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1、政策代替法律,自主性代替强制性。2、拆迁补偿协议内容模糊约定,被拆迁农民拿补偿困难。在现实中,拆迁方通常是给被拆迁农民格式合同,也就是把拆迁协议预先设定好了,然后拿给被拆迁农民签字。3、公共利益的肆意界定,被拆迁农民损失扩大化。
现阶段,农村拆迁的速度开始大幅度增长,其最终目的是将城乡一体化,惠及千百万农民。
然而,就眼下的实际拆迁过程来看,拆迁似乎对于农民并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
因为拆迁的每一个行政行为,每一个程序流程,都切实的关系着农民的直接经济利益。
但农民的法治意识以及法律文化都还处在比较贫乏的阶段,所以只要拆迁过程有一点点的不规范都会损害到农民权益。
那在农村拆迁中都存在着怎样的的不规范操作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讲述这农村房屋拆迁中,拆迁方玩的“猫腻儿”。
1、政策代替法律,自主性代替强制性。
在农村拆迁中,拆迁方对农民说得最多的是:政策要求怎样,政策是这么规定的......而很少谈及法律是怎样要求的。
听多了,被拆迁农民也觉得是政策怎么规定拆迁就该怎么进行。
殊不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能抵触法律的规定。
拆迁也只有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被拆迁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
而政策大多是地方官员的个人决策,随意性很强,很容易侵害被拆迁农民的利益。
如果在这样的基础上跟被拆迁农民协商谈判,吃亏的肯定是农民。
在现实的农村拆迁中,拿政策说事儿,却也是常见现象。
在明律师提醒:
遇到拆迁时,被拆迁农民首先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在熟悉了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来对照地方政策是不是有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
如果有,这将是被拆迁农民维权的和提高拆迁补偿的切入点。
当然,法律法规是系统知识,被拆迁农民必要时可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
2、拆迁补偿协议内容模糊约定,被拆迁农民拿补偿困难。
与被拆迁农民直接经济利益挂钩的是拆迁补偿协议。
协议内容决定了补偿高低以及如何拿到最终拆迁补偿的方式。
但在现实中,拆迁方通常是给被拆迁农民格式合同,也就是把拆迁协议预先设定好了,然后拿给被拆迁农民签字。
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里面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履约形式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都只是一个范围性的规定或者没有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这对被拆迁农民来说是最大的风险。
在拆迁实践中,确实也有很多因拆迁补偿协议内容的不具体,导致被拆迁农民最后在补偿问题上吃了很大的亏。
比如:选择回迁安置的补偿方式,最后拿到的安置房和当初协商的不一样,房屋质量不合格、交房期限延期、安置小区与当初的规划模板不一致......但这些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被拆迁农民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在明律师提醒:对于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农民一定要严格审查。
尤其是在细节方面,一定要简捷、明确。
涉及到金钱数额的,一定要是具体的数字,而不能是一个概数范围......如果有必要,被拆迁农民可要求自拟合同,不接受拆迁方的格式合同。
3、公共利益的肆意界定,被拆迁农民损失扩大化。
在农村征收拆迁中,一般都是以“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征收......”为理由进行拆迁。
这个“公共利益”就像尚方宝剑似的,拆迁方想指哪就是哪,也就造成了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这在无形中最大限度的侵害被拆迁农民利益。
而被拆迁农民基本上都不知道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只知道因为公共利益我就必须得出让房屋土地,而补偿款却会大大低于市场价值,这让被拆迁农民大为恼火。
在明律师提醒:
目前,法律对“公共利益”也没有具体的明晰,这也是导致在拆迁中拆迁方肆意界定公共利益的的根本原因。
前文提到要学习《条例》,条例中就有对公共利益的明确规定。
要么就不提条例,要么就不这么表述。
但是在地方上,如果是拆迁,公共利益必然应有一个严格的范围限制供参考和实施。
如果拆迁方有滥用职权的嫌疑,被拆迁农民也是可以借此进行法律维权的。
上述是在农村拆迁中,拆迁方玩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猫腻儿”。
被拆迁农民一定要严格审查,以防掉进拆迁方的“套儿”。
只有了解拆迁方的行为操作手段,被拆迁农民才能进行有效的维权。
