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镇海拆迁补偿新标准20212026,镇海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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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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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及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宁波镇海拆迁补偿新标准20212026,镇海拆迁补偿标准

一、镇海最新土地征收政策

法律主观:

根据土地法的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 非农业建设 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恢复耕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镇海区2021年动迁政策有哪些?

本文介绍了征用土地的补偿问题,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构成、区片综合价和区片综合价附加费的作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等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类,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权属以地籍调查确权结果为准。

法律分析

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 对于征用土地,将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附加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区片综合价是指根据土地分类和土地级别制定的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该标准优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安置。

区片综合价附加费为2万元/亩,专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就业扶持。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由被征地村发放到户。

二、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类,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权属以地籍调查确权结果为准。

拓展延伸

征用建设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园地的参照耕地的标准执行。

征用其他非耕地(包括林地和未利用土地)的按征用耕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

被征用的耕地属于原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蔬菜基地的,以市、区蔬菜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图纸为准。

结语

征用土地的补偿问题,可以参考上述内容。

根据土地原用途,将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中,区片综合价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安置,区片综合价附加费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就业扶持。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由被征地村发放到户。

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类,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权属以地籍调查确权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镇海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附加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区片综合价(含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即根据土地分类和土地级别制定的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优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安置。

区片综合价附加费为2万元/亩,专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就业扶持。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由被征地村发放到户。

二、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类,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权属以地籍调查确权结果为准。

三、征用建设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园地的参照耕地的标准执行。

征用其他非耕地(包括林地和未利用土地)的按征用耕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

被征用的耕地属于原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蔬菜基地的,以市、区蔬菜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图纸为准。

四、宁波市镇海区拆迁政策

法律分析:

拆迁规划的具体内容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要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镇海拆迁补偿规定

本文介绍了征用土地的补偿问题,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构成、区片综合价和区片综合价附加费的作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等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类,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权属以地籍调查确权结果为准。

法律分析

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 对于征用土地,将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附加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区片综合价是指根据土地分类和土地级别制定的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该标准优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安置。

区片综合价附加费为2万元/亩,专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就业扶持。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由被征地村发放到户。

二、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类,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权属以地籍调查确权结果为准。

拓展延伸

征用建设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园地的参照耕地的标准执行。

征用其他非耕地(包括林地和未利用土地)的按征用耕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

被征用的耕地属于原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蔬菜基地的,以市、区蔬菜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图纸为准。

结语

征用土地的补偿问题,可以参考上述内容。

根据土地原用途,将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中,区片综合价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安置,区片综合价附加费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就业扶持。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由被征地村发放到户。

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类,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权属以地籍调查确权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宁波市镇海区拆迁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对镇海区 2021年动迁的政策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1、住宅用房补偿安置面积、户和人口;

2、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3、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补助、奖励和费用标准;

4、 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

第八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合法的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证、建房批准文件或其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第九条 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证、建房批准文件或其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上述证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第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可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25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适用低限安置标准。

低限安置标准按照拆迁时每户可申请宅基地面积的2倍计算可安置面积。

对户籍在本村(含撤村建居后对应社区)、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原为本村村民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得单独立户,给予不超过每人40平方米低限安置面积享受,但计入可安置人口后,该户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同类型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户的低限安置面积标准。

每户可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2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卖、赠与、析产的);

(二)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三)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两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一人或数人所有的;

(四)拆迁范围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五)被拆迁住宅用房系离婚双方婚后共同审批建造,或者系离婚双方婚前一方产权但在拆迁时离婚未满3年,任何一方申请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

第十三条 对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应当由拆迁人调查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户和人口等情况,由被拆迁人如实填报《适用低限安置标准宅基地申请表》(附件一),按照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确认。

《适用低限安置标准宅基地申请表》作为可安置面积的确认依据,但不作为批准建房的依据。

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应当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十日。

第十四条 拆迁时,对符合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下列被拆迁住宅用房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一)父母与一个儿子合户的建房批准文件系2004年10月12日《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施行前的;

(二)农户有两个以上儿子的,其中一个儿子系2004年10月12日《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施行前符合当时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分户条件而登记的集体土地证或审批的建房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出卖、出租、赠与、离婚析产或者以其他未经批准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在拆迁时转让协议等不作为安置计户的依据。

第十六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户内可安置人口,按照拆迁时被拆迁人户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口确定。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计入被拆迁人户内可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户内成员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可安置人口。

第十七条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调产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第十八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价格评估。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装修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被拆迁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给予补偿(三)被拆迁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部分给予安置补贴,补贴金额为:

(安置用房基准价-基本造价)×可安置面积。

(四)被拆迁人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准价结算。

(五)被拆迁人在可安置面积基础上,结合安置用房套型面积就近上靠至对应套型面积(简称扩户),每户扩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扩户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准价50%结算;

扩户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准价80%结算。

(六)实际安置用房总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时被拆迁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被拆迁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给予补偿。

(三)可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拆迁时被拆迁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迁时,被拆迁人家庭四代同堂且按照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认定为一户的,对最上一代在册的老年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给予安置面积补助。

四代同堂的四代人员应是符合可安置人口条件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2004年10月12日《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施行前父母与儿子不符合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分户条件但分别登记集体土地证、施行后未再审批宅基地建房的,合户补偿安置给予30平方米安置面积补助。

被拆迁人父母均已去世的,或者父母与儿子分别登记集体土地证但集体土地证或相关的建房批准文件、分家析产协议等记载合户事项的,不予安置面积补助。

第二十三条 补助的安置面积给予安置补贴,补贴金额为:

(安置用房基准价格-基本造价)×补助的安置面积。

安置时,补助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安置用房基准价格结算。

第二十四条 安置用房为设置电梯建筑的,给予公摊面积补助:

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每套3平方米;

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每套10平方米。

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结算的补偿费用再给予5%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签约搬迁奖励。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用房补偿安置的相关价格和费用标准,按照公布的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价格和费用标准(附件二)执行。

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按照2019年9月24日施行的《宁波市镇海区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9〕3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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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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