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东街拆迁规划,对于烂尾房问题,别怕!国家出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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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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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商洛东街拆迁规划,对于烂尾房问题,别怕!国家出手啦!

一、对于烂尾房问题,别怕!国家出手啦!

对于烂尾房问题,别怕!国家出手啦!

二、国家对烂尾楼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烂尾楼,是指已经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通常是因为政府对房地产项目审批缺乏实际审核而项目资金缺乏没能完工的房地产项目。

此外,还有因为产权发生纠纷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停工的项目,也算作烂尾楼。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较多,例如:

在建楼盘的开发商破产、缺乏建设资金、项目涉及经济纠纷、开发商违法违规而导致工程停工,等等。

其中多半是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工程未完,开发商已经拿不出钱来,银行也不愿继续贷款,而项目又无法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无奈中半拉子工程赤裸在烈日下,任凭风吹雨打。

这样的例子有许多,而处置烂尾楼,也进而变成了地方政府长期的“心病”。

局部地区房地产过热,宏观调控以后,信贷资金收缩,工程后续资金跟不上,只好下马。

例如,海南、北海等地的大部分烂尾楼就是1993年局部地区出现房地产过热现象的后遗症。

当时房地产投资额增长率远远高于销售额增长率,其中占很大比重是盲目投资和大肆炒地皮、炒项目的结果。

由于国际经济环境激烈变化,断了资金来源,被迫停工。

例如上海的烂尾楼就大多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时形成的。

市场定位不准,暗淡的销售前景,迫使投资者要“改弦易辙”,停工求变。

例如位于南京市闹市区新街口的某烂尾楼,十年内盖了又停,停了又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投资决策时对产品的定位和市场风险认识不足。

因施工质量低劣,被迫停工。

温州市某烂尾楼,地处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心,建了8年多,始终无法竣工。

由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只好爆破拆除。

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缠身,导致停工。

烂尾楼的教训是:

要把房地产业的发展放到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中来很好地把握,保持与宏观经济的协调。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基础性产业。

房地产业增长适当超前一点,有利于拉动宏观经济的发展。

但如果超前得太多,则又会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负面作用。

产生大量烂尾楼的深层原因,就是房地产业发展大大超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由于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烂尾楼往往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包括大量借贷资金。

因此,银行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也是最大的直接受损者。

银行不但损失利息收入,还很有可能损失本金,是银行的不良资产。

烂尾楼还有破坏城市形象,浪费土地资源,以致破坏投资者信心等危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三、国家对烂尾楼怎样解决

法律分析:

一般来讲,会出现楼盘烂尾,可能是没钱继续,也可能会开发商发现收不回来成本,当然还有些是携款潜逃,这些都涉及到巨额债务,政府是不能没收过来或者低价取得,然后再出售的,因为这会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当然若是长期没人接盘,通常是由政府出面协调,而债务关系则由法院或者政府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四、烂尾楼新政策

法律分析:

“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法律依据:

《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

(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非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五、什么是烂尾楼

法律主观:

烂尾楼,是指已经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通常是因为政府对房地产项目审批缺乏实际审核而项目资金缺乏没能完工的房地产项目。

此外,还有因为产权发生纠纷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停工的项目,也算作烂尾楼。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较多,例如:

在建楼盘的开发商破产、缺乏建设资金、项目涉及经济纠纷、开发商违法违规而导致工程停工,等等。

其中多半是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工程未完,开发商已经拿不出钱来,银行也不愿继续贷款,而项目又无法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无奈中半拉子工程赤裸在烈日下,任凭风吹雨打。

这样的例子有许多,而处置烂尾楼,也进而变成了地方政府长期的“心病”。

局部地区房地产过热,宏观调控以后,信贷资金收缩,工程后续资金跟不上,只好下马。

例如,海南、北海等地的大部分烂尾楼就是1993年局部地区出现房地产过热现象的后遗症。

当时房地产投资额增长率远远高于销售额增长率,其中占很大比重是盲目投资和大肆炒地皮、炒项目的结果。

由于国际经济环境激烈变化,断了资金来源,被迫停工。

例如上海的烂尾楼就大多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时形成的。

市场定位不准,暗淡的销售前景,迫使投资者要“改弦易辙”,停工求变。

例如位于南京市闹市区新街口的某烂尾楼,十年内盖了又停,停了又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投资决策时对产品的定位和市场风险认识不足。

因施工质量低劣,被迫停工。

温州市某烂尾楼,地处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心,建了8年多,始终无法竣工。

由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只好爆破拆除。

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缠身,导致停工。

烂尾楼的教训是:

要把房地产业的发展放到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中来很好地把握,保持与宏观经济的协调。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基础性产业。

房地产业增长适当超前一点,有利于拉动宏观经济的发展。

但如果超前得太多,则又会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负面作用。

产生大量烂尾楼的深层原因,就是房地产业发展大大超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由于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烂尾楼往往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包括大量借贷资金。

