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撤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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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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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拆迁补偿协议撤销,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一、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详细记载了拆迁安置补偿的细节,包括征收土地的面积价格、货币和房屋置换的补偿方式、补偿款的履行等。如果签订之后被拆迁人认为其中有不合适的地方,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和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是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一般是不能撤回。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在胁迫或者欺诈等情形下签订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规划,不是民事法律规划,而是行政规则,故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

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相关规定。

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撤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房屋拆迁协议可以更改吗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协议一般不可以更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改: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3.在整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规划,不是民事法律规划,而是行政规则,故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

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不可以撤销。

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一、提起房屋拆迁纠纷诉讼需要走什么程序

提起房屋拆迁纠纷诉讼需要走的程序是: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

一、被拆迁人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反悔。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

三、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四、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七、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无效。

三、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怎么办?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

《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

第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

拆迁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补偿协议撤销的条件

2、拆迁补偿协议撤销合法吗

3、拆迁补偿协议撤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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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拆迁补偿协议撤销怎么写

8、撤销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9、拆迁协议撤销后怎么办

10、撤销拆迁补偿协议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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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协议撤销,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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