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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新规明确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为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其中新增项为: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提高处罚的项目为: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同时,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
校车驾驶人一次记6分的情况如下:
1、校车车载人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但未达20%的;
2、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20%的;
3、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此外对驾驶校车的记分规定 1、一次记12分的情形:
(1)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3)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一次记2分的情形:
(1)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2)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3)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4)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一次记3分。
避让校车规定:
1、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2、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3、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交通安全法规中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驾驶员会被处200元罚款,记6分处理。
避免使用校车的规定:
停车状态:
在停车时要闪开,在马路后方停车的车辆不能超车。
行车状况:
其它社会车辆在校车行进时,应避让。
校车:
学生在校车停靠站下车,没有校车的地方,可以在公交车站停靠。
在停站时,校车必须打开停机牌和信号灯。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是指:
1、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2、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3、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遇校车停靠的正确避让方法:
1、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2、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同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减速通过,若需要变道则要按道路指示线行驶。
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一次记6分的情况如下:
1、校车车载人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但未达20%的;
2、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20%的;
3、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此外对驾驶校车的记分规定 1、一次记12分的情形:
(1)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3)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一次记2分的情形:
(1)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2)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3)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4)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一次记3分。
如果同一方向上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时。
校车在同一方向上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机动车车道上停靠和行驶时,同一行驶方向车道后方车辆,不要超车需要停车等待等校车通过后再行驶,其相邻车道的机动车也需要停车等待其通过,其他车道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也应当减速通过。
驾驶证的扣分规定是:
1、饮酒驾车、驾驶不符合车型的机动车、校车载人超过核载20%等一次记12分;
2、暂扣驾驶证驾车、违反信号灯驾驶等一次记6分;
3、高速路驾驶低于最低时速、尚未定期安全检查等一次记3分;
4、未按规行车、妨碍安全驾驶等一次记2分;
5、不按规使用灯光、会车、未携带驾驶证等一次记1分。
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
2、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不扣分,罚款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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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阳2019年拆迁计划,校车驾驶人扣6分的行为
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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