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拆迁补偿并非复议前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并未特别规定拆迁补偿案件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因此,拆迁补偿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其中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况。这表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并非必须先进行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强拆案件属于复议前置。
对于征地拆迁而言,涉及到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对于政府做出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会涉及到诉讼,也就是征地拆迁的需要复议前置的。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一、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它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一般以张贴或以报刊杂志刊登的方式)予以告知的行为。
当事人能否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看拆迁公告的事项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将可诉的行政行为明确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实际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1)它是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2)它涉及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具体明确的或可确定的;
(3)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实际影响。
这里所称的实际影响,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指向并制约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结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法律分析:
需要复议前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因拆迁与行政机关产生争议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法律分析:
对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成不成功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书的内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强拆案件属于复议前置。
对于征地拆迁而言,涉及到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对于政府做出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会涉及到诉讼,也就是征地拆迁的需要复议前置的。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一、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它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一般以张贴或以报刊杂志刊登的方式)予以告知的行为。
当事人能否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看拆迁公告的事项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将可诉的行政行为明确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实际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1)它是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2)它涉及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具体明确的或可确定的;
(3)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实际影响。
这里所称的实际影响,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指向并制约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结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法律分析: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征地拆迁的前置条件
2、房屋征收的前置审批文件
3、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
4、征地前置资金
5、前期拆迁
6、前面拆迁
7、拆迁前期项目是什么意思
8、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9、房屋征收复议前置
10、所前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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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纠纷前置,强拆案件是否属于复议前置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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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