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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执行难解决之道:多管齐下,合力打击
4月21日,浙江高院发布史上最严强制执行措施!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浙江高院点赞!!估计“老赖”已被吓晕,只要进入执行程序后,你就得好好配合,否则后果极其严重,罚款、拘留,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下落不明的“老赖”采取拘留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从而避免了拘而不到位的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会议通过)
为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
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3. 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六、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元。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
具有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
具体情形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
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执行法院内具有系列执行案件,可以基于其中一个案件实施本意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执行或者执行难的,那么债务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多和法院执行人员沟通,询问是否已经终止或者延长执行,尽量协商解决;
2、如果已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那么可以主动提交给执行部门,今早解决;
3、如果发现法院故意拖延执行进度,那么可以向上一级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执行或者执行难的,那么债务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多和法院执行人员沟通,询问是否已经终止或者延长执行,尽量协商解决;
2、如果已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那么可以主动提交给执行部门,今早解决;
3、如果发现法院故意拖延执行进度,那么可以向上一级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4月21日,浙江高院发布史上最严强制执行措施!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浙江高院点赞!!估计“老赖”已被吓晕,只要进入执行程序后,你就得好好配合,否则后果极其严重,罚款、拘留,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下落不明的“老赖”采取拘留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从而避免了拘而不到位的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会议通过)
为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
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3. 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六、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元。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
具有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
具体情形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
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执行法院内具有系列执行案件,可以基于其中一个案件实施本意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老赖噩梦:
国家出手帮咱们整治老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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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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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