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街道拆迁最新消息公布,万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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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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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万安街道拆迁最新消息公布,万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万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

廉住房申请条件: 廉租房 是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这类房屋没有固定的使用期限,也不能买卖,如果转租、出售或改变用途的,则要退回廉租住房,如果逾期未退回的,则按合同约定,将以调整租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廉租房最重要的申请条件是收入低、贫困、无住房,通常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所需具备的具体条件有: 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 赡养 、 扶养 或者 抚养 关系。 鉴于廉租住房各地政策会有不同,申请时需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具体要求了解,按照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具体要求进行申请。

法律客观: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

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必须有5年以上在当地城市居住常住户口:

只要有户口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上交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相关材料;

2、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并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及贫困证明材料;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米,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如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申请者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关系,并二人以上一起共同生活的:

如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赣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

2、人均现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房户口;

4、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当地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四、万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的有关规定,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工会、国土资源、房改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协助市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要以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

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中按规定提留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由房产管理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必须全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廉租住房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审批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法。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房源,可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调剂出来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政府购置的廉租住房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方式供应,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九条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不大于12平方米,每户家庭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计算。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一)住房租金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构成;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等于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房租金与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廉租住房租金的具体金额由市物价、财政等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其他成员迁入须满1年;

(二)经市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享受低保1年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托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房改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应当计算在内);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等;

(四)违章搭建的,经市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后保留使用的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领取《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提供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享受低保1年以上的证明;

3、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4、孤老、残疾的申请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收入等基本情况的调查与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名单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公布期为7天,公布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相关材料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

(三)审核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同时发放《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

第十七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八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及申请的先后顺序,结合当年廉租住房房源情况,进入轮候配租。

因房源不足,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未安排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对其承租的住房按房租金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对已确定实物配租房源的对象,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获得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租金核减标准予以核减租金。

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资格的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超过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部份的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条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自批准当月起发给租金补贴,每月发放1次。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住房租金补贴专项用于缴纳获得保障家庭的房租,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从第2次应领取补贴次月起,应同时提供有效的私房租赁凭证。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对其租赁房屋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市民政、总工会等部门以及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获保障家庭出身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并将核查结果书面报告给房产管理部门。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天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民政、工会及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的情况通报及时组织复核。

对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情况,相应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对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书面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因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在此期间的房租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逾期仍未退房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对不再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自书面处理决定送达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享受住房租金补贴家庭领取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处理,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二十六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其承租的住房,并撤消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廉租住房申请: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廉租住房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金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廉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廉租房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住房状况的证明、收入情况的证明。

廉租住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只租不售。

五、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

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必须有5年以上在当地城市居住常住户口:

只要有户口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上交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相关材料;

2、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并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及贫困证明材料;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米,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如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申请者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关系,并二人以上一起共同生活的:

如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六、廉租房什么条件可以申请

法律分析:

申请廉租房条件具体如下:

一、廉租房定义: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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