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在政府实施征收拆迁时,被征拆人应当配合征收拆迁部门对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物等实际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持。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征拆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与有关部门登记记载的事项不一致、有关事项没有登记记录等需要实际入户调查核实的情形,而对被征拆房屋实际情况最了解的被征拆人却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导致征收拆迁部门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登记记载的内容、被征拆房屋的外观测量数据等材料制作被征拆房屋的有关数据结果。然而,这样的数据结果多数情况下低于实际情况的对应数据,从而使得被征拆人获得的补偿安置结果并不理想,最终吃亏的还是被征拆人自己。
入户调查登记结果是对被征拆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以及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入户调查登记阶段,被征拆人积极配合征收拆迁部门调查登记工作,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在征收拆迁实践中,由于有些被征拆人基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补偿安置标准低、不愿意房屋被征拆等原因,抵触、抗拒、不配合征收拆迁部门的入户调查工作,认为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征拆工作的进行,还能以此作为手段,要求征收拆迁部门满足其不合理的补偿安置诉求。但是,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可取的,因为被征拆人不配合入户调查并不能阻止政府依法征拆工作的推进,反而会因自己的不配合行为,导致征收拆迁部门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登记记载的内容、被征拆房屋的外观测量数据等材料制作有关数据结果,基于该数据结果作出的补偿安置往往比根据实际情况可获得的补偿安置要低。因此,被征拆迁不配合入户调查并不会从政府那里捞到好处,反而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可得利益。\n\n\n 如果被征拆人一直不愿意配合入户调查,直到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再起诉至法院,主张征收拆迁部门公布的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符合客观事实,那么将会因为之前的抵触、抗拒、不配合入户调查行为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风险境地,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极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采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另外,从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中的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来看,被征拆人孙德兴不配合评估机构的入户调查工作,导致无法完成对被征拆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的评估工作,因此,普陀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偿。被征拆人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案经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征拆人孙德兴败诉。其败诉的原因在于: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拆房屋的价值,被征拆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拆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拆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拆人承担。在该案中,普陀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偿,并未损害被征拆人孙德兴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被征拆人对政府实施征收拆迁项目存有疑义或者异议的,应主动与征收拆迁部门沟通,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正常合法途径来表达不同的意见,而不应采取不配合入户调查登记这种非理性方式。毕竟不配合入户调查,最终吃亏的还是被征拆人自己。另外,被征拆人应当对征收拆迁部门制作的入户调查登记结果仔细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签字,并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登记书面结果。因为日后被征拆人如对于补偿安置有异议,可以该入户调查登记结果作为证据,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产权不明;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
(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
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
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主动与通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石油、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做好对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1、拆迁补偿拆迁部门不予登记怎么办
2、拆迁补偿拆迁部门不予登记的原因
3、拆迁补偿拆迁部门不予登记的情形
4、拆迁办不给拆迁协议怎么办
5、拆迁补偿不同意怎么办
6、拆迁不予安置
7、拆迁不同意会怎么样
8、拆迁户不同意拆迁叫什么
9、拆迁不补偿找谁
10、拆迁程序不合法怎么办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拆迁部门不予登记,调查登记环节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应当怎么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拆迁部门不予登记,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不配合的如何进行登记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