因此,银行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也是最大的直接受损者。

银行不但损失利息收入,还很有可能损失本金,是银行的不良资产。

烂尾楼还有破坏城市形象,浪费土地资源,以致破坏投资者信心等危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六、国家对烂尾楼怎么解决

法律主观:

烂尾原因大起底 烂尾楼,顾名思义,是指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可说是多种多样的,现实中包括在建楼盘的开发商破产、缺乏建设资金、项目涉及经济纠纷、开发商违法违规而导致工程停工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在建楼盘烂尾。

不过,其中最常见的还是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条断裂,即工程未完工,开发商却拿不出钱来了,银行方面也不愿继续放贷,而项目又无法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最终就成了避之不及的烂尾楼。

遭遇烂尾楼弄清产权归属是关键 万一购房者真的遭遇了烂尾楼,首先还是要学会“自救”,通过法律手段尽可能保障自身的权益。

如果开发商宣告破产时房屋尚未建成,就会造成开发商对购房人不能履行责任。

根据房屋的买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情况:

按揭贷款 买房 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这两种买房的方式会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会产生不同影响。

因此,购房者首先应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弄清自己的产权归属。

因为烂尾楼的产权状况对购房人来说尤为重要。

律师提醒,购买时首先要确定房子的销售手续和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已被银行抵押了;其次要先向销售方确定房子是否有产权证和销售许可证;然后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样解除抵押;最后如果是拍卖房,应弄清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已经办理等。

如果开发商破产后房已建成,购房者则可按照程序向房管部门申请 办理房产证 :

1.购房者应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 商品房 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注销; 2.如已合法注销,购房者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开发商合法注销证明,以及 商品房买卖 合同原件、个人 身份证 等在办证过程中需由购房者出具的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房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办理。

团结力量大分步交涉维权 在搞清楚产权归属后,购房者则应尽量与其他业主一起,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

首先,如果所购买的楼盘只是存在“烂尾”可能,可以尝试给开发商一点时间,如果其能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资金,完成后续工程,购房者的损失便可降到最少。

其次,若是开发商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遭遇“烂尾”危机,则不可将房子退给开发商。

因为退房以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 收据 或 欠条 。

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将由买卖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

假如开发商最后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布破产,其资产会被 法院 拍卖,而根据 破产法 偿债先后的规定,消费者比一般债主更容易得到开发商的补偿款(特别是消费者已经通过预购、获得了房屋产权的)。

另外,若决定要起诉开发商时,业主也必须要齐心一致。

如果其他业主打了 官司 ,并且获得胜诉、得到赔偿,而有的业主没有及时起诉,可能最终就得不到赔偿。

如何避免买到烂尾楼? 当然,作为买房者而言,遭遇烂尾楼可能是最不愿看到的事情,购房者总是不免处于弱势地位。

与其事发后费时费力维权,不如事前利用好手中的主动权,对开发商做个全面调查,未雨绸缪永远好过亡羊补牢。

通常情况下,规模大、资金雄厚、知名度高的品牌大开发商也会相对靠谱一点,而那些刚刚转型的、经验不足的中小型开发商,购房者就要加倍注意了。

最为保险的方式肯定是直接买现房。

如果买的是 期房 那么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1、综合考察开发商实力 开发商的开发资质等级是从 注册资金 、开发资历等综合来评判的。

资质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最高,四级为最低,如果开发商的资质是一级和二级,说明开发商的实力还是比较强的,选择这样的开发商,楼盘出现烂尾的几率是最低的。

这一点是最关键的,但也是一般买房者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2、考察开发商的信誉 那么有些本土的的开发商,实力差一点,开发资质等级可能是三级或四级,那么是不是就一定不能买呢?也不一定!特别是地级市 和县 城这种地方,多数的开发商都是本土开发商,如果不买他们的,那么买房的选择余地就很小了。

此时就要考察开发商的信誉。

首先看开发商口碑。

本土的开发商在当地应该有一定影响力,亲朋好友对其有什么印象和看法,通过这个大概会有一点了解。

另外就是了解开发商既往开发过的楼盘,向已经入住的业主了解开发商在工程质量、物业管理、是否按期交房等方面。

如果不方便直接了解,大家可以去房产网站的业主论坛了解。

3、了解项目楼盘的手续 可以合法出售的房子,其项目应该“五证”齐全。

“五证”包括《国有 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购买“五证”齐全的房子,不但有利于避免烂尾楼,而且对于后期办理产权证也是有利的。

如果“五证”不齐全,意味着房屋手续不全,那么办理产权证也就不会顺利,甚至会拖上许久。

4、把握合适的购房时机 据统计,房屋主体工程已经完成2/3的时候,出现烂尾的几率可一般较低。

有些购房者,受到内部认购、单位团购的低价诱惑,在项目工程还没有打地基就仓促交钱。

殊不知,没有动工意味着手续没到位,规划能否通过还是个未知数。

特别是城中村改造的项目,无法料到的风险则更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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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商洛东街拆迁规划,什么是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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