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新区拆迁规划,河源江东新区古竹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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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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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河源新区拆迁规划,河源江东新区古竹详细规划

一、河源江东新区古竹详细规划

法律分析:河源古竹,大型飞机场,融创集团,大型码头,区级人民医院,越王山风景区、文化广场,九年制大型学校等进驻古竹,规划筹建中。

法律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2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河源市是目前我省19个设区的地级市中,仅有的两个只设1个市辖区的地级市之一,仅有源城区一个市辖区,中心城区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不强。河源市政府曾于2017年6月向省民政厅、2018年10月向省政府提出将江东新区设为行政区的请求。2018年9月,省民政厅经与民政部沟通汇报后,建议河源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要求完善设置方案;2018年11月,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省有关部门积极与国家对口部委沟通,争取支持。目前,河源市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按照2019年1月起实施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有序推进江东新区改设行政区工作。省民政厅将继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沟通协调,与河源市政府共同做好江东新区改设行政区工作。

二、河源市源城源西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为缓解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在E-04单元中部新增一条规划支路,宽度为16米。

(2)用地性质修改与地块编码修改:将原E-04-04、E-04-07、E-04-08三个地块合并,在落实疾控中心项目选址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划分为E-04-04、E-04-07、E-04-08及E-04-09四个地块,其中:E-04-09地块用地性质修改为医疗卫生用地,用于源城区疾控中心建设;E-04-07地块(公园绿地)位置南移,面积保持不变;E-04-04、E-04-08地块用地性质不变,边界配合新增道路进行微调。

原E-04-05地块由新增道路分割为E-04-05、E-04-10地块,位置保持不变。

(3)指标修改:为本次调整新增的E-04-09、E-04-10地块制定控制指标,其中E-04-09地块容积率1.6,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建筑高度60米;E-04-10地块沿用E-04-05地块控制指标。

其它地块控制指标不变。

(4))配套设施修改:因E-04-04地块用地面积减少,根据使用需求核算后,取消地块内配建规划幼儿园要求。

其他修改内容详见右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三、河源江东新区古竹详细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河源古竹,大型飞机场,融创集团,大型码头,区级人民医院,越王山风景区、文化广场,九年制大型学校等进驻古竹,规划筹建中。

法律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2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河源市是目前我省19个设区的地级市中,仅有的两个只设1个市辖区的地级市之一,仅有源城区一个市辖区,中心城区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河源市政府曾于2017年6月向省民政厅、2018年10月向省政府提出将江东新区设为行政区的请求。

2018年9月,省民政厅经与民政部沟通汇报后,建议河源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要求完善设置方案;

2018年11月,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省有关部门积极与国家对口部委沟通,争取支持。

目前,河源市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按照2019年1月起实施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有序推进江东新区改设行政区工作。

省民政厅将继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沟通协调,与河源市政府共同做好江东新区改设行政区工作。

四、河源市未来10年规划

法律分析:

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地域空间,是我区在一定时期内统筹对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域空间中的村庄进行总体布局,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近、人文相亲”的原则,以村庄分类数据为依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河源市源城源西规划

法律分析:

(1)为缓解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在E-04单元中部新增一条规划支路,宽度为16米。

(2)用地性质修改与地块编码修改:将原E-04-04、E-04-07、E-04-08三个地块合并,在落实疾控中心项目选址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划分为E-04-04、E-04-07、E-04-08及E-04-09四个地块,其中:E-04-09地块用地性质修改为医疗卫生用地,用于源城区疾控中心建设;E-04-07地块(公园绿地)位置南移,面积保持不变;E-04-04、E-04-08地块用地性质不变,边界配合新增道路进行微调。

原E-04-05地块由新增道路分割为E-04-05、E-04-10地块,位置保持不变。

(3)指标修改:为本次调整新增的E-04-09、E-04-10地块制定控制指标,其中E-04-09地块容积率1.6,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建筑高度60米;E-04-10地块沿用E-04-05地块控制指标。

其它地块控制指标不变。

(4))配套设施修改:因E-04-04地块用地面积减少,根据使用需求核算后,取消地块内配建规划幼儿园要求。

其他修改内容详见右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六、南江县高铁站规划位置

法律分析:

(1)为缓解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在E-04单元中部新增一条规划支路,宽度为16米。

(2)用地性质修改与地块编码修改:将原E-04-04、E-04-07、E-04-08三个地块合并,在落实疾控中心项目选址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划分为E-04-04、E-04-07、E-04-08及E-04-09四个地块,其中:E-04-09地块用地性质修改为医疗卫生用地,用于源城区疾控中心建设;E-04-07地块(公园绿地)位置南移,面积保持不变;E-04-04、E-04-08地块用地性质不变,边界配合新增道路进行微调。

原E-04-05地块由新增道路分割为E-04-05、E-04-10地块,位置保持不变。

(3)指标修改:为本次调整新增的E-04-09、E-04-10地块制定控制指标,其中E-04-09地块容积率1.6,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建筑高度60米;E-04-10地块沿用E-04-05地块控制指标。

其它地块控制指标不变。

(4))配套设施修改:因E-04-04地块用地面积减少,根据使用需求核算后,取消地块内配建规划幼儿园要求。

其他修改内容详见右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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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新区拆迁规划最新消息

2、河源新区拆迁规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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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河源新区拆迁规划,河源市源城源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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