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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规定。以下是该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要点:
一、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或者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村庄集镇规划等原因需要搬迁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使用宅基地。
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占用农用地的,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应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宅基地的收回
在某些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宅基地。这些情况包括: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以及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三、宅基地的使用与转让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此外,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总的来说,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控制宅基地的面积和数量,并规范了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和收回流程。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符合河北 农村宅基地 申请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河北省的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 结婚 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法律依据: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法律依据: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符合河北 农村宅基地 申请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河北省的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 结婚 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主观:
根据规定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标准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规划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
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 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
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
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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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邢台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廊坊市农村宅基地怎么申请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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