
按照协议双方约定是有效的,但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
第三方如起诉,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公共利益,合伙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护。
按照协议双方约定是有效的,但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
第三方如起诉,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1、合伙人协议是合法成立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合伙人之间因合伙需要签订协议的,这个协议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以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内容,然后由合伙人签订协议后,该协议就成立了,协议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有哪些1、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力;
2、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的;
3、合同内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双方当事人均已签署合同。
法律分析: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公共利益,合伙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护。
按照协议双方约定是有效的,但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
第三方如起诉,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此处,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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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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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吴中区龙巷3村拆迁规划,私下合伙协议有效吗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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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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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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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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