现阶段,农村拆迁的速度开始大幅度增长,其最终目的是将城乡一体化,惠及千百万农民。
然而,就眼下的实际拆迁过程来看,拆迁似乎对于农民并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
因为拆迁的每一个行政行为,每一个程序流程,都切实的关系着农民的直接经济利益。
但农民的法治意识以及法律文化都还处在比较贫乏的阶段,所以只要拆迁过程有一点点的不规范都会损害到农民权益。
那在农村拆迁中都存在着怎样的的不规范操作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讲述这农村房屋拆迁中,拆迁方玩的“猫腻儿”。
1、政策代替法律,自主性代替强制性。
在农村拆迁中,拆迁方对农民说得最多的是:
政策要求怎样,政策是这么规定的……而很少谈及法律是怎样要求的。
听多了,被拆迁农民也觉得是政策怎么规定拆迁就该怎么进行。
殊不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能抵触法律的规定。
拆迁也只有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被拆迁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
而政策大多是地方官员的个人决策,随意性很强,很容易侵害被拆迁农民的利益。
如果在这样的基础上跟被拆迁农民协商谈判,吃亏的肯定是农民。
在现实的农村拆迁中,拿政策说事儿,却也是常见现象。
在明律师提醒:
遇到拆迁时,被拆迁农民首先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在熟悉了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来对照地方政策是不是有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
如果有,这将是被拆迁农民维权的和提高拆迁补偿的切入点。
当然,法律法规是系统知识,被拆迁农民必要时可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
2、拆迁补偿协议内容模糊约定,被拆迁农民拿补偿困难。
与被拆迁农民直接经济利益挂钩的是拆迁补偿协议。
协议内容决定了补偿高低以及如何拿到最终拆迁补偿的方式。
但在现实中,拆迁方通常是给被拆迁农民格式合同,也就是把拆迁协议预先设定好了,然后拿给被拆迁农民签字。
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里面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履约形式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都只是一个范围性的规定或者没有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这对被拆迁农民来说是最大的风险。
在拆迁实践中,确实也有很多因拆迁补偿协议内容的不具体,导致被拆迁农民最后在补偿问题上吃了很大的亏。
比如:
选择回迁安置的补偿方式,最后拿到的安置房和当初协商的不一样,房屋质量不合格、交房期限延期、安置小区与当初的规划模板不一致……但这些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被拆迁农民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在明律师提醒:
对于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农民一定要严格审查。
尤其是在细节方面,一定要简捷、明确。
涉及到金钱数额的,一定要是具体的数字,而不能是一个概数范围……如果有必要,被拆迁农民可要求自拟合同,不接受拆迁方的格式合同。
3、公共利益的肆意界定,被拆迁农民损失扩大化。
在农村征收拆迁中,一般都是以“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征收……”为理由进行拆迁。
这个“公共利益”就像尚方宝剑似的,拆迁方想指哪就是哪,也就造成了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这在无形中最大限度的侵害被拆迁农民利益。
而被拆迁农民基本上都不知道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只知道因为公共利益我就必须得出让房屋土地,而补偿款却会大大低于市场价值,这让被拆迁农民大为恼火。
在明律师提醒:
目前,法律对“公共利益”也没有具体的明晰,这也是导致在拆迁中拆迁方肆意界定公共利益的的根本原因。
前文提到要学习《条例》,条例中就有对公共利益的明确规定。
要么就不提条例,要么就不这么表述。
但是在地方上,如果是拆迁,公共利益必然应有一个严格的范围限制供参考和实施。
如果拆迁方有滥用职权的嫌疑,被拆迁农民也是可以借此进行法律维权的。
上述是在农村拆迁中,拆迁方玩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猫腻儿”。
被拆迁农民一定要严格审查,以防掉进拆迁方的“套儿”。
现阶段,农村拆迁的速度开始大幅度增长,其最终目的是将城乡一体化,惠及千百万农民。
然而,就眼下的实际拆迁过程来看,拆迁似乎对于农民并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
因为拆迁的每一个行政行为,每一个程序流程,都切实的关系着农民的直接经济利益。
但农民的法治意识以及法律文化都还处在比较贫乏的阶段,所以只要拆迁过程有一点点的不规范都会损害到农民权益。
