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领奖活动,商场利用抽奖诱导顾客买东西算不算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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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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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领奖活动,在商场举办活动,客人参加了得奖不肯给

一、在商场举办活动,客人参加了得奖不肯给

针对“在商场举办活动,客人参加了得奖不肯给”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一、与客人沟通协商

首先,商场工作人员应与得奖客人进行沟通,了解其不愿意领奖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可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比如提供其他奖品或优惠作为替代,以促成和解。

二、依据活动规则处理

如果活动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奖品领取的相关条款,商场可以依据这些规则与客人进行协商。若客人仍拒绝领奖,商场可以根据规则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取消其获奖资格等。

三、寻求法律援助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商场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客人参加了活动并获奖,但拒绝领奖,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商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人履行领奖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保留相关证据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商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活动规则、客人的参与记录、获奖凭证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商场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面对“在商场举办活动,客人参加了得奖不肯给”的问题,商场可以通过与客人沟通协商、依据活动规则处理、寻求法律援助以及保留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解决。在处理过程中,商场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客人的权益,同时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促销赠品致消费者受伤 商场是否担责

法律分析: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

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

商场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商场利用抽奖诱导顾客买东西算不算诈骗行为

【法律意见】建议向工商部门举报,对方涉嫌违反消保法,实施了违法行为,欺诈消费者,应当被工商部门罚款,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四、商户有权不参加商场的活动吗?

法律分析: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

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

商场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五、商户有权不参加商场的活动吗

法律分析: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

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

商场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六、如果做活动送顾客东西引起纠纷要承担责任嘛

[案情]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电脑一台,商场因促销实行买一送一遂赠给张某豆浆机一台。

晚上,张某使用该豆浆机时,触及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

张某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豆浆机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外壳带电。

[分歧]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使用的豆浆机是被告无偿赠送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赠送豆浆机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

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

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

而“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

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

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由于商场提供的赠品——豆浆机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因豆浆机漏电被电击伤,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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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领奖活动,商户有权不参加商场的活动吗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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