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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涉及蔡先生(72岁)及其妻子王女士和外甥女小刘之间的家庭纷争。
基本案情
蔡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夫妻,小刘是他们的外甥女。大约在2020年,蔡先生开始出现智力、记忆力减退的症状,经常在家中翻箱倒柜,外出乱走,无法独立生活,需要他人的照顾。
2019年12月底,王女士前往海南过年,将蔡先生托付给小刘照顾。不久后,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王女士无法返回,迫使小刘继续照顾蔡先生。为支付保姆工资、医疗费和生活费,蔡先生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小刘。
从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小刘共计照顾蔡先生两年多,主要负责保姆工资结算、家庭物品采购和医院事务处理,日常起居由保姆负责。即便王女士后来顺利回来,她也一直独自居住,没有将蔡先生接回。2022年5月26日,蔡先生被正式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同日,王女士将蔡先生接回家。
得知蔡先生将银行卡交给了小刘,王女士认为小刘非法占有了蔡先生29万余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从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小刘共从蔡先生处取得28万余元。扣除保姆工资、生活费、医疗费及小刘已退还的15000元后,法院确认小刘应退还的款项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蔡先生的配偶,应承担主要的扶养义务。但王女士前往海南,独留逐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蔡先生在家。小刘作为外甥女,并无法定赡养义务,却在疫情期间承担起了照顾蔡先生的重任。法院认为,王女士应看到并认可小刘在两年半内付出的时间和精力。
虽然亲情不应以金钱衡量,但在本案中,王女士既已享受了小刘付出的劳动带来的便利,那么将这些劳动折合为一定的经济价值亦合情合理。最终,法院酌情将小刘需退还的金额减少为8万元。
案件判决生效后,小刘积极履行法院判决,退还了8万元款项。
法官说法
法律不仅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案件的处理要做到合理、合情、合法。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互不相让。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考虑到小刘的付出,果断减少了应退还的款项,以此鼓励善行和孝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案件从最初的针锋相对到最后的握手言和,体现了亲情的力量与传统美德的传承,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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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关于亲情、爱与法律纠纷的故事。
高某和丁某,这对表姐妹,因为一场抚养费的纠纷,走上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丁某和许某1同居生下了女儿许某2。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丁某无法抚养许某2,于是,在2013年3月1日,丁某和许某1把许某2送到了高某家中,让高某照顾。
这一照顾,就是六年。
在这六年中,高某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她不仅为许某2取了名字,还把她送到了新沂市合沟镇金色童年幼儿园读书。
那里的幼儿园老师和同学们都很喜欢许某2,他们都认为她是一个非常可爱、活泼的小女孩。
然而,这种平静的生活在2019年9月2日被打乱了。
丁某突然从学校把许某2接走了,这让高某非常担心和困惑。
原来,丁某和许某1一直都没有放弃对许某2的抚养权。
他们认为,作为生父母,他们有权接走自己的女儿。
高某当然不同意这个决定,她认为自己已经付出了这么多,她已经把许某2当成了自己的女儿。
于是,高某决定起诉丁某和许某1,要求他们支付许某2在她的抚养下所花费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是:
虽然高某并没有合法收养许某2,但是她事实上已经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
所以,丁某和许某1需要向高某支付88400元作为补偿。
然而,这并不是故事的结束。
尽管法律给出了答案,但是这场纠纷却给许某2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她不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事情,也不知道她该何去何从。
故事在这里暂停一下。
我们都在等待一个更好的结局,一个能够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结局。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系被告何某的姐夫,何某的姐姐何*莲与原告生育有一个女儿曾-燕,现年4岁。
何*莲因车祸死亡后,由被告在原告家中照顾曾-燕。
某日,何某乘原告外出之际,将曾-燕带到乡下自己家中。
此后,曾某及其亲友多次要求被告将曾-燕送回,均遭被告拒绝。
半年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曾-燕送回,并赔偿其因曾-燕离开而遭受的精神损失费若干。
被告则以原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曾-燕由其抚养对曾-燕不利为由进行抗辩。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被告是否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本案被告不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
其理由是:
何某将曾-燕私自带回家中,是基于对姐姐所生子女的喜爱,故何某的行为虽然隔离了曾某对曾-燕的父女关系,但该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
第二种意见:
本案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
其理由是:
一、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法律保护。
依《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8条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其他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才丧失监护资格。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法律保护。
曾某作为曾-燕的父亲,其监护资格是法定的,其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何某将曾-燕交由其照顾和教育。
二、被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故原告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本案中,何某乘原告外出之际,将曾-燕私自带回家中,虽然不存在拐卖儿童的动机和理由,但结果导致了曾某和曾-燕亲子关系的损害,在曾某多次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何某仍不将曾-燕送还,可认为亲子关系受到了严重损害,故曾某有权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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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舅舅欠钱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假如债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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