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拆迁补偿案件河北,村委会非法强拆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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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土地拆迁补偿案件河北,河北案例:村委会自认强拆,法院:村委会自认没用,系受委托拆除

一、河北案例:村委会自认强拆,法院:村委会自认没用,系受委托拆除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2日,刘某在本村建设的房屋被拆除。刘某于当日报警未果。2019年12月11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拆除刘某的房屋违法。2020年2月10日,肖某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2019年11月22日村委会统一组织拆除我村45处占用集体土地的建筑。为保证秩序,村委会申请乡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到场帮忙维持秩序。”后法院作出裁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刘某仍不服,申请再审。中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刘某与被拆除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023年11月28日,区法院作出裁定,依旧认为刘某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缺少事实根据,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提出上诉\n\n\n双方观点

刘某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现有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强拆现场视频资料以及与村委会的电话录音)足以证明拆除行为系政府行为,而非村委会组织实施;(2)乡政府在未与其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乡政府认为,(1)刘某在一审诉状中已明确自认是村委会通知其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将强制拆除,因此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缺乏事实依据。(2)涉案房屋无合法证件,属于非法占地违规建设,刘某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合法权益,因此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

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再次的一审,最终法院作出了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裁决。\n\n\n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虽然村民委员会自认实施了拆除行为,但根据拆迁改造的背景及刘某提交的证据(如报警记录显示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一期拆迁区域图等),可以推定村委会系受乡政府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因此乡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案涉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而非直接驳回起诉。

温馨提示

提醒各位,在涉及拆迁时,证据的收集和提交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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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村委违法强拆属于民事诉讼吗

(一)村委会实施了强拆行为,但其自身有没有强拆的权力,在实践中,可以推定其接受了具有强拆权力的行政机关委托。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拆迁户可以根据相关文件,了解负责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行政单位,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一、房子被强拆该怎么办?

除由法院裁定的强制拆除外,其它任何形式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都是非法的。

行政强拆直接由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为,司法强拆则需要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拆申请,准予强拆后,才能实施强拆。

在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行政强拆只能适用于违法建筑,针对合法建筑,必须采用司法强拆的方式。

无论是行政强拆还是司法强拆,行政机关均应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

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做好房屋状况的证据固定,对房屋的自身状况和房屋内的财产进行录像拍照,以备房屋被强拆后,通过留存的视频和照片证明房屋和屋内财产的情况,作为后续主张赔偿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房屋财产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和屋内的财产作一个价值评估。

建议被征收人在面对强拆时,采取事后救济,对强拆房屋的过程进行录像、拍照,尤其需要通过录像与拍照的方式确定政府的领导人员,从而明确强拆主体,为后续采取权利救济提供充分依据。

房屋被强拆后,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在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补偿房屋被拆除对自身造成的损失。

二、强拆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坏如何要求赔偿

强拆房屋时,如果是合法强拆的,造成合法建筑部分损坏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

如果非法强拆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包括被强拆的房屋和损坏房屋的补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农村房屋强拆怎么办

房屋强拆分两种情况,分别是:

1、被合法拆除

合法拆除因遵循法定的程序。

合法拆除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拆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刑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村委会非法强拆负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处以不同刑罚,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定义包括导致他人精神失常、造成重大损失、采用极恶劣的破坏手段等。

法律分析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法律规定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

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

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

等等。

拓展延伸

强拆行为的法律界限及其社会影响

强拆行为的法律界限及其社会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法律上,强拆行为通常指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以强制手段对民众的住房进行拆除或征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强拆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在社会上,强拆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和不稳定因素。

受影响的居民可能面临无家可归、财产损失等问题,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抗议。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必须明确强拆行为的法律底线,并加强法律监管和保护措施,以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结语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处以不同的刑罚,如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拆行为在法律和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必须明确法律底线,加强监管和保护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村委会强拆村民房屋是否违法

法律主观:

村委会强拆村民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就此事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停止违法行政行为并进行赔偿。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村委会强拆房屋如何起诉

(一)村委会实施了强拆行为,但其自身有没有强拆的权力,在实践中,可以推定其接受了具有强拆权力的行政机关委托。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拆迁户可以根据相关文件,了解负责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行政单位,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一、房子被强拆该怎么办?

除由法院裁定的强制拆除外,其它任何形式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都是非法的。

行政强拆直接由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为,司法强拆则需要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拆申请,准予强拆后,才能实施强拆。

在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行政强拆只能适用于违法建筑,针对合法建筑,必须采用司法强拆的方式。

无论是行政强拆还是司法强拆,行政机关均应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

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做好房屋状况的证据固定,对房屋的自身状况和房屋内的财产进行录像拍照,以备房屋被强拆后,通过留存的视频和照片证明房屋和屋内财产的情况,作为后续主张赔偿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房屋财产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和屋内的财产作一个价值评估。

建议被征收人在面对强拆时,采取事后救济,对强拆房屋的过程进行录像、拍照,尤其需要通过录像与拍照的方式确定政府的领导人员,从而明确强拆主体,为后续采取权利救济提供充分依据。

房屋被强拆后,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在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补偿房屋被拆除对自身造成的损失。

二、强拆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坏如何要求赔偿

强拆房屋时,如果是合法强拆的,造成合法建筑部分损坏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

如果非法强拆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包括被强拆的房屋和损坏房屋的补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农村房屋强拆怎么办

房屋强拆分两种情况,分别是:

1、被合法拆除

合法拆除因遵循法定的程序。

合法拆除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拆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刑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六、村委组织村民强拆应该怎么办?

告村委违法强拆不属于民事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拆迁、拆迁决定及其强拆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民间自治组织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一、拆迁补偿协议可以直接起诉吗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可以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司法强制拆迁

司法强拆是指由法院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然后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司法强拆与暴力拆迁是不同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以申请司法强制拆迁。

三、那么司法强拆就一定合法吗

司法强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要获得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强拆行为就一定合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内容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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