那在农村拆迁中都存在着怎样的的不规范操作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讲述这农村房屋拆迁中,拆迁方玩的“猫腻儿”。
1、政策代替法律,自主性代替强制性。
在农村拆迁中,拆迁方对农民说得最多的是:
政策要求怎样,政策是这么规定的……而很少谈及法律是怎样要求的。
听多了,被拆迁农民也觉得是政策怎么规定拆迁就该怎么进行。
殊不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能抵触法律的规定。
拆迁也只有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被拆迁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
而政策大多是地方官员的个人决策,随意性很强,很容易侵害被拆迁农民的利益。
如果在这样的基础上跟被拆迁农民协商谈判,吃亏的肯定是农民。
在现实的农村拆迁中,拿政策说事儿,却也是常见现象。
在明律师提醒:
遇到拆迁时,被拆迁农民首先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在熟悉了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来对照地方政策是不是有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
如果有,这将是被拆迁农民维权的和提高拆迁补偿的切入点。
当然,法律法规是系统知识,被拆迁农民必要时可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
2、拆迁补偿协议内容模糊约定,被拆迁农民拿补偿困难。
与被拆迁农民直接经济利益挂钩的是拆迁补偿协议。
协议内容决定了补偿高低以及如何拿到最终拆迁补偿的方式。
但在现实中,拆迁方通常是给被拆迁农民格式合同,也就是把拆迁协议预先设定好了,然后拿给被拆迁农民签字。
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里面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履约形式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都只是一个范围性的规定或者没有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这对被拆迁农民来说是最大的风险。
在拆迁实践中,确实也有很多因拆迁补偿协议内容的不具体,导致被拆迁农民最后在补偿问题上吃了很大的亏。
比如:
选择回迁安置的补偿方式,最后拿到的安置房和当初协商的不一样,房屋质量不合格、交房期限延期、安置小区与当初的规划模板不一致……但这些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被拆迁农民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在明律师提醒:
对于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农民一定要严格审查。
尤其是在细节方面,一定要简捷、明确。
涉及到金钱数额的,一定要是具体的数字,而不能是一个概数范围……如果有必要,被拆迁农民可要求自拟合同,不接受拆迁方的格式合同。
3、公共利益的肆意界定,被拆迁农民损失扩大化。
在农村征收拆迁中,一般都是以“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征收……”为理由进行拆迁。
这个“公共利益”就像尚方宝剑似的,拆迁方想指哪就是哪,也就造成了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这在无形中最大限度的侵害被拆迁农民利益。
而被拆迁农民基本上都不知道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只知道因为公共利益我就必须得出让房屋土地,而补偿款却会大大低于市场价值,这让被拆迁农民大为恼火。
在明律师提醒:
目前,法律对“公共利益”也没有具体的明晰,这也是导致在拆迁中拆迁方肆意界定公共利益的的根本原因。
前文提到要学习《条例》,条例中就有对公共利益的明确规定。
要么就不提条例,要么就不这么表述。
但是在地方上,如果是拆迁,公共利益必然应有一个严格的范围限制供参考和实施。
如果拆迁方有滥用职权的嫌疑,被拆迁农民也是可以借此进行法律维权的。
上述是在农村拆迁中,拆迁方玩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猫腻儿”。
被拆迁农民一定要严格审查,以防掉进拆迁方的“套儿”。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现阶段,农村拆迁的速度开始大幅度增长,其最终目的是将城乡一体化,惠及千百万农民。
然而,就眼下的实际拆迁过程来看,拆迁似乎对于农民并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
因为拆迁的每一个行政行为,每一个程序流程,都切实的关系着农民的直接经济利益。
但农民的法治意识以及法律文化都还处在比较贫乏的阶段,所以只要拆迁过程有一点点的不规范都会损害到农民权益。
那在农村拆迁中都存在着怎样的的不规范操作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您讲述这农村房屋拆迁中,拆迁方玩的“猫腻儿”。
1、政策代替法律,自主性代替强制性。
在农村拆迁中,拆迁方对农民说得最多的是:
政策要求怎样,政策是这么规定的……而很少谈及法律是怎样要求的。
