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裁判要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建筑物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当事人未经审批建设涉案房屋,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其逾期未自行拆除,又作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后行政机关作出《责成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从上述过程看,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实体法上的根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作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时,告知了陈述权和申辩权。从该事实看,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翁梅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翁梅华诉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清市政府)、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阴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闽03行初232号行政判决:驳回翁梅华的诉讼请求。翁梅华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行终1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翁梅华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翁梅华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翁梅华的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翁梅华建房时,村委会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没有阻止,而是默许,在当地是普遍存在的现象。2.翁梅华的房屋在2010年建造,福清市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9月9日通知限期拆除,在隔离带搬迁项目的开展背景下,将翁梅华所建房屋称之为违章建筑,是典型的以拆违代替拆迁,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此点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翁梅华所主张的证据不予采信,进而认定翁梅华的建筑属于违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翁梅华的房屋坐落在集体土地上,并不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福清市城乡规划局不具有对翁梅华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福清市政府、江阴镇政府也就无法从规划部门集中到处罚权,其作出的强拆行为没有前提依据。4.福清市政府、江阴镇政府作出的被诉行为程序违法。二、一审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福清市政府作出的《责成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不符合《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无明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也没有告知权利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建筑物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翁梅华未经审批建设涉案房屋,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其逾期未自行拆除,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又作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后福清市政府根据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的申请而责成江阴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从上述过程看,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实体法上的根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就本案而言,福清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9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作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时,告知了陈述权和申辩权;涉案房屋2017年9月13日被强制拆除后,翁梅华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从该事实看,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翁梅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翁梅华的再审申请。
二_二_年三月三十日
1、江阴镇拆迁规划最新消息
2、江阴镇拆迁规划最新进展
3、江阴镇拆迁规划最新公示
4、江阴拆迁规划2020
5、江阴2021年拆迁计划出炉
6、江阴最新拆迁公告
7、江阴市2020年最新拆迁标准
8、江阴市2021拆迁新政策
9、江阴各乡镇拆迁流程
10、江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阴镇拆迁规划最新,最高法判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实体+程序)”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阴镇拆迁规划最新,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