听多了,被拆迁农民也觉得是政策怎么规定拆迁就该怎么进行。
殊不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能抵触法律的规定。
拆迁也只有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被拆迁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
而政策大多是地方官员的个人决策,随意性很强,很容易侵害被拆迁农民的利益。
如果在这样的基础上跟被拆迁农民协商谈判,吃亏的肯定是农民。
在现实的农村拆迁中,拿政策说事儿,却也是常见现象。
在明律师提醒:
遇到拆迁时,被拆迁农民首先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在熟悉了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来对照地方政策是不是有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
如果有,这将是被拆迁农民维权的和提高拆迁补偿的切入点。
当然,法律法规是系统知识,被拆迁农民必要时可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
2、拆迁补偿协议内容模糊约定,被拆迁农民拿补偿困难。
与被拆迁农民直接经济利益挂钩的是拆迁补偿协议。
协议内容决定了补偿高低以及如何拿到最终拆迁补偿的方式。
但在现实中,拆迁方通常是给被拆迁农民格式合同,也就是把拆迁协议预先设定好了,然后拿给被拆迁农民签字。
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里面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履约形式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都只是一个范围性的规定或者没有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这对被拆迁农民来说是最大的风险。
在拆迁实践中,确实也有很多因拆迁补偿协议内容的不具体,导致被拆迁农民最后在补偿问题上吃了很大的亏。
比如:
选择回迁安置的补偿方式,最后拿到的安置房和当初协商的不一样,房屋质量不合格、交房期限延期、安置小区与当初的规划模板不一致……但这些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被拆迁农民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在明律师提醒:
对于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农民一定要严格审查。
尤其是在细节方面,一定要简捷、明确。
涉及到金钱数额的,一定要是具体的数字,而不能是一个概数范围……如果有必要,被拆迁农民可要求自拟合同,不接受拆迁方的格式合同。
3、公共利益的肆意界定,被拆迁农民损失扩大化。
在农村征收拆迁中,一般都是以“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征收……”为理由进行拆迁。
这个“公共利益”就像尚方宝剑似的,拆迁方想指哪就是哪,也就造成了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这在无形中最大限度的侵害被拆迁农民利益。
而被拆迁农民基本上都不知道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只知道因为公共利益我就必须得出让房屋土地,而补偿款却会大大低于市场价值,这让被拆迁农民大为恼火。
在明律师提醒:
目前,法律对“公共利益”也没有具体的明晰,这也是导致在拆迁中拆迁方肆意界定公共利益的的根本原因。
前文提到要学习《条例》,条例中就有对公共利益的明确规定。
要么就不提条例,要么就不这么表述。
但是在地方上,如果是拆迁,公共利益必然应有一个严格的范围限制供参考和实施。
如果拆迁方有滥用职权的嫌疑,被拆迁农民也是可以借此进行法律维权的。
上述是在农村拆迁中,拆迁方玩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猫腻儿”。
被拆迁农民一定要严格审查,以防掉进拆迁方的“套儿”。
农村宅基地是依据所在地的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而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法及标准主要分为三种:
(1)货币补偿,也就是直接用现金来进行补偿;
(2)置换安置房;
(3)重新分配宅基地,补偿房屋重建成本。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1、黄连区拆迁补偿政策
2、黄连区拆迁补偿办法
3、黄连区拆迁补偿公示
4、连江拆迁补偿
5、大连拆迁办电话
6、大连房屋拆迁
7、大连旧房拆迁
8、大连市拆迁
9、大连房子拆迁
10、连山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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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黄连区拆迁补偿,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猫腻儿,你看穿了